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2014-10-15 11:11:00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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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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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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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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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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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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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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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2、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举办高级技能职业培训的租赁期不得少于4年。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学生每人居住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不少于1.5平方米; 3、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分的实习工位;
4、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5、应配备专职校长; 6、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7、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8、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9、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 10、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 |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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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筹办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需提供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
①、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办学目的、宗旨、举办者、培训职业(工种)、培训规模、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办学的可行性分析等; ②、举办者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Ⅰ、举办者住址、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等;Ⅱ、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Ⅲ、联合办学的还应提供联合办学协议书,协议书应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责任等。③、资产情况及证明文件。Ⅰ、办公、培训和实习场地、设施设备证明;Ⅱ、有场地的,须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Ⅲ租赁或借用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Ⅳ、若租用中小学校舍作为办学场地的,还须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租用的证明;Ⅵ、资产证明须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开办费用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④筹建方案。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培训机构需提交材料(一式二份): ①、筹设情况报告; ②、筹设批准文件; ③、按要求填写的《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设立表可在http://ldt.hunan.gov.cn网址下载湘劳社政字[2005]5号文件查找);④、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⑤、培训机构的章程,主要包括以下事项:Ⅰ、培训机构名称、校址;Ⅱ、办学宗旨、培训规模、培训职业或课程、培训层次或培训形式;Ⅲ、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产生、罢免的程序;Ⅴ、组织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学员考核鉴定制度;Ⅵ、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Ⅶ、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Ⅷ、章程修改程序及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⑥、有关人员证书及复印件;Ⅰ、法人代表、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Ⅱ、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Ⅲ、法人代表、董事长还须提交具有政治权利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⑦、培训机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相应的培训教材;⑧、其他能够证明其有办学能力的材料。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直接申请举办民办培训机构,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一式二份):1、同申请筹办民办培训机构需要的(1)(2)(3)项申办材料;2、同申请正式举办民办培训机构需要的 (3)(4)(5)(6)(7)(8)项申办材料。提交申报材料。 均使用A4纸,报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交相同内容的电子文档。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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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检验申请材料是否安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时限:即时 2、审查 ①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时限:5个工作日。 3、决定 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①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②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时限:15个工作日。 4、告知 ①下达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告知到市人社局办理有关手续。②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③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时限:即时。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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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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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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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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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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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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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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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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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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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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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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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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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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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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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八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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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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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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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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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明确的机构名称、章程、业务范围和管理制度;2、有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设施和不少于十万元的注册资本;3、具有2名以上取得职业指导资格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4、法律、法规规定的基他条件。设立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性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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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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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2、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人、主要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明;3、职业介绍机构章程;4、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制度;5、办公场地证明:①自有场地的,需有房屋产权证明和消防安检证明;②租赁场地的,需提交出租方的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和公证材料、消防安检证明;6、开办经费验资证明;7、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提交申报材料均使用A4纸,按目录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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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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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检验申请材料是否安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时限:即时;2、审查:①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②依照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进行检查,并到现场实地审查,对是否许可提出实审意见,报主管领导审查。时限:10个工作日。3、决定: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①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②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时限:5个工作日。4、告知:①下达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告知到市人社局办理有关手续。②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③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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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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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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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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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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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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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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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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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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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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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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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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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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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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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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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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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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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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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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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许可的企业,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单位的授权;3、有明确具体的审批依据;4、有完备的企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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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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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书面申请报告;2、《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地在湘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4、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岗位说明,重点说明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需要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具体原因,涉及的岗位、人数以及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计算周期、工作方式和休息制度等;5、企业工会对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意见。没有成立工会组织的,应当提交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涉及职工的联名意见;6、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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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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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时限:1个工作日;2、初审:①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时限:7个工作日;3、复审:市局劳动关系科复审人员进行复审。①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是否许可,提出复审意见,经局行政审批科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②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时限:2个工作日;4、决定: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职责及权限:①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标准并经审查通过的申请,签署同意许可;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未予审查通过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③时限:2个工作日。5、告知与送达: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①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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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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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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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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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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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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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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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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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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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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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行不定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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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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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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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集体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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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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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三、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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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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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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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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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签订劳动集体合同的企业,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单位的授权;3、有明确具体的审批依据;4、有完备的企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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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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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体合同送审表;2、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3、用人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和工会社团法人证明复印件;4、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未设工会的提供工人首席代表)的资格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或受委托首席代表资格证明、书面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5、集体协商代表资格审查表;6、职工一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书(审验后退回);7、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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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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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表登记、编号
①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对报送材料齐全的,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填写《集体合同登记表》,并出具《集体合同受理审查回执》,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说明理由退回材料。 2、审查 对下列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①集体协商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②集体协商程序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内容是否与国家规定相抵触。 ④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 Ⅰ对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双方协商代表。《审查意见书》应当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印章。 Ⅱ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Ⅲ存档 对受理的集体合同,存档期限应不短于集体合同期限。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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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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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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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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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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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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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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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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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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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登记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劳动监察大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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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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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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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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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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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事厅关于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意见》(湘人发[2001]55号)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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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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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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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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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各专业初级技术资格条件的参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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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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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历证书;
2、专业经历证明 3、外语考试成绩; 4、计算机证书; 5、《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 6、其他有关资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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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毕业生初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或《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
2、用人单位审核申报; 3、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资格认定或资格评审; 4、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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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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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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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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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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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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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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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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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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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毕业生初任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表》; 3、《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 领取地址:以上表格可在株洲人才网上下载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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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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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范围内公务员奖励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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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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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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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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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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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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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2、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模范作用突出的; 3、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4、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5、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6、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7、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8、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有功绩的; 9、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 10、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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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奖励审批表》;
2、其他有关材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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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所在机关(部门)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奖励建议;
2、按照规定的奖励审批权限上报; 3、审核机关(部门)审核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示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示; 4、审批机关批准,并予以公布。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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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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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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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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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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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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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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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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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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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奖励审批表》。领导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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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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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事项,由人社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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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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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辞职、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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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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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69号)
《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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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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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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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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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辞去公职的公务员;2、按《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辞退的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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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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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辞职;①本人书面辞职申请;②《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③其他有关资料;2、辞退:①单位对公务员辞退的书面建议;②《辞退公务员审批表》;③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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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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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辞职:①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②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③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所任职务;④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2、辞退:①所在单位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提出建议并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报任免机关;②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③任免机关审批。作出辞退决定的,以书面形式通知呈报单位和被辞退的公务员,同时抄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以下机关辞退公务员,由县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批准后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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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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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为9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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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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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为9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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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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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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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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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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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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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辞职:①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②关于同意(不同意)XXX辞去公职的批复;③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2、辞退:①辞退公务员审批表;②关于辞退XXX的决定;③辞退公务员通知书。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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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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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事项,由人社局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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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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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审批:调进、调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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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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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湘人发[2006]134号)、《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发200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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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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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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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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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岗的调进、调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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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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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调进人员个人档案、原单位出具的《工资关系证明单》;②调出人员调入单位出具的《行政关系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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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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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调进:①人事办出具《工资关系证明单》;②区财政局审批盖章;③分管区长、区长签批;④《工资关系证明单》财政统发单位人事办交财政局(非财政统发单位交单位财务部门)凭以发放工资。
2、人员调出:①人事办出具工资关系证明单;②调出单位盖章(非财政统发单位停发调出人员工资);③人事办对区财政局划《荷塘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停、发通知单》(财政统发单位)停发工资。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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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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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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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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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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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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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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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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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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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关系证明单》、《荷塘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停、发通知单》。
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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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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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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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审批:工资晋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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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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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湘人发[2006]134号、《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发[200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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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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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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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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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涉及工资晋级、晋档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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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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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情况(除卫生系统需单独提交外,其余单位由年度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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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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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人事办根据考核情况出具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异动审批表花名册》和个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异动审批表》;②单位在花名册及审核表上盖章(呈报单位处,如有主管部门则在相应栏盖章);③单位负责将个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异动审批表》原件入本人档案,单位《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异动审批表花名册》交财务部门凭以调整工资(财政统发单位花名册由人事办交区财政局,非财政统发单位花名册由单位交本单位财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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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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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当年内工资晋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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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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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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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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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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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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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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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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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异动审批表花名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异动审批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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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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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由工资软件系统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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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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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审批:被提职、内部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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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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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湘人发[2006]134号、《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发[200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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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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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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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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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涉及被提职、内部调整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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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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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部的任命文件(科级干部);2、人事领导小组调整人员方案(一般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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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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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职人员:①人事办出具《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异动审批表》和《株洲市荷塘区工资变动通知》;②单位在《工资异动审批表》呈报单位处盖行政公章入本人档案(原件);③《工资变动通知》交财政部门作为发放依据(财政统发单位由人事办交区财政局,非财政统发单位由单位政工部门交单位财务部门)。
2、内部调整人员:财政统发单位间调整人事办对区财政局出具《荷塘区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停、发通知单》,乡镇办及机关单位间调整人事办对调入单位出具《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调动人员工资关系证明单》作为工资发放依据。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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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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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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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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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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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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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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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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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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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异动审批表》、《株洲市荷塘区工资变动通知》。领取地址: 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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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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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异动审批表》由工资软件系统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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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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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审批:转正定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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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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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湘人发[2006]134号、《关于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发[2006]1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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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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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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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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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涉及转正定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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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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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登记表;2、新干部培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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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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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人社局人事办出具《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转正定级工资审批表》;
