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2014-10-15 11:57:00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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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剧毒化学品、非易制爆危化品、无储存设施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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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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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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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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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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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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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2、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4、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5、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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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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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表;
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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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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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发证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对申请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如不齐全、不符合要求,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如齐全符合要求,立即受理申请;
2、审核:①实地核查,由发证机关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②复核:由分管负责人对相关情况进行复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由局长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与告知:由承办人制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类)后,交致政务中心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许可决定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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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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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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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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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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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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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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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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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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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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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无仓储)申请》。领取地址:网络下载(百度中输入表格名称即可搜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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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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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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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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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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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四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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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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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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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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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布点规划;
2、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3、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4、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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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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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执照或名称预核准(复印件); 2、区、乡(街道)现场核查意见书;3、主要负责人资格证(复印件); 4、安全生产责任险缴纳凭证; 5、经营场所、设施产权或租凭证明文件(复印件); 6、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7、与烟花爆竹批发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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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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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
①初审:烟花爆竹安全监管股工作人员及负责人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②现场核查:由安监局指派专人及乡办安监人员到现场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出具现场核查意见书;③复审:局分管领导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3、决定
局主要领导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4、办结告知
由项目经办人制作许可证书后,交致政务中心,由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对不予许可决定的, 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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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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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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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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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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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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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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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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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5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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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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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审批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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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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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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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经营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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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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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办法》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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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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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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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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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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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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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并报电子版一份);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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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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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由申请人提交备案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2、审核:
①初审:由经办人初审,看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②复审:由分管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②审核决定:由局长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3、网络审批:由申请人登陆http://yzd.chinasafety.gov.cn/,上网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名,并填写相关内容。由上一级安监局网上审批意见.
4、登记备案。通过网上审核后由区安监局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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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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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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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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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不含网上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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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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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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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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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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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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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申请书》。领取地址:荷塘区安监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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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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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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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新设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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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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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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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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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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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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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在荷塘区的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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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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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6、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其中1、3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2、4、5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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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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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按照行政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审查 ①、按许可的标准对申请材料及承办意见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核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并提交领导审批签发;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并提交领导审定。
3、联合审批、发证 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许可程序合法的,签发同意许可的审批意见后到株洲市商务局外资企业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颁发《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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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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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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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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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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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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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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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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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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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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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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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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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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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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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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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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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招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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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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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在荷塘区的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合同、章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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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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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增加经营范围
①、企业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申请报告;
②、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的决议;
③、企业关于变更、增加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
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⑥、《批准证书》;
⑦、企业投资者关于变更、增加经营范围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
⑧、中国境内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的验资报告;
⑨、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另须提交以下材料:
Ⅰ、企业属非商业企业的,填报《外商投资非商业企业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申请表》;
Ⅱ、拟增加分销商品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Ⅲ、增加零售方式的分销经营范围的,应同时申报开设店铺,提交拟开设店铺的场地使用证明。
(注:非商业企业申请增加分销经营范围的,无需提交前列第1项、第3项材料;商业企业无需提交第3项材料)。
⑩、下列特别情形另需提交相关的材料:
Ⅰ、对可能造成环境影响的项目,提交株洲市环保部门核发的相关批准文件;
Ⅱ、涉及行业主管部门前置审批的项目,提交相关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或经营许可证;
Ⅲ、增加酒店、宾馆、餐饮、娱乐、房地产经营的,提交企业合法使用场地(土地)证明。
2、增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①、企业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申请报告;
②、企业权力机构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决议;
③、企业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企业投资者关于增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新签订的补充合同、章程(内容应包括:增资额的缴付方式、缴付期限等;打印、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字、投资者盖章;外资企业无需提交补充合同);
⑤、企业的成立批文及其它变更批文;
⑥、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企业原合同、章程;
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⑧、《批准证书》;
⑨、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最近的验资报告;