2、人员所在单位盖行政公章(呈报单位处); 3、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将原件入本人档案,复印件交单位财务部门凭以调整工资;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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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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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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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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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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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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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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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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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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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大中专毕业转正定级工资审批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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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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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由工资软件系统自动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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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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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遗属困难补助、丧葬费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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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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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8]106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关于调整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标准和遗属困难补助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株人社发[2013]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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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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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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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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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亡人员必须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或离退休人员;
2、死亡工作人员实行火葬; 3、享受遗属困难补助的范围和对象为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具体范围见文件)。 |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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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丧葬费和抚恤金:火化证明单原件、死亡证明复印件、《病故(因工死亡)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
2、申请遗属困难补助:遗属身份核定资料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呈报表》。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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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按规定审查申请人资料,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3、决定: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盖章,审批交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财政部门、社保医保部门执行相应流程。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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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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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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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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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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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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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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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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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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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故(因工死亡)工作人员一次性抚恤金审批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呈报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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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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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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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离休、正常退休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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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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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家公务员退(离)休实施意见》(湘人发[1996]63号)、《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退职管理实施意见》(湘人发[1996]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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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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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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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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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工人;
2、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医院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因公致残,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医疗技术单位鉴定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4、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工人; |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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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正常退休:退休人员档案、本人彩照1张(一寸)、身份证复印件2张
2、提前或病退:退休人员档案、本人彩照1张(一寸)、身份证复印件2张、本人申请报告(单位及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指定医院鉴定(因疾病原因)、鉴定小组意见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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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核:按照规定条件审核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受理: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决定,符合法定条件在审核表示盖章确认,并将审批表交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财政部门、社保医保部门执行相应流程。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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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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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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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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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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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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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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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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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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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退职)审批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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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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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审批表由工资软件系统自动生成,不需要申请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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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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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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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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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湘政发〔19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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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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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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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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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市机关社保局征缴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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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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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在区机关社保局核算当年应缴养老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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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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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在区机关社保局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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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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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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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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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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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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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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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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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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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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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机关社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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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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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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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技术等级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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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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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湘人社函[2012]239号)、《关于做好2013年株洲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工作的通知》株人社发[2013]101号、湘价费字[2012]101号、湘价费字[2010]64号文件、株价费培[20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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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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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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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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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人社发[2013]101号文件所规定一、二、三、四、五级工勤技能岗位人员所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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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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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考人员身份证、学历证;2、《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等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签署审核责任人姓名);3、本工种工作年限证明(单位盖章,满足破格条件的需提供相关证明);4、经主管部门或县市区人社部门盖章的《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报名表》(一式三份);5、填报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资格审查花名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复习资料征订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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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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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申报:工勤人员本人填写《株洲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资格审查表》、身份证、学历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岗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本工种工作年限及所获荣誉等相关证明;2、资格审查:资格初审由单位负责,各单位按照报名条件对工勤人员提交的报名材料进行资格初审后,由单位汇总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考试(考核)人员资格审查花名册》,连同申报材料报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复审。报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复核。3、考核: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专家考核评审组根据工种不同对相关人员进行集中考核(综合评审);4、技能培训:株洲市考试培训中心根据各行业工种实际情况,指定培训考核方案,组织开展工勤技能人员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理论、操作技能的知识更新培训;5、考核(考试)合格人员公示及发证:岗位职责和权限工勤一级岗位合格人员由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确认并颁发等级岗位证书;工勤二级到五级岗位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按不同工作、等级确定合格人员,合格人员名单经单位和政府人社部门同时张榜公布七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确认手续。经公示无异议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考核(考试)合格人员,由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确认并颁发等级岗位证书(工勤一级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等级岗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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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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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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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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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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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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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实施办法》(试行)(湘人社函[2012]239号):一级岗位A类600元、B类550元、C类490元;二级岗位A类510元、B类450元、C类390元;三级岗位A类380元、B类320元、C类240元;四级岗位A类320元、B类260元、C类200元;五级岗位A类260元、B类200元、C类150元。培训费2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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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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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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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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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资格审查表》、《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考试(考核)人员资格审查花名册》,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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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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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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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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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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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湘政发〔19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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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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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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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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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属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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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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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编办成立机构的文件、组织结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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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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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在区机关社保局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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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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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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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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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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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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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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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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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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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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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花名册》。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机关社保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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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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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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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养老保险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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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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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试行) 湘政发〔19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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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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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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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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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属机关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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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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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编办变更、注销机构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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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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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在区机关社保局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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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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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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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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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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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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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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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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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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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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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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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集体协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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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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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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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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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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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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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工会、需要申报工资集体合同的单位,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单位的授权;3、有明确具体的审查依据;4、有完备的企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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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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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地在湘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与工会签订的工资集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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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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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时限:1个工作日;2、初审:①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时限:7个工作日;3、复审:①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是否许可,提出复审意见,经大队负责人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②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时限:2个工作日。4、决定: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职责及权限:①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标准并经审查通过的申请,签署同意许可;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未予审查通过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③时限:2个工作日;5、告知与送达: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①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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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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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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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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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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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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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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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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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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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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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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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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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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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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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附件二、《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的通知》(湘组[2010]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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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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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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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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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有行政编空缺;
2、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 3、按规定安置到公务员职位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 4、通过调任、聘任、公开选拔等方式到机关任职的人员; 5、原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依照法律或有关章程经选举等方式担任领导职务、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6、其他符合登记条件的人员。 |
提供材料
|
1、《公务员登记表》;
2、《公务员登记备案表》; 3、其他有关材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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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和《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按管理权限,报审核机关;
2、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3、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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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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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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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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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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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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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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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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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登记表》、《公务员登记备案汇总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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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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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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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公务员管理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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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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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附件五
《关于印发<关于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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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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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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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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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
2、使用事业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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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参照管理的请示;
2、获得法律法规授权履行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依据; 3、设立机构的批准文件; 4、单位现有人员的基本情况; 5、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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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按要求提交有关申请材料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方案;
2、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市州机构编制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3、市州机构编制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机构编制部门和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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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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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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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齐全后,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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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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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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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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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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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州、县市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申报表》、《湖南省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非领导职务设置申报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备案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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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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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工作08年申报一次以后,再未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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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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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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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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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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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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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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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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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完成岗位设置的事业单位;
2、有岗位空缺,有用人需求的事业单位; |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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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2、招聘计划和招聘方案; 3、招聘公告; 4、《株洲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审核表》。 5、公开招聘职位表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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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2、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 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试、考察; 5、体检; 6、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7、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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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聘方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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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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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招聘方案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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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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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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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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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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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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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岗位审核表》、《株洲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一览表》、《用编通知书》。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编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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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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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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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管理岗位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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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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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五、六、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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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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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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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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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各级各类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包括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部分由财政支持以及经费自筹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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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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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设置阶段
①《株洲市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②《株洲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
③《株洲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④《岗位设置方案》;
⑤三定方案;
⑥岗位设置请示报告;
⑦其他相关资料。
2、岗位设置实施阶段
①请示报告;
②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说明书;
④其他相关资料。
3、岗位设置聘用阶段
①关于审核认定事业单位聘用结果的请示;
②公示情况说明;
③聘用结果公示说明;
④岗位设置工作情况汇报;
⑤《株洲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
⑥《株洲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
⑦《株洲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
⑧《株洲市事业单位2006年工改后退休的专业技术、政工专业人员比照岗位等级审核表》;
⑨《株洲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在职人员异动花名册》;
⑩《株洲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离退人员异动花名册》;
11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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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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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湖南省株洲市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人社部门审核;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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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阶段均在资料齐全后2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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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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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阶段均在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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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428415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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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岗位设置阶段
①《株洲市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表》;
②《株洲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花名册》;
③《株洲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
④《岗位设置方案》;
2、岗位设置聘用阶段
①《株洲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及人员聘用情况认定表》; ②《株洲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 ③《株洲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聘用审核表》; ④《株洲市事业单位2006年工改后退休的专业技术、政工专业人员比照岗位等级审核表》; ⑤《株洲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在职人员异动花名册》; ⑥《株洲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离退人员异动花名册》; 以上表格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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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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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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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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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3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发[200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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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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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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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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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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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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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申报
①、《省、市州、县(市、区)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与职位申报表》; ②、《市州以下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汇总申报表》; ③、其他相关资料。 2、录用 ①、《湖南省录用公务员审批表》 ②、政审考察材料 ③、其他相关资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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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制录用计划、拟定录用职位及职位条件;
2、制定考试录用实施方案; 3、发布招考公告和招考简章; 4、报名与资格审查; 5、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等); 6、体检; 7、考察; 8、公示; 9、录用审批或备案。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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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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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无(根据当年录用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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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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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428415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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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划申报
《省、市州、县(市、区)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与职位申报表》、 《市州以下机关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汇总申报表》 (二)录用 《湖南省录用公务员审批表》 领取地址:株洲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
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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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录用审批均由市人社局负责,区人社局只负责申报招考计划和报名资格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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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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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初任培训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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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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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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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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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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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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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新进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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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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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市公务员初任培训和事业单位新聘工作人员入门培训花名册》;
2、《株洲市初任公务员(新聘工作人员入门)培训登记表》; 3、其他相关资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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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录用人员填写《株洲市初任公务员(新聘工作人员入门)培训登记表》;
2、工作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区人社局审核; 3、区人社局签署意见后,报市人社局审批; 4、市人社局组织培训。 |
规定时限
|
资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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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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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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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428415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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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初任公务员(新聘工作人员入门)培训登记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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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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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人社局申报培训人数,由市人社局收取培训费用,并组织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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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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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档案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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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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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服[2008]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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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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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人才交流服务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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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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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户籍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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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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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档案;
2、计生证明; 3、个人身份证明; 4、毕业生就业通知书(报到证)。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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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审查:按照办理条件,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受理:为审核合格的申请人签定《人事代理合同书》并按文件规定收取档案托管手续费; 3、办结与告知:办好所有人事档案托管手续后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
规定时限
|
资料齐全后,5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资料齐全后,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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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120元/人·年(湘价服[2008]39号)
|
咨询电话
|
0731-28428412
|
相关表格
|
《人事代理合同书》。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
说 明
|
|
事项名称
|
劳动用工书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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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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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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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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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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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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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辖区各类用工单位,申办材料齐全、真实、规范、有效;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得到法人单位的授权;3、有明确具体的审批依据;4、有完备的企业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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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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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地在湘分支机构提交法人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2、劳动合同样本;3、工资发放表、员工花名册;4、社会保险缴纳凭证;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审查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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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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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需要补正材料的,由受理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时限:1个工作日;2、初审:①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科室负责人复审。时限:7个工作日;3、复审:区劳动监察大队复审人员进行复审。①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对是否许可,提出复审意见,经劳动监察大队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定;②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时限:2个工作日;4、决定: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职责及权限:①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标准并经审查通过的申请,签署同意许可;②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未予审查通过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③时限:2个工作日;5、告知与送达: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①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定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③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时限: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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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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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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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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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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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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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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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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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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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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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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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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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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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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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湖南省湘政办发〔2009〕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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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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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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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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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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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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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有效身份证;2、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3、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目前尚未就业与未违反计划生育的证明;4、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5、提供毕业证(肄业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 -(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 -(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 -(承包土地被征收并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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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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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所在社区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在《登记证》相关栏目中登记相关内容,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复核。(8个工作日);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在2个工作日内复核后汇总上报区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不合格的退回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并说明原因。(2个工作日);3、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在1个工作日完成复审认定,对审核合格的加盖区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和“就业和失业登记证专用章”钢印,同时录入全省街道社区信息平台管理系统并报市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不合格的退回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并说明原因。(1个工作日);4、区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对于符合条件、标准的,告知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由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向申请人发证。(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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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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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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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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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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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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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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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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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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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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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领取地址:办理所在地的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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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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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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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补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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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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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2012〕15号发)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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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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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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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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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要求开展了职业培训的株洲市定点培训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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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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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补贴情况报告(培训情况、课时情况、申报补贴情况);2、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出具的参加全市统考鉴定合格人员花名册;3、《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培训办班备案审批表》、《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技能培训名册》、《农村劳动力、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质量随机检查情况报告表》;4、居民身份证、职业培训证、职业资格证复印件;5、就业证明材料(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合同复印件);6、个人手机号码8、培训报账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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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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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检验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按照条件、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2、审查:按照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审查意见。时限:2个工作日;3、决定: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补贴的决定;①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补贴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要求公示15天。②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补贴,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时限:20个工作日;4、告知:①符合条件、标准的,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②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补贴,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③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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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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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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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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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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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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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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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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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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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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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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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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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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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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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2012〕15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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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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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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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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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展了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鉴定机构;2、所参加职业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一下条件;①一般职业(工种)必须年满16周岁。申请特种作业职业(工种)的考生必须年满18周岁;②参加初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学徒期满的在职职工或职业学校的毕业生;③参加中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初级技能证书并连续工作5年以上,或经劳动行政部门审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技工学校以及其他学校毕业生;④参加高级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中级技能证书5年以上或连续从事本职业(工种)生产作业不少于10年,或是经过正规的高级技工培训并取得了结业证书的人员;⑤参加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高级技能证书3年以上,并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职业(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具有传授技艺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的能力;⑥参加高级技师鉴定的人员必须是取得技师职业资格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并具备培养高级工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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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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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请表》、《湖南身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2、身份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复印件3、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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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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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收取相关申报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办理职业技能鉴定条件、类别、身份等情况进行初审。时限:2个工作日;2、审查:对相关申报资料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初审。时限:2个工作日;3、决定: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补贴的决定;①符合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补贴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要求公示15天。②不符合条件、标准的,不予补贴,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时限:20个工作日。4、告知:对通过审批的予以告知,办理相关手续;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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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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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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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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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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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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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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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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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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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单位申请表》,领取地址:荷塘区就业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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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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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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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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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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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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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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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市社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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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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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各种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申报就业,以灵活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接续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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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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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3、就业失业登记证;4、《株洲市企业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5、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账户查询单和上年度养老保险发票复印件。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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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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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初审核实其就业困难情况及申报材料,社区经办人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由社区负责人签名盖章后,市级缴费人员由社区报街道审批,区级缴费人员由个人报街道审批。(即日)
2、街道对社区(个人)送报的审批表进行审核签名盖章后,市级缴费人员由街道报区就业服务窗口审批,区级缴费人员由个人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审批。(即日) 3、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对街道(个人)送报的审批表进行审核签名盖章后,在市级缴费的,街道需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市社保处审批。对在区级缴费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及时予以告知到区社保局审核后,到银行缴费。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即日)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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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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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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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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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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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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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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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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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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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株洲市企业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领取地址:办理所在地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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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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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本人、社区、街道劳动保障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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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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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补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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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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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2012〕15号)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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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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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就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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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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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公益性岗位的安置范围;2、属于公益性岗位的安置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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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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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报告;2、公益性岗位资金申报表;3、已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花名册;4、株洲市(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对象申请认定表;5、《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6、身份证(复印件);7、户口本(复印件);8、企业(单位)与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9、本人发放工资明细表;10、本年度本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复印件;11、考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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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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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对申请单位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收取与初审,合格后送往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复审。(2个工作日);2、区劳动就业管理局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予以补贴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2个工作日);3、对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负责人、区财政局负责人分别签署予以补贴的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按要求公示15天。(20个工作日);4、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对通过审批并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告知申请单位同意补贴;对通过审批但公示15天后有异议的告知申请单位不同意补贴,并将未通过的理由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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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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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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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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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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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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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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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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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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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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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资金申报表》、《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花名册》、《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株洲市就业困难申请认定表》,领取地址:办理所在地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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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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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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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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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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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2012〕15号发)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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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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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就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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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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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近两年内毕业);失地农民和创业的农村妇女;2、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3、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4、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5、自筹资金不低于项目所需资金的40%;6、无不良记录、信用良好;7、原则上应通过创业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8、小额担保贷款只能用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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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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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身份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提供部队核发的军队退役人员证件;毕业两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提供《高等院校学生毕业证》;失地农民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和农村妇女提供农村户籍证明);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4、申请报告和创业计划书;5、自筹资金证明和诚信记录证明;6、创业培训合格证;
7、《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8、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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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向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推荐;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由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5个工作日);2、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个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根据贷款申请者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贷款的额度,报区就业局领导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资料。(3个工作日);3、区就业局负责人在《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和《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评审意见书》上签署认定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1个工作日);4、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对通过审批的申请人予以告知,通知他领取审批后的资料,由本人向市贷款担保机构递交资料;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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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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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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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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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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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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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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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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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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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领取地址: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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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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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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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保及待遇审核、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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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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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株政发〔2010〕34号)第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条;《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1〕22号)第四、六、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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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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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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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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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户口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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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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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2、转移关系需提供《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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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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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新参保及待遇核定,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或复印件,到新农保窗口办理;2、省内转移人员,凭身份证,户口本到新农保窗口打印《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交转出地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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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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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及转移即时办结,待遇发放每月13日前核定,25日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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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428893
|
相关表格
|
《湖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收函》。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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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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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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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补建补缴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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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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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未参保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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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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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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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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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未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办理补建养老保险关系和补缴养老保险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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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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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的户口簿主页、附页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视同缴费年限的,提供个人档案。 4、填写《株洲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申报审批表》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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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带所需提供资料到人员个人缴费窗口申报办理,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带个人档案进行认定;
2、办理补缴手续后,打印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单; 3、持相关单据到银行缴费; 4、将回单交财务结算岗位办理登帐手续; 5、已达到退休年龄且缴费满15年的参保人员再到待遇核定岗位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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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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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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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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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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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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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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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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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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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补建补缴申报审批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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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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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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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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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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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保部发[19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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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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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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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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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因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组织机构代码、银行账号及其他涉及社会保险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办理单位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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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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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单位变更登记报告并盖公章;
2、参保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变更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单位的银行账号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发生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其他事项发生变更的,需提交相关证明资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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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以上资料到单位参保窗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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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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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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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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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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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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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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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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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893
|
相关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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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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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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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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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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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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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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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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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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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人员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续缴)养老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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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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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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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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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本人身份证到区政务服务中心个人缴费窗口审核、打印《协议缴费开户通知》;
2、持《协议缴费开户通知》到农业银行或华融湘江银行缴费。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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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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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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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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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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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428893
|