(注:企业增资的同时增加新投资者或投资各方不按原出资比例增资的,按《股权转让》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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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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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①、根据法定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②、对符合条件的,提出承办意见;不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2、联合审批、发证
对符合法定条件且许可程序合法的,签发同意许可的审批意见后到株洲市商务局外资企业管理科办理有关手续,打印颁发《外商(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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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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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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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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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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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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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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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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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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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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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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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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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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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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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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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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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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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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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在荷塘区的具有相应学历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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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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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二级乙等以上,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可免)的原件和复印件;
3、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4、工作(学习)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表》;
5、全日制往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须提供相应学历层次的师范教育专业课程和教育实习成绩复印件;全日制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由就读所在学校学校提供学校培养师范生的资质证明、毕业生名册和当年入学的录取名册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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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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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上申报: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网报系统,注册网上申报账号。申请人应根据网报系统提示如实完整填报申请信息,并自行在网报系统中生成《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打印一式2份。网上申报的时间为:春季批次:4月15日- 4月30日;秋季批次:10月15日-10月30日;
2、现场确认:申请人或相关学校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申请材料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区教育局人事教师股认真核实申请人或相关学校提供的申请材料,当场出具受理或不受理的书面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应详细注明原因,申请材料不全、不规范的应当场告知其补充或完善。区教育局人事教师股现场确认的具体时间由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确定后提前向社会公布;
3、专家审查:由区教育局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该委员会对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的申请人进行教育教学和能力测试,并做出是否合格的结论;
4、网上审批:由区教育局人事教师股工作人员根据现场确认和专家审查的结果,在中国教师资格网后台对申请人进行审批;
5、公示:在荷塘教育信息网,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3个工作日;
6、颁发证书:区教育局在规定的时间内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不予认定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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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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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不含网上申报时间及购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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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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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不含网上申报时间及购证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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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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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范类免费、非师范类收取150元专家评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函(2007)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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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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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77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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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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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www.jszg.edu.cn,以下简称网报系统)中生成并打印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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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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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认定一年2次,春季批次 4月15日- 4月30日;
秋季批次 10月15日-10月31日。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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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办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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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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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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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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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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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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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办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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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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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报告 (内容:①举办者②培养目标③办学规模④办学层次⑤办学形式 ⑥办学条件 ⑦内部管理体制 ⑧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 ⑨发展规划);
2、学校章程;
3、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名单;
4、举办者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5、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6、校长(负责人)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7、财务人员登记表及资格证明文件;
8、教师名册及资格证明文件;
9、学校资产证明文件(中介机构验资评估报告);
10、课程计划和教育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制订);
11、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复印件(核实原件);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以及消防、卫生合格证明文件;
12、联合出资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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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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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办者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
2、实地查看设置条件;
3、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的申办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
4、根据本区教育发展规划、教育结构布局和教育需求等上会审批;
5、发文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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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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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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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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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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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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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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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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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3—2847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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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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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教育局行政许可申请书》,领取地址:荷塘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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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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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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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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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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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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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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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教育局、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株洲市车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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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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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以前从事接送学生幼儿的七座(含)以上且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的载客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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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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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校车使用申请表;2、提供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3、机动车登记证书;4、机动车行驶证;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7、驾驶员、随车照管员身份证、本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10校车运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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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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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株洲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和申请校车标牌所需材料一起交区教育局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教育局在《申请表》中签署意见并盖上公章;
2、教育局将申请表和材料交给区交警队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盖上公章;
3、教育局将申请表和材料交给市交通局,审核合格后盖上公章;
4、教育局将材料报送区人民政府﹙区校车办﹚审核,批准的发给《关于同意校车标牌领取的函》,申请人领到函后到荷塘交警大队录入信息,再到市车管所领取校车标牌。不批准的,由政府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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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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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初审时限3天,区校车办审核时限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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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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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初审时限2天,区校车办审核时限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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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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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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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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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7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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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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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领取地址:荷塘区教育局办公室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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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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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局负责校车资料的接收和初审工作,相关单位有区政府办、市车管所、市交通局、区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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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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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中小学转学、休学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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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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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教函〔2014〕46号 《株洲市2014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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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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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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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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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学办理条件
①荷塘区常住户口外地就读回株洲学生;
②在荷塘区暂住且在荷塘区务工一年及以上的随迁子女;
③在全国学籍系统中注册正式学籍的学生;
④荷塘区各中小学有空余学位,班额低于50人。
2、休学办理条件
①因病经诊断,需停课治疗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对于患有严重精神疾病和传染性疾病的学生,学生未主动提出休学的,学校应要求学生休学;
②因事在一学期内连续请假时间超过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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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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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学
①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Ⅰ、户口本(原件);
Ⅱ、居住证或房产证、购房合同(原件);
Ⅲ、务工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正式劳动用工合同、务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部门盖章并签署意见)。个体经营者可用工商税务证代替务工证(荷塘区);
Ⅳ、全国学籍号;
Ⅴ、学生成长手册。
②荷塘区本地户口
Ⅰ、户口本;
Ⅱ、房产证、购房合同(原件)或无房证明;
Ⅲ、全国学籍号;
Ⅳ、学生成长手册。
2、休学
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证明;
②休学申请表;。
③学校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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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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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学
①填写转学登记表
Ⅰ、责任部门:荷塘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Ⅱ、岗位职责及权限:指导家长按要求填写转学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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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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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审查