相关表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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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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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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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退休待遇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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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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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的实施意见》(湘劳社政字[2006]10号)、《关于印发<省直管养老保险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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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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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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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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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根据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况核定其退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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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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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
2、拟退休职工个人档案; 3、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 4、拟退休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补缴补建人员提供《补建补缴申报审批表》。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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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公示后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和拟退休职工档案到区政务服务中心退休审批窗口进行档案初审;
2、资料初审合格后,进行人脸建模; 3、初审后的资料由区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部门复审;(每月18号左右集中复审) 4、经劳动保障行政审批部门复审签字后的资料回到待遇核定岗位打印企业职工退休待遇审批表,并办理审核签章手续; 5、每月25日发放退休待遇。 |
规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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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月或提交资料后次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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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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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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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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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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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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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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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和病退需将资料提交市养老失业科审核后,再由省养老保险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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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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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信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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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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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178号)、《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关于进一步搞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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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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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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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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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有误需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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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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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修改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用工形式、间断工龄的,需提供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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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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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身份证到账户管理转移岗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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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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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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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修改的即时办理;单位批量修改的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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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428893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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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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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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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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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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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的通知》(湘劳社发[2001]178号)、《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5号)、《关于进一步搞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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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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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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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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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个人账户合并为一个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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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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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账户人员的身份证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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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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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账户管理转移岗位申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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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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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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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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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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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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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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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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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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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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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有欠费或重复时段有欠费的,不能合并,须原单位清欠后才能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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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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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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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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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搞好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湘社险[2002]21号)、《转发国家劳动保障部等四部委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湘劳社发[2002]91号)、《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关于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9]11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关于全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工字[20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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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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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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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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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因流动就业等原因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从一地转往另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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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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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湖南省内转移接收函》(省内转出的);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跨省转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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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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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省内转出的,持身份证原件、《湖南省内转移接收函》到个人账户管理岗位领取并填写《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湖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介绍信》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交转入地经办机构)个人账户管理岗位办理。
3、跨省转出的,凭身份证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转入地经办机构)。 4、跨省转入的,将转出地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交个人账户管理岗位人员即可。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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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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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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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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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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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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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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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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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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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介绍信》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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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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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欠费的参保人员,要清欠后才能办理转移手续;有重复缴费的要处理完重复缴费情况后才能办理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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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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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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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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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湘政发[20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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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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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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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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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因与职工建立或终止劳动关系、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加养老保险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状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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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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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建立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3、原有视同缴费年限的,须提供职工档案等相关资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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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持以上资料到人员异动岗位办理;新增参保人员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先持档案到退休审批岗位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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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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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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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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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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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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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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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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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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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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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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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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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协助外地在株洲居住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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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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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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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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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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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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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协助外地经办机构对不在株洲退休、现居住在株洲的退休人员进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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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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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认证表等(每年根据认证方案确定);2、原退休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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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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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休人员带身份证到原参保单位(已移交到社区的到社区)登记;
2、居住在市外的退休人员按要求填写《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寄回原参保单位(移交社区的寄到接收的社区); 3、协助认证由本人带身份证、原退休地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到养老保险退管服务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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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认证方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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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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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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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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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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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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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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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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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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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进行认证的退休人员将被停发养老金;待补办认证手续后,恢复发放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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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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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参保单位登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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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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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保部发[1999]1号)、《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之申报核定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湘劳社工字[2008]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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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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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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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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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成立的单位办理养老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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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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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登记需提供:
1、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批准成立的文件;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3、单位法人身份证; 4、银行开户证书; 5、地方税务登记证; 6、职工名册; 7、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需提供: 1、在职职工新年度申报缴费工资基数表(含指定格式的电子文档);
2、上年度劳动情况统计年报; 3、上年度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现金流量表、人工成本情况表、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表、成本费用情况表、管理费用明细表原件和复印件; 4、上年度《应付工资》、《应付福利》、《管理费用》总账及明细账原件和复印件。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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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登记:新参保单位持以上资料复印件各一份(加盖单位公章)到单位缴费窗口办理。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申报:
1、参保单位到单位养老保险政务中心窗口申报核定专门性文件及表格,同时复制申报电子文档;
2、将有关数据录盘,填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 3、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等资料,到年审岗位(临设)审核,并将已准确录入在职职工新年度申报缴费工资基数表的数据盘交基金征缴岗位。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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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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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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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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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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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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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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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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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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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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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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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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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在职或退休后死亡,办理一次性退费、丧葬费及救济费用的结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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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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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完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有关待遇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40号)、《关于贯彻落实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湘人社函〔2013〕264号)、《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个人账户继承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3〕95号)、《关于修改湘人社发〔2013〕40号文件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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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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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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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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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其档案所在单位或参保人员家属为其办理丧葬费及救济费用的结算手续。在职职工死亡后一次性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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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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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丧葬费需提供:
1、离退休人员死亡火化证明(如属土葬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销户证明原件); 2、单位财务往来结算收据或参保人员家属的株洲市农业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3、填写《株洲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减表》(以下简称《增减表》) 2、领取救济费需提供:
1、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如属土葬的需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销户证明原件); 2、死亡退休人员档案(含退休审批表和履历表复印件); 3、供养直系亲属的户口本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供养直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5、无固定收入证明; 6、单位财务往来结算收据或以救济对象姓名开户的株洲市华融湘江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7、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报表》 3、在职死亡一次性退费需提供:1、继承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继承人为配偶的需提供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死亡证明、火化(土葬)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死亡人员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费的原始凭证及复印件; 4、继承人农业银行存折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由单位办理的需单位账号和收款收据。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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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单位或个人到待遇发放岗位领取并填写《株洲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减表》(以下简称《增减表》)申报离退休人员死亡,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证明材料。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离退休死亡人员打印《离退休(职)人员丧葬费及个人账户一次性支付审核表》
2、经审核后,计算应发放待遇, 3、申领救济费的人员持《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报表》及各项必备资料到待遇发放窗口初审,再到社保局311办公室复核(复核后于次月25日前发放到位)。 5、在职死亡参保人员所在单位(“4050”人员由托管单位)或死亡参保人员的继承人持死亡证明、火化(土葬)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历年个人缴费原始凭证和复印件、《株洲市养老保险在职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和继承人存折复印件(单位办理的提供单位账号和收款收据)到待遇发放窗口办理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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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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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费:每月25日前对已审核的人员进行发放;救济费:单位完成救济费申领手续后次月25日前发放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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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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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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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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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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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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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增减表》、《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报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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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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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死亡若有欠费,需清欠后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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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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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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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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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1999年国务院令第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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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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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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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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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用人单位发生新增或设立、单位合并、单位分立、统筹范围内转入、跨统筹范围转入等情形,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承担缴纳失业保险费义务时,办理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核发《社会保险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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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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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登记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2、上年度上报统计部门的《单位从业人员和劳动报酬情况》及单位财务报表原件、复印件各一套。无报表单位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出具能够说明本单位及个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凭证及复印件;3、《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失业法人登记书》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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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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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新参加失业保险或进入新的缴费年度时,都应到经办机构填报《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表》和《失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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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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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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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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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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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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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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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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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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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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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表》、《参保单位基本情况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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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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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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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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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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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湘劳社发【200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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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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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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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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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员因劳动关系发生变化,需将失业保险关系异地转入或从本地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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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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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移人员身份证及复印件、档案、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增减花名册。办理转出的另需《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接收函》;办理转入的另需《失业保险关系转迁介绍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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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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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员转入的,报送《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后,审查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湖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填制《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表》,经审核后,为其续记个人缴费记录。
用人单位成建制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转入的,由征缴环节为其办理缴费核定手续后,记录管理环节凭转出地经办机构出具的该单位职工的缴费记录资料,包括《社会保险登记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及缴费表》以及职工个人基本情况信息,个人参保信息情况、个人缴费情况信息,统计转入单位职工的缴费记录。职工由机关转入企、事业单位工作当月起,应当缴纳失业保险费,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 (2)参保人员转出的,记录环节收到征缴环节传来的缴费人员减少信息后,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手续,要求其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转入地经办机构同意转入证明;成建制省内跨统筹地区转出的,需提供转入地经办机构开户银行的名称、户名、帐号等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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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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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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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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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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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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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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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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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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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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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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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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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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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4号)、《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湘劳社发【200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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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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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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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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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与职工建立或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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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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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人员增加的,需提供:a、劳动合同用工手续;b、劳动合同或人员调令;c、转业、退伍军人行政介绍信;d、已参保人员转出经办机构开具的《湖南省在职职工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或其他省份的相关证明;e、单位上月支付该职工的工资凭证;f、其他增加缴费需要的相关证明。
办理人员减少异动的需提供:a、调出人员调令;b、单位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c、离退休人员审批表;d、死亡医学证明、户籍注销证明;e、出国(境)定居及户口注销证明;f、征兵机关证明(如入伍通知书)等;g、其他减少缴费人员需要的相关证明。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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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单位到经办机构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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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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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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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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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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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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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42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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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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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费申报表》、《湖南省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异动情况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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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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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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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待遇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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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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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湘劳社发【2002】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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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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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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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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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企业失业保险的职工非因本人意愿失业后,需领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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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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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人员单位所需材料:用人单位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发工资日期的证明及单位、个人的缴费资料。
失业职工本人需提供材料:a、本人身份证明;b、所在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c、失业登记及求职证明;d、婚育证明;e、本人免冠一寸照片两张。经办机构对其进行审核,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其所在社区就其是否具备资格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内容:a、身份真实性;b、失业人员本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报告;c、是否就业或经商办企业、是否有合法的劳动收入;d、申请人家庭基本经济状况等。 公示后,由所在的社区出具反馈意见,并为失业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对公示无异议的对象,通知其参加免费的政策法规、就业指导培训班。培训结业后,将合格对象的名单返回社区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期3天)。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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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将失业人员名单、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书及档案、支付经济补偿金、停发工资日期的证明,自失业之日起7天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备案)。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对其进行审核认定,并将审核认定结果告知用人单位,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失业人员,发给《失业职工登记通知书》,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登记手续,填写《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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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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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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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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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申报后的当月或次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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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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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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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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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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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职工登记通知书》、《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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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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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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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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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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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湘政办发〔2009〕34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2〕15号)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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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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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株洲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株洲市社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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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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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就业困难人员,通过各种灵活就业形式实现就业并申报就业,以灵活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或接续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缴纳义务。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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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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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 4、《株洲市企业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 5、养老保险职工个人账户查询单和上年度养老保险发票复印件。 6、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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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初审核实其就业困难情况及申报材料,社区经办人在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由社区负责人签名盖章后,市级缴费人员由社区报街道审批,区级缴费人员由个人报街道审批。(即日)
2、街道对社区(个人)送报的审批表进行审核签名盖章后,市级缴费人员由街道报区就业服务窗口审批,区级缴费人员由个人报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审批。(即日) 3、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窗口对街道(个人)送报的审批表进行审核签名盖章后,在市级缴费的,街道需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市社保处审批。对在区级缴费通过审批的申请人及时予以告知到区社保局审核后,到银行缴费。未通过审批的,将未通过的理由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即日)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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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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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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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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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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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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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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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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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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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株洲市企业失业人员灵活就业协议书》。领取地址:办理所在地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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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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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一式三份,本人、社区、街道劳动保障站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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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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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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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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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株政发[2011]7号、《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株政发[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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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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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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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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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内城镇居民、外地户籍的务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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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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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资料:①新参保人需携带户口本及复印件、身份证、一寸免冠相片(3张),以及相关证明;②户口不在本市的需提供之一:居住证、房产证、租房合同;并提供当地医保或新农合未参保证明;2、 以下几类人员可享受个人缴费优惠,但须同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和复印件①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需携带当年有效的《株洲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②鉴定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员需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③“五保户”和“三无人员”,需携带由民政部门发放的相关证件或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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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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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先需填写《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一式两份,社区经办人审核相关资料后,登记《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台账》(一年一本);并在系统中办理参保登记,打印银行缴费通知单;参保人在华融湘江银行任意一网点缴费,凭银行缴款凭证回单到社区领取医疗保险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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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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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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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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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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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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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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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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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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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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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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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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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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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单位参保异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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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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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发[2013]9号)、《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株政发[2011]7号、《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株政发[20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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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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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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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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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荷塘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参加医疗生育工伤保险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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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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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增加、减少异动资料
①医疗保险人员异动表一式两份,单位盖章; ②医疗保险人员异动表电子报盘; ③增加提供参保职工经人社局备案的劳动合同书一份; ④减少提供参保职工经人社局备案的解除劳动合同书一份; ⑤死亡异动提供死亡证明书或火化证明。 2.医疗保险退休异动资料 ①《养老保险退休审批表》一份; ②《株洲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退休异动审批表》一式两份。单位经办人员签字、盖章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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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员增加、减少异动:每月10号至28日受理区本级参保单位异动业务,收集并初审单位提供的异动纸质表以及电子报盘、附件,次月1至5号复审录入系统;
2.医疗保险退休异动
区本级参保单位报送退休审批表,大厅医保窗口初审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计算补缴不足缴费年限金额,复核录入系统。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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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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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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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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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428185
|
相关表格
|
《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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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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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参保单位需在每月28日前上报异动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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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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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单位参保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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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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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发[2013]9号)、《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株政发[2011]7号、《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株政发[2014]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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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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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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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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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参保的各类经济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每月25日前将参保资料上报,申请从次月开始参加医疗生育、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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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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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申请表一式三份;
2、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职工花名册一式三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
5、参加养老保险花名册一份; 6、经劳动部门认证的劳动合同; 7、U盘拷贝程序,报电子文档; 8、其他有关材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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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单位申请参保的条件、标准,检验申请材料是否有效、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即时)
2、医疗保险负责人按照参保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并录入微机,上报给株洲市医疗保险处基金征缴科。
3、株洲市医疗保险处基金征缴科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参保的决定;在次月15日前审核完毕。 对于通过的新增人员以电话或短信的方式通知申请人缴费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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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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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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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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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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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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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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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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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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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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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登记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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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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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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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待遇证资料收集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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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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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发[2013]9号)《株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4年7月7日 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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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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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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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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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单位女性职工
2、怀孕五个月以后至生产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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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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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孕妇本人一寸照片一张;
2、孕妇本人身份证原件; 3、生育证(准生证)原件; 4、孕妇保健手册(病历本); 5、个人申请书。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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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按照单位申请参保的条件、标准,检验申请材料是否有效、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科室负责人按照参保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医疗保险处生育保险科。
3、株洲市医疗保险处生育保险科根据上报的资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予以办理生育待遇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科室负责人对于办理生育待遇证的参保人,以电话方式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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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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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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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资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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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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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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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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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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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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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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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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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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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生育工伤保险单位基金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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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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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株洲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株政发[20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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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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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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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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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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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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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缴费单回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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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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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单位凭借银行缴费回单或现金缴款单,为缴费单位开具基金收据;
2、已办理银行托收单位,凭借银行回单,窗口工作人员为其开具基金收据。
3、月末与银行对清账务后,在次月20日前将基金付到市医疗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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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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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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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若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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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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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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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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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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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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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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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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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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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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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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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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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7届主席令第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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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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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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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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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负责人;
2、负责人向主管公安机关亲自递交书面申请;
3、申请人必须为当地常住户口或持续居住半年以上并办理了暂住登记;
4、申请人必须在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日期五日前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5、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符合法定的安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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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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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它有效证件;
3、活动负责人无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证明;
4、以单位名义组织或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有本单位负责人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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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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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①、受理标准:Ⅰ申请范围符合本机关的职权范围。Ⅱ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齐全、规范、有效。②、受理地点:县级公安机关政务中心窗口。③、受理程序:县级公安机关政务中心窗口负责许可事项受理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请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将材料转属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对申请材料不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
2、审查:不跨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路线跨区、县的,须按下列程序:①)初审:路线所经过的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对申报材料共同进行审查,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不符合标准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②复查:市公安局治安支人负责此项工作的负责人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对不符合标准的,提出理由,终止审查;
3、决定:对符合规定的,区、县及市级公安机关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许可的书面决定,通知申请人或区、县级公安局治安大队领取。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区、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或申请人;
4、告知与送达:许可的书面决定由区、县级政务中心公安局窗口负责送达。市公安局不予批准的,区、县公安局政务中心窗口应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及享有的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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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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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其中区县公安局3个工作日,市公安局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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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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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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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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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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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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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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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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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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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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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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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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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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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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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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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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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者必须具有国家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能资格证明及举办活动的相应条件,具有合法的身份证件。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正在被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人不得申办;
2、个人举办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必须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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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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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
2、活动方案和说明;
3、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4、场地管理者出具的同意使用证明;
5、申请人身份证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活动,应当同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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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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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办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须即时一次性告知申办人需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
2、审查: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公共场所管理负责人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实地勘察,对参加人数在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制作书面记录;对人数3000人以上的,提出拟定意见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跨地区的,共同提出拟定意见,报上一级公安机关。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市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现场勘察,制作书面记录,对不符合条件,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3、决定:区、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对参加人数参加人数2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符合条件的给予许可审批,制作书面许可回复,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对参加人数3000人以上的,符合条件的,给予许可审批,制作书面许可回复,对跨地区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给予许可审批,制作书面许可回复,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
4、告知与送达:①、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②、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准予许可文书。③、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还申请人。④、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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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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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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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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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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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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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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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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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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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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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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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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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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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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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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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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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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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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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址符合安全要求;
2、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规定,并且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3、备有旅客财物寄存保管和安全设施;
4、工作人员经安全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
5、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6、具备住宿旅客信息纳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设备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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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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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2、经营场所的房屋质检证明;
3、经营场所产权或使用权有效证明(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法人代表、经营者、个人股东、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身份证明资料,个人简历,联系方式以及其他从业人员有关资料;
5、企业内部治安管理、消防安全规章制度;
6、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7、旅馆治安保卫组织和保卫人员资料;
8、旅馆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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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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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批、发证。
1、受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符合受理标准的,给申请人开具收取材料凭证,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或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受理,但需即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齐材料的全部内容;
2、审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申办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对经营场所进行实地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3、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审查合格,符合法定条件的,做出批准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制作《特种行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说明理由,材料退回;
4、送达与公告: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对通过审定的,送达《特种行业许可证》;对未通过审定的,制作不予许可文书,讲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申请人,并将未通过的申办材料退换申请人;按《湖南省特种行业档案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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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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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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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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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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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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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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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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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3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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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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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申请审批表》。领取地址: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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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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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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焰火燃放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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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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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三、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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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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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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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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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焰火晚会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2、从事焰火晚会燃放作业的单位,必须持有省公安厅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其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省公安厅核发的《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员作业证》;
3、燃放焰火应当遵守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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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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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办焰火晚会的时间、地点、环境、活动性质、规模;
2、《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3、燃放作业技术设计方案与组织实施方案;
4、本单位从事焰火及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件等材料;本单位燃放员的《燃放员作业证》、身份证等材料;
5、完善的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6、《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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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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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县和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公安厅审查批准;
Ⅱ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须经燃放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后,报市、州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Ⅲ级焰火晚会燃放工程的技术设计与组织实施设计方案由燃放地区县级公安机关审查批准。
1、受理: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2、审查: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危爆物品管理负责人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实地勘查,制作书面记录,对Ⅰ、Ⅱ级燃放符合标准的,提出拟定意见报市、州公安局治安部门;对不符合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终止审查。
市、州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危爆物品管理负责人对Ⅰ、Ⅱ级燃放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组织实地勘查,制作书面记录。对Ⅰ级燃放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报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决定: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对Ⅲ级焰火燃放工程、市、州公安局治安部门对Ⅱ级焰火燃放工程、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对Ⅰ级焰火燃放工程进行审定。
①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制作许可文书,逐级下发;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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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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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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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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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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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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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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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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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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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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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焰火晚会烟花爆竹燃放许可证审批表》。领取地址: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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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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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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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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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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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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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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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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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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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是已纳入民爆器材供销合同内的产品;
2、没有合同的,必须取得民爆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书; 3、购买、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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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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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爆炸物品申请表》,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使用的证明;
4、购买单位的名称、地址、银行账户;
5、购买的品种、数量和用途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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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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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①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Ⅱ、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Ⅲ、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Ⅵ、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
①岗位责任人: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Ⅱ、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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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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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
①、岗位责任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Ⅱ、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办结告知
①、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Ⅱ、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证;
Ⅲ、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Ⅳ、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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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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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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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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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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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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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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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3645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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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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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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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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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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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省府令(2008)235号保留项目第二十九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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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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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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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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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买、运输的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是已纳入民爆器材供销合同内的产品;
2、没有合同的,必须取得民爆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书;