Ⅰ、责任部门:荷塘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Ⅱ、岗位职责及权限:审查家长转学所需证件(户口本、居住证、房产证(购房合同)、务工证、全国学籍信息);
③决定和告知
Ⅰ、责任部门:荷塘区教育局基础教育股;
Ⅱ、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所提供的证件决定是否同意转学;
A、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即时告知家长不能转学决定;
B、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将申请材料复印件编号存档,并即时输入信息至电脑存档,根据全区中小学剩余学位派位学校,3个工作日后电话、网络或通告形式告知家长派位学校。
2、休学
①、休学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因病假办理休学手续需提供二甲及以上或县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院诊断证明;学校核准签章,上传签章后的休学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电子影像件,报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即可休学;
②、因病因事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由学生父母或监护人申请,填写《湖南省中小学生休学申请表》,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审批程序与第一次休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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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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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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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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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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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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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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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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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77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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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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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学申请表》、《休学申请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教育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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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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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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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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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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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四、五、七、八条,《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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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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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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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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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设立电游娱乐场所:
Ⅰ、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Ⅱ、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Ⅲ、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Ⅴ、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②因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被依法取缔的,其投资人员和负责人终身不得投资开办娱乐场所或者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娱乐场所被吊销或者撤销娱乐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或者撤销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不得担任娱乐场所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③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2、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①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②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③居民住宅区;
④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⑤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⑥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⑦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⑧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⑨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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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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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设立场所
①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②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③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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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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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3、组织机构和章程;
4、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拟变更人、拟任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五、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5、房地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6、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配有标题,注明周边200米内道路及周围医院、学校、机关、化学品仓库等位置);
7、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机型设备数量及位置);
8、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9、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电子游戏不需要);
10、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11、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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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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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指导
①、筹建人需要行政指导的,应当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登记表
②、申请咨询事项为法律法规、设立程序等内容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即时告知筹建人;筹建人要求书面答复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答复。
③、申请咨询事项为现场指导的,筹建人应同时提交房地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意向书,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筹建咨询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到现场指导,并出具行政指导意见书。
2、受理
申请人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材料。受理人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3、实地检查
文化主管部门对经营单位场地进行实地检查,并填写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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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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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示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地检查合格的,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
5、听证
①听证范围: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以及娱乐场所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附近学校、医院、机关等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力。
②听证时限: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0日内组织听证,组织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时限内。
③听证意见: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没有报名参加听证的,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6、许可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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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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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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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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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个工作日(包含公示、听证时间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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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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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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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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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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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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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咨询筹建申请表》、《游艺娱乐场所设立申请表》、《娱乐场所设立实地检查表》、《娱乐城所变更申请表》
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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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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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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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经营许可证换证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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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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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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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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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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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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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经营单位的名称;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娱乐经营许可证届满30日以前;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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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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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2、房屋产权证或房租赁合同(留复印件,验原件);
3、房屋产权证或房租赁合同(留复印件,验原件);
4、娱乐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5、工商营业执照(留复印件,验原件);
6、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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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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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①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③时限:即时
2、办结告知
①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换证;
Ⅱ对不符合换证条件的,不予换证,并说明理由,将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Ⅲ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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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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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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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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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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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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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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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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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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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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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审核登记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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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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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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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报纸期刊零售业务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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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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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十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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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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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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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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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确定的名称和经营范围;
2、经营者应当具有初级以上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或者新闻出版总署认可的与出版物发行专业相关的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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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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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载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等;
2、经营场所的情况及使用权证明;
3、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职业或者技术资格证书;
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5、经营正版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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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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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工作人员提供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受理处理。
2、审查:
①由文化市场相关负责人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1)审查申请设立书报刊零售、出租的单位是否符合法定开办条件;(2)审查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3)审查法定代表人相关资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4)审查经营管理规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②材料初审通过后,由文化市场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3、决定:
局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单位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设立图书、报刊零售、出租单位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设立书报刊零售、出租单位的决定。
4、办结与告知:
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不予许可的,由工作人员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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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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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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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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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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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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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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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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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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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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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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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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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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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报纸期刊零售经营单位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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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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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发行单位年度核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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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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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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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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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出版物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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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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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出版物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带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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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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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①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③时限:即时