3、购买、运输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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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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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4、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5、运输爆炸物品车辆、驾驶员、押运员有关资质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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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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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①、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Ⅱ、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Ⅲ、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Ⅵ、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Ⅶ、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①、岗位责任人: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Ⅱ、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3、决定:①、岗位责任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Ⅱ、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办结告知:①、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Ⅱ、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证。Ⅲ、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Ⅳ、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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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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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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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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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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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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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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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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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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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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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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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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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养犬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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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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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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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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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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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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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株政告(2008)1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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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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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养犬申请表;
2、犬只免疫证;
3、犬主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
4、社区居委会证明;
5、二寸彩色犬只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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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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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犬主提出申请;
2、派出所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3、派出所受理;
4、各城市分局审批;
5、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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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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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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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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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683625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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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养犬审批申请表》。领取地址: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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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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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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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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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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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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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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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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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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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有效的烟花爆竹购销合同,符合安全运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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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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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运人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质证明;
2、驾驶员、押运员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资格证明;
3、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明;
4、托运人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的资质证明;
5、烟花爆竹的购销合同及运输烟花爆竹的种类、规格、数量;
6、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和包装合格证明;
7、运输车辆牌号、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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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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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①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Ⅰ、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Ⅱ、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Ⅲ、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Ⅵ、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审查:
①岗位责任人:治安部门分管负责人;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按照许可条件、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Ⅱ、提出审查意见,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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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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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
①岗位责任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按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定;
Ⅱ、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载明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办结告知:
①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Ⅱ、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制发《烟花爆竹运输许可证》;
Ⅲ、对不予行政许可的,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Ⅳ、按要求将审批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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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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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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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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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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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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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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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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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3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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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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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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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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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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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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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列》第二十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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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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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禁毒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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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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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个人、法人;
2、在公安部确定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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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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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个人身份证明;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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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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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①、岗位责任人: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工作人员。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是否决定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2、审查:①、岗位责任人:区公安局禁毒大队负责人。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根据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Ⅱ、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①、岗位责任人:区公安局主管领导。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告知:①、岗位责任人: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工作人员。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Ⅱ、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Ⅲ、将材料整理归档。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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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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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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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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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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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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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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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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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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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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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登陆《湖南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网址:HTTP//219.148.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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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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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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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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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规定》、《湖南省流动人口暂住登记与居住证发放办法(试行)、《办理居住证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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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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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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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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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本辖区外来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居住满3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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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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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东的房产证复印件(住所证明);
2、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责任人身份证);
3、租赁合同;
4、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5、当事人相片;
6、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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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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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住地派出所受理、审核、录入系统;
2、分局办证中心进行审批、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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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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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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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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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无特殊情况,一般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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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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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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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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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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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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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居住证申领表》,领取地址: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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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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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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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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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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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主席令发布)湖南公安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的通知》(湘公发〔20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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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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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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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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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条件不同,详见《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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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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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情况提供不同材料,详见《湖南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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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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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派出所申报资料后部分情况由派出所直接办理,部分情况派出所报分局审批,分局根据派出所上报情况部分自行办理,部分情况报市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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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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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办结至3、5个工作日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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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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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农户口办理时限不定,其余情况材料齐备以后当日办结至3、5个工作日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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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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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迁证补办、重办5元,户口迁移证补办、重办5元,户口簿补办8元,集体户口等20元,依据: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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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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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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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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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户登记审批表》,《分、立户审批表》,领取地址:辖区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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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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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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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核发、换发、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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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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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10届主席令第4号)第七、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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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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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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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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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本辖区的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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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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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本、身份证、本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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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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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辖区派出所受理、登记;
2、辖区派出所照相、处理图片; 3、辖区派出所制证、打单、录指纹。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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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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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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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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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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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20元,补办、换证40元,其余20元(地址变更、姓名变更等),依据:湖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全省公安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湘价费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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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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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3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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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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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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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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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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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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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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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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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禁毒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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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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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个人、法人;
2、在公安部确定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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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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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成立批准文件,个人身份证明;
2、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合同;
3、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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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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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①岗位责任人: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工作人员。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备案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是否决定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2、审查:①岗位责任人:区公安局禁毒大队负责人。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根据备案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Ⅱ、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①岗位责任人:区公安局主管领导。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按备案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告知:①岗位责任人: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工作人员。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证明。Ⅱ、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Ⅲ、将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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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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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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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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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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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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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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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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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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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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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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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登陆《湖南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网址:HTTP//219.148.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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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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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三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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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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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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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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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禁毒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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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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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购买的法人(单位)个人应当在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备案。个人不得购买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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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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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企业的营业执照,其他组织的登记证书或者批准成立文件,个人的身份证明;
2、合法使用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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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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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①岗位责任人:区公安局禁毒大队工作人员。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备案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备案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是否决定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2、审查:①岗位责任人:区公安局禁毒大队负责人。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根据备案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Ⅱ、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①岗位责任人:区公安局主管领导。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按备案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复审意见进行审定。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4、告知:①岗位责任人:区公安分局禁毒大队工作人员。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通知申请人领取备案证件。Ⅱ、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Ⅲ、将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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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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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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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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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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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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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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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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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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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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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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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登陆《湖南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系统》上传相关资料,提出申请。网址:HTTP//219.148.4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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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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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营业执照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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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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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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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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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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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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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营业执照的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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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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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商执照复印件;
2、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
3、消防、卫生、环保批准文件(复印件);
4、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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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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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娱乐场所取得营业执照后,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2、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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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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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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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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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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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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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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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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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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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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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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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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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中的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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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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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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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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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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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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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当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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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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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备案表;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人员备案表;
3、保卫人员工作证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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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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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提出申请;
2、提供上述三种表格;
3、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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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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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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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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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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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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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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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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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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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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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备案表》、《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治安保卫机构人员备案表》、《保卫人员工作证审批表》,领取地址: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治安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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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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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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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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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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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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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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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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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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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诊部、诊所的法人应具备下列条件:①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②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③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从事临床工作5年以上; 2、医院主要负责人应符合下列条件:①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资格证书;②身体健康且能亲自主持医疗工作;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登记医疗机构:①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②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③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医务人员;④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⑤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有以上第2—5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及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不得担任拟设立的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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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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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置医疗机构申请书;
2、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①个人的,提供身份证(附签名字样);
②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的,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或核准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③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
④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明。
3、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证明(复印件2份,验原件):
包括简历、身份证(附签名字样)、毕业证(附验证证明)、职称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非在职证明(退休证、退伍证、失业证、卫生部门出具的辞职证明等)等;
4、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的,还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复印件2份,验原件);
5、申办医疗机构可行性分析报告(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6、执业场所房屋平面图、地理位置图、租赁合同协议书、房产证复印件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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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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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写出书面审查意见;
2、承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医政股长。卫生局组织专家3人实地考察、核实,拟制现场评审意见,现场核查人员在评审意见上签字,并在现场和区政府门户网上张榜公示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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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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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医政股长根据现场评审意见和公示七天之后的投诉情况,拟制医疗机构设置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评审意见一并交主管副局长审核签字,报请局务会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局长签批。
4、予以设置的,发给《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审核不合格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5、带《医疗机构设置批准书》到市卫生局计财科领取《卫生组织机构代码证》。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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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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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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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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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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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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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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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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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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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医疗机构申请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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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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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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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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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登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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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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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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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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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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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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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2、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3、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5、有相应的规章制度;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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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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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2、《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3、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4、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5、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6、医疗机构规章制度;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7、医疗废物处理协议和污水、消防合格证明(非医院的仅提供医疗废物处理协议);8、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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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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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写出书面审查意见;
2、承办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医政股长。卫生局组织专家3人实地考察、核实,拟制现场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在核查意见上签字;
3、医政股长根据现场评审意见拟制医疗机构登记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评审意见一并交主管副局长审核签字,局长签批;
4、予以登记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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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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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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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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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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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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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设置审评费:急救站、个体诊所、中心血库200元;卫生院、门诊部(所)、医务室每个100元,村卫生室设置评审不收费;2、医疗机构注册、发证工本费:每个次40元;收费许可证号:湘B-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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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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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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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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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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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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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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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及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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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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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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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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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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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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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卫生局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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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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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校验:①《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③《卫生组织机构代码证》;④执业人员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执医、执护、医技人员);⑤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总结;⑥医疗废物处置合同;⑦医疗机构责任保险合同;⑧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2、申请注销:①申请注销报告;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③《卫生组织机构代码证》;④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⑤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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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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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校验:①承办人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②医政股股长审查。③卫生局组织专家3人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拟制现场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在评审意见上签字。④医政股长根据现场评审意见,填写校验结论登记事项,报分管副局长审核。⑤局长核批。⑥办理校验手续并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予以登记,档案留存。⑦公告校验结果;
2、申请注销:①承办人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②医政股股长审查。③公示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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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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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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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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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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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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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费(事业性收费):每个100元
收费许可证号:湘B-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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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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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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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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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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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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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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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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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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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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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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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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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在区卫生局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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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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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变更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3、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及机关证明; 4、《卫生组织机构代码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5、变更名称:提供主管单位及本单位的相应的批准文件; 6、变更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任免决定或股东会议决议等文件、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主要负责人须提供由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原主要负责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主要负责人的任职证明,新负责人的简历和有关证件(新法人应符合医疗机构法人条件)。社会医疗机构变更法人代表须提供公证书。
7、变更诊疗科目须提供拟开展诊疗科目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包括姓名、性别、所在科室、职称、职务、医师/护士资格证书编码、执业证书编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内容),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设备和房屋情况;相应机构设置申请时须提交的有关变更科目内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8、变更床位(牙椅)须提供拟增床位(牙椅)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或医疗服务需求分析报告。
9、变更执业地点须提供相应机构设置申请有关地点内容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10、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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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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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办人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2、医政股长审查;3、卫生局组织专家3人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拟制现场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在评审意见上签字;4、对于变更地址的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和区政府门户网公示七天;5、医政股长根据现场评审意见和公示七天之后的投诉情况,拟制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评审意见一并交主管副局长审核签字,局长核批;6、承办人通知法人领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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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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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日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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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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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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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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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注册、发证工本费:每个次40元;2、医疗机构设置审评费:急救站、个体诊所、中心血库200元;卫生院、门诊部(所)、医务室每个100元,村卫生室设置评审不收费。 收费许可证号:湘B-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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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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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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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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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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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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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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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证注册、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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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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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三、十四、十六、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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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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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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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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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医师资格证或助理医师资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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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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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师首次注册申请材料:①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②二寸彩色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③.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④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⑥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⑦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医师重新注册的申请材料:①医师重新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②二寸彩色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③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④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⑤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表。⑥医师、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⑦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8.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3、医师变更注册申请材料:①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②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③医师执业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④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拟聘用证明。⑤受聘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⑥变更执业范围的须提交高一层次学历证明和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业务水平考核结果证明;
4、补证(遗失、损毁等补证):①株洲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或毁损的原医师执业证书。②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③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④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⑤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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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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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办人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2、登陆医师联网注册及考核管理系统,进行核实;3、进行网络注册、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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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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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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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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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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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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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42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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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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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医师变更执业范围申请审核表》、《医师执业证书补办申请表》、《医师变更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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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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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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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执业证注册、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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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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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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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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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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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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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国家级执业护士资格证书的卫生技术人员。2、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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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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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护士首次注册申请材料:① 护士首次注册申请表;②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 2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两张;④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⑤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⑥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证明;⑦ 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盖公章);⑧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护士重新注册的申请材料:① 护士注册申请表;②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 2寸免冠正面彩色近照两张;④ 护士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⑤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6个月以内的健康体检证明;⑥医疗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盖公章);⑦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3、护士变更注册申请材料:①《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② 申请人身份证明(验证后交复印件);③ 拟聘用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相关证明,并加盖医院公章; ④ 拟聘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⑤ 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补证(遗失、损毁等补证):① 株洲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或损毁的原护士执业证书;②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③ 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④ 护士资格证或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⑤ 近期二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二张。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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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办人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2、登陆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核实办理;3、进行网络注册、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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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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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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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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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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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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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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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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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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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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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注册申请表》、《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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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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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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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执业证注册、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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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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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第二、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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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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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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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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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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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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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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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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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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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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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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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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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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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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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乡村医生管理平台暂停使用,所有注册、变更、注销手续都停办。待省卫计委完善平台管理以后,再完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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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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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及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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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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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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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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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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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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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卫生局登记注册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获准开展妇产科诊疗科目的医疗、保健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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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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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母婴保健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资料:
①申请执业许可的请示和可行性报告;
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
③《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申请登记表》;
④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执业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⑥医疗保健机构基本情况,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业务项目和人员配备、科室设置、设备和技术备件和规章制度。
⑦由委托代理人申请行政许可的,须出具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2、母婴保健机构年度校验申请资料:
①《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校验申请书》;
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③有关人员的资格证、执业证和《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④《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⑤上一年度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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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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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办人对受理的申请材料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初审;
2、医政股股长审查;
3、卫生局组织专家3人进行实地考察、核实,拟制现场评审意见,现场评审人员在评审意见上签字;
4、医政股长根据现场评审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审核;
5、局长核批;
6、办理注册或校验手续并在其《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副本上予以登记,档案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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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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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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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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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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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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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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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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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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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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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申请登记表》;《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校验申请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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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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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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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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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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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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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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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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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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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条件并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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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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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成为荷塘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报告;
2、株洲市荷塘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报审表;
3、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
5、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材料;
6、医疗机构账户名、账号、开户行、开户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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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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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检验申请材料是否真实、齐全,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需要补正材料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全部材料齐全后决定是否受理;
2、对递交材料初审合格的医院进行实地考查,对医院的资质、场地、医疗设备、人员资质等进行审查核实;
3、根据实地考查结果做出是否准予成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决定符合条件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下发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并签订《株洲市荷塘区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服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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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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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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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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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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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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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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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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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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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报审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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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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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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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医疗费用补助核算、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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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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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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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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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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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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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符合新农合报销政策的参合农民(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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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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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合农民医疗证复印件;
2、参合农民身份证复印件;
3、住院发票原件;
4、住院总费用清单;
5、疾病诊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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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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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参合农民提交的资料,检验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材料不齐的,告知参合农民需要补齐的全部资料。不符合报销条件的,将材料退回参合农民,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2、审核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住院总费用清单的每项费用进行审核,剔除不在新农合政策报销范围的费用,对可报销费用按政策计算可补偿金额。
3、复审员对审核员计算的补偿金额进行复审。
4、区政务大厅新农合窗口工作人员通知参合农民领取新农合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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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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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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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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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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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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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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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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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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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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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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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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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宅基地用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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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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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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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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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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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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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是荷塘区范围内的农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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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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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房申请报告;2、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会议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签字同意的书面申请;3、《株洲市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4、申请人的身份证及全家成员的户口簿复印件;5、申请人原土地使用证原件(改建房屋提供);6、拟划定的住房用地宗地图;7、村民会议情况和公示结果的书面材料、说明;8、村民建房地质灾害简易评估;9、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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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即时);2、中心所经办人提出经办意见(2日);3、中心所负责人审查(1日);3、分局业务股、矿产股、执法大队等相关股室并联审查(2日);4、分局分管局长审核(1日);5、分局局长审批(1日);6、中心所核发批准书(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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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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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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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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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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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68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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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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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村民建房申请审批表》。领取地址: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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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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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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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施类项目用地划拨供地许可(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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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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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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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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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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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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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园区内基础设施类项目划拨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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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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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请材料报告;
2.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3. 发改委立项(核准、备案)批复; 4. 市政府同意划拨供地的会议纪要或批示; 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条件以及规划红线图; 6. 经规划部门审核的项目平面布置图; 7. 勘测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80国家大地坐标系); 8.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权属证复印件; 9. 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提供土地征收补偿到位证明文件;涉及使用国有土地的提供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到位的证明材料,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及权属注销证明; 10. 用地范围图、坐标转换为“80国家大地坐标系格式”,TXT电子版坐标; 11. 其它相关资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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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即时);2、分局园区股经办人提出经办意见(4日);3、分局园区股负责人审查(2日)4、分局局长审查(2日);5、报市政府审批或提请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6、市局用地科核发批文(1日);7、分局完善审批资料后出件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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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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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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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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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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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685143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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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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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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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工业用地出让供地许可(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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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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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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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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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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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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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位于工业园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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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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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面申请报告;
2. 规划蓝线图、规划条件通知书或其他规划批准文件; 3. 用地测量图; 4. 土地评估报告、土地估价信息采集表; 5. 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 6. 征地拆迁完毕证明(新增土地); 7. 发改委立项批复(备案、核准)文件; 8. 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办理程序
|
1、受理(即时);2、分局园区股初审资料,拟订出让方案(2日);3、分局领导签署意见(1日);4、市局园区科审查(1日);5、分局报市局分管领导和局长审批(2日);6、分局园区股核发出让通知(1日);7、交易中心核发公告(2日);8、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招拍挂;9、分局组织签订出让合同,完善审批资料(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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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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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不包括公开招拍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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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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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685143
|
相关表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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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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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不改变使用条件)转让许可(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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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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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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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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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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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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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块位于工业园区范围;
2. 出让土地再转让时,必须满足相关规定条件。未按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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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使用权证》、原出让合同书复印件,原土地证查档资料;
2. 转让协议(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法院裁定(包括协助执行通知书); 3. 《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 4. 园区管理机构意见; 5. 规划部门意见; 6. 《土地评估报告》及电子备案号,地产科出具的土地估价信息采集表; 7. 踏勘意见表、现场拍照资料; 8. 契税发票、不动产发票; 9. 其它有关资料(包括双方营业执照,身份证明资料)。 |
办理程序
|
1、受理(即时);2、分局园区股初审资料(3日);3、分局领导签署意见(2日);4、分局呈送市局交易中心、地产科、园区科、地籍科、执法支队并联审查(2日);5、分局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核(1日);6、市局局长审批(1日);7、分局承办(核发审批单、完善转让资料)(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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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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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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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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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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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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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5143
|
相关表格
|
《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表》。领取地址: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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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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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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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工业用地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不改变用途)许可(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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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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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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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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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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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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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块位于工业园区范围;
2. 出让工业用地需改变土地使用条件(不改变土地用途)的首先必须取得各园区管理机构的认可; 3. 涉及到调整开、竣工时间的,必须按原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 |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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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书面申请;
2. 土地出让合同和出让红线图、原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批准文件; 3. 新土地使用条件规划批准文件。(调整容积率项目须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实测报告); 4. 土地地价评估报告、土地估价信息采集表 ; 5. 违法违规用地项目提交规划、国土部门处罚意见; 6. 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
办理程序
|
1、受理(即时);2、分局园区股初审资料,拟订方案(2日);3、分局领导签出意见(2日);4、市局园区科审查(1日);5、分局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核(1日);6、市局局长审批(1日);7、分局承办(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收款)后出件(2日)。
|
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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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685143
|
相关表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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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
事项名称
|
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许可(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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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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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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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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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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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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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块位于工业园区范围;
2. 出让工业用地使用权续期,首先需征询各园区管理机构意见。 3. 原使用权人必须按原出让合同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续期(期满前一年)。 |
提供材料
|
1. 出让土地使用权续期申请书(原件);
2.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缴费发票(核原件,收复印件); 3. 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核原件,收复印件); 4.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5. 土地地价评估报告、土地估价信息采集表; 6. 用地测量图; 7. 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相关资料。 |
办理程序
|
1、受理(即时);2、分局园区股初审资料,拟订方案(3日);3、分局领导签出意见(2日);4、市局园区科审查(1日);5、分局报市局分管领导审核(1日);6、市局局长审批(1日);7、分局承办(重新签订出让合同、收款)后出件(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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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685143
|
相关表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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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
事项名称
|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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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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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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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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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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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必须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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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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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送审表;2、身份证和户口本;3、建设用地批准书、个人申请报告、建房申请审批表;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单;5、地籍调查表、用地竣工验收表、竣工测量图;6、改建需提供原房屋土地使用证;7、其它相关资料。
|
办理程序
|
1、受理(即时);2、中心所经办人提出经办意见(2日);3、中心所负责人审查(2日);3、分局业务股、矿产股、执法大队等相关股室并联审查(4日);4、分局分管局长审核(2日);5、分局局长审批(2日);6、中心所发证(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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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6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5元/本,收费依据:湘价费[200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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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685155、28685148
|
相关表格
|
无
|
说 明
|
|
事项名称
|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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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
办理主体
|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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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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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批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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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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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送审表;2、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土地登记委托书(需委托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建设用地批准书、用地审批、用地红线图、农用地转用审批单、村民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转用的证明;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单、规划红线图及规划许可证附件栏所载其他资料;5、地籍调查表、用地竣工验收表、竣工测量图;6、立项批复和计划批准文件;7、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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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即时);2、中心所经办人提出经办意见(2日);3、中心所负责人审查(2日);3、分局业务股、矿产股、执法大队等相关股室并联审查(4日);4、分局分管局长审核(2日);5、分局局长审批(2日);6、中心所发证(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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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6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685155、28685148
|
相关表格
|
无
|
说 明
|
|
事项名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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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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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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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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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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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块位于工业园区范围;
2. 受理前须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踏勘时间不列入预审流程。 |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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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2. 预审申请报告,应包含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土地类型及面积,补充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的拟安排情况等内容; 3. 建设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及平面布局图,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及平面布局图; 4. 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划蓝线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并标出项目拟用地范围; 5. 土地勘测定界资料; 6. 需批复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圈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还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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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即时);2、分局园区股经办人提出经办意见(3日);3、分局领导审查(2日);4、市局规划科、用地科、耕保科、园区科科长并联审查(2日);5、市局分管局长审核( 1日);6、市局局长审批(1日);7、分局编制并核发预审意见(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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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685143
|
相关表格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领取地址: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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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
事项名称
|
临时用地许可(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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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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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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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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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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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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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块位于工业园区范围;
2. 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之前,必须具备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下发的《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意见,国土荷塘分局、银行、用地单位三家单位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临时用地涉及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意见等相关资料。以上资料的准备均不纳入临时用地许可流程时限内。 |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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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临时用地书面申请;
2. 临时用地申报表; 3. 临时用地的地形图(即勘测定界图,有规划部门意见)、临时建筑平面布置图; 4. 与临时用地集体土地所有者的临时用地补偿协议; 5. 临时用地涉及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应附相关部门意见; 6. 《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意见、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土地复垦费用银行缴讫凭证; 7. 其他相关资料。 |
办理程序
|
1、受理(即时);2、分局园区股经办人提出经办意见(4日);3、分局园区股负责人审查(2日);4、分局局长审批(2日);5、分局报市局用地科备案编号后完善资料,核发批文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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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9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685143
|
相关表格
|
无
|
说 明
|
|
事项名称
|
采矿许可证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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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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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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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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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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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矿山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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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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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2、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表;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4、工商营业执照;5、井上、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储量年报及评审备案书(复印件);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人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环境治理备用金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或减免证明文件;7、实行开采总量控制的矿种,应提交产品的生产、销售原始台帐或有关证明材料;8、采矿权标识牌照片;9、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验收报告认定表、土地复垦方案;10、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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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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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即时);2、矿产测绘股经办人提出经办意见(3日);3、分局矿产测绘股、执法大队等相关股室并联审查(2日);4、分局分管局长审核(2日);5、分局局长审批(2日);6、分局出具年检意见(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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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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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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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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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5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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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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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企业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表》。领取地址: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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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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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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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审查(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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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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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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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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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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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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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的单位及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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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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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株洲市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报批单(分局);
2.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查报告(分局); 3. 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①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分局); ②农用地转用方案(规划科) ③补充耕地方案(耕保科) ④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处) ⑤供地方案(分局) 4. 株洲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表(分局,报部项目); 5. 土地地类汇总表(分局); 6. 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分局); 7. 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分局); 8. 建设用地情况说明(地籍科、分局); 9. 听证告知书(法规科); 10. 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分局); 11. 建设项目立项(核准、备案)批准文件(发改委); 12. 规划蓝线图(规划局); 13. 平面布置图(规划部门)(公路用地提供初步设计批复和设计图); 14. 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测量单位); 15.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确认书、补充耕地位置图、耕地开垦竣工验收图(耕保科); 16. 土地利用现状图(信息中心); 17.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信息中心); 18.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林业局); 19. ⅩⅩ项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说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 环评报告(环保部门); 21. 是否压覆重要矿床证明材料或压覆重要矿床评估报告(评估单位圈外项目和单独选址项目必备材料); 2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评估单位圈外项目和单独选址项目必备材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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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即时);2、分局园区股经办人提出经办意见(3日);3、分局园区股负责人初审(2日);4、分局局长审查(2日);5、分局到市局用地科制作报批用地电子报盘(2日);6、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7、待上报批准,缴纳报批费用后,分局到省厅拿回用地批文(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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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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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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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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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不包括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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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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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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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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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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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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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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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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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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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建设用地许可审查(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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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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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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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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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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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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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块位于规划圈外,面积不超过60亩,不占用基本农田。
2、用地单位提出集体建设用地申请后,需由分局组织现场踏勘,但不计入该审批流程。 |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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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株洲市人民政府用地报批单;
2. 株洲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审查意见; 3.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材料(一书二方案); ①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 ②农用地转用方案; ③补充耕地方案; 4. 发改委立项批复(核准、备案); 5. 规划红线图; 6. 平面布置图; 7. 勘测技术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8. 建设用地预审报告; 9. 土地利用现状图; 10. 土地利用规划图; 1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确认书、补充耕地位置图、耕地开垦竣工验收图; 12. 用地涉及农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部门的,应附具相关部门意见; 1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提交入股合作协议、公示以及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意见; 14. 集体建设用地开发论证报告(乡镇企业用地); 15. 其他相关资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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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即时);2、分局园区股提出经办意见(2日);3、分局局长初审(1日);4、市局用地科审查(2日);5、市局分管局长审核( 1日);6、市局局长审批(1日);7、分局完善相关审批资料后出件(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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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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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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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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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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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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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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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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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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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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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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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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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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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证书遗失(注销)登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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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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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登记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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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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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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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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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申领下列权证: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
2、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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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证书遗失补发公告
①土地权利人书面申请报告; ②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要有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如系委托办理的要有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③国土资源局档案馆出具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查封证明; ④如果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则要先进行测量,并提供宗地测量图和国土荷塘分局发证档案资料。 2、土地证书注销公告 ①土地权利人书面申请报告; ②土地权利人身份证(户口簿),单位要有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如系委托办理的要有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③征地拆迁完结证明(如属储备土地就由土地储备中心申请); ④征地拆迁红线范围内的被拆迁人明细表和原土地登记档案资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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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即时);2、中心所经办人初查(1日);3、中心所负责人审查(2日);4、分局分管局长审核(1日);5、分局局长审批(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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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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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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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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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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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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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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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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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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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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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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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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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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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复垦费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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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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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二条、《土地复垦条例》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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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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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土资源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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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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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土地需要复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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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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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市国土资源局名义下发的《土地复垦方案》批复意见;
2、国土荷塘分局、银行、用地单位三家单位签订的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 3、其他相关资料。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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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即时);2、分局业务股负责人审查(1日);3、分局分管局长审核(1日);4、分局局长审批(1日);5、分局计财股征收费用,出具单据(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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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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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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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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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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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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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办发〔200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开垦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湘财综〔2001〕25号)、湘财综[2008]39号文件,依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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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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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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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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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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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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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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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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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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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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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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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妇幼保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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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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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或托幼机构保健合格证将过期的托幼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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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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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申请表(盖章);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3、保健室标准(保健人员培训证复印件及设备标准); 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复印件及从业人员一览表;5、教育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复印件(新办幼儿园不需要);6、托幼机构食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7、工作场地平面图;8、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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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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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托幼机构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2、组织现场勘察;3、对符合条件,验收合格的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办理,并及时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意见;4、办公室工作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制作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后,通知申请单位领取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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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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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原有时间,非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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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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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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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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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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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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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1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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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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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许可申请表》、《托幼机构从业人员一览表》、《托幼机构保健室标准》。领取地址:在荷塘区儿童保健群直接下载(126337188)或者到荷塘区妇幼保健所办公室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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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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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株洲市荷塘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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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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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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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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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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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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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妇幼保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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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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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托幼机构新上岗的工作人员或健康合格证即将过期的托幼机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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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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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原有健康证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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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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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填写健检查表;
2、交验并扫描身份证或者输入原有健康证号码;
3、工作人员体检;
4、合格后给予办理健康合格证;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办证,并告之当事人不得从事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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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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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原有时间,非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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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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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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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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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元/人(体格检查、ALT化验、特殊细菌涂片检查、静脉采血、梅毒检测、制卡工本费)。收费依据:湘价服【200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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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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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1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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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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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妇幼保健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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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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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株洲市荷塘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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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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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入园健康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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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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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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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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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妇幼保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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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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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园儿童及离园超过三个月以上需再次入园的儿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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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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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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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园儿童填写健康体检本;
2、体检;
3、体检合格的给予办理入园体检合格证;体检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告之入园儿童暂缓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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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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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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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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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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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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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元/人(体格检查、视力筛查、血红蛋白、ALT检查、静脉采血)。收费依据 :湘价服【2002】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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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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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1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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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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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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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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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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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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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法》(第8届主席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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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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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妇幼保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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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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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卫生局或区卫生局核准的辖区医疗保健机构;2、原医疗保健机构已发出生医学证明,现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后需补发的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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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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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健机构凭首次发放登记本来领取;2、因遗失、被盗等原因丧失出生医学证明仍需补发的:①、婴儿父母或监护人签名和加盖手指纹印的出生医学证明遗失声明书。②、首次签发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或相应的病历资料复印件。③、原签发机构提供的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④、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及领证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⑤、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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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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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2、需要补正材料的及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对符合许可条件的给予立即办理,制作好证后,申请人签字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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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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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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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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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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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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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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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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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105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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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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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妇幼保健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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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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