2、办结告知
①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对符合条件的,将副本盖年审专用章;
Ⅱ、对不符合年审条件的,不予年审,并说明理由,将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Ⅲ、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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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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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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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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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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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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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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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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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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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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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xx年度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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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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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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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设立、变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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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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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五、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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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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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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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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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条件
①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②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③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④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
⑤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⑥单位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的个人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连锁单位开办直营连锁门店或者设立连锁经营柜台不需要单独办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可以凭连锁经营单位总部出具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报门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后,到工商行政部门依法领取营业执照。
经批准设立的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开办特许连锁门店,连锁门店须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已具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2、变更条件
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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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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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应提交资料:
1、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原件1份);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和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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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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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原件1份);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5、《音像制品申报审批表》(原件1份);
6、资金信用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守法经营承诺书(原件1份)。
变更应提交资料:
1、变更单位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音像制品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②申请书(原件1份);
③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属合伙企业的,应该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决议文本;属公司的,应该提交股东会议同意的决议文本(原件1份);
④修改后的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⑤《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的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或者业务范围的,只需提交上述(1)、(2)、(4)、(5)项材料。
2、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备案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改变地址:
Ⅰ、申请书,载明申请单位地址、电话、邮编和电子信箱(原件1份);
Ⅱ、改变后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或者租赁意向书(原件1份);
Ⅲ、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属合伙企业的,应该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改变地址的决议文本;属公司的,应该提交股东会议同意改变地址的决议文本(原件1份);
Ⅳ、修改后的章程(复印件1份,验原件);
Ⅴ、《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Ⅶ、《音像制品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的音像制品零售单位改变地址的,只需提交上述Ⅰ、Ⅱ、Ⅴ、Ⅵ项资料。
②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Ⅰ、申请书,载明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原件1份);
Ⅱ、学历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Ⅲ、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Ⅳ、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属合伙企业的,应该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决议文本;属公司的,应该提交股东会议同意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决议文本(原件1份);
Ⅴ、《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Ⅵ、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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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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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音像制品申请变更登记审批表》(原件1份)。
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的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只需提交上述Ⅰ、Ⅱ、Ⅲ、Ⅴ、Ⅵ项资料。
③终止经营活动
Ⅰ、申请书,载明终止原因(原件1份);
Ⅱ、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属合伙企业的,应该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经营活动的决议文本;属公司的,应该提交股东会议同意终止经营活动的决议文本(原件1份);
Ⅲ、《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Ⅳ、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责令关闭等的,还需提供相关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以个人独资企业形式设立的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只需提交上述Ⅰ、Ⅲ、Ⅳ项资料。
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办理备案的,参照上述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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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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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工作人员提供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受理处理。
2、审查:
①由文化市场相关负责人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Ⅰ、审查申请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设立(或变更)是否符合法定开办(或变更)条件;Ⅱ、审查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Ⅲ、审查法定代表人相关资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Ⅳ、审查经营管理规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②材料初审通过后,由文化市场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3、决定:
局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准设立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决定。
4、办结与告知:
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不予许可的,由工作人员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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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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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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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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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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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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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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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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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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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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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音像制品许可证变更登记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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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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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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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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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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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牌物发行单位年度核试验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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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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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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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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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出版物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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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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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出版物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带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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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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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①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③时限:即时
二、办结告知
①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对符合条件的,将副本盖年审专用章;
Ⅱ、对不符合年审条件的,不予年审,并说明理由,将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Ⅲ、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③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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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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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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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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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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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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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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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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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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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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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度发行单位年度核验登记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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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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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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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打字复印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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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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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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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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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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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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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有适应业务需要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且不在有居住用途的场所内;
4、注册资本或资金数额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5、有必要的复印机、计算机、打印机、名片印刷机等设备(不应有八开以上轻印刷设备);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单位负责人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出版行政部颁发的《印刷法规培训合格证书》;
7、有健全的承印验证、登记、保管、交付、销毁等经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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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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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2、经营单位负责人(法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3、工作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印件;
4、专业人员、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
5、银行或会计师事物所出具的资质证明;
6、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及相关资料;
7、经营管理规章;
8、主要设备资料。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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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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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申请人向区政务服务中心文体局窗口工作人员提供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作出受理处理。
2、审查:
①由文化市场相关负责人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Ⅰ、审查申请设立经营复印、打印、影印业务的单位是否符合法定开办条件。Ⅱ、审查安全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标准。Ⅲ、审查法定代表人相关资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Ⅳ、审查经营管理规章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②材料初审通过后,由文化市场相关负责人进行现场踏勘。现场踏勘时间根据工作情况确定,并提前一天通知申请人予以配合;
③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局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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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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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决定:
局负责人根据审查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经营复印、打印、影印业务的单位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设立经营复印、打印、影印业务的单位的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 作出不准设立经营复印、打印、影印业务的单位的决定。
4、办结与告知:
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后交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办人领取许可文书。不予许可的,由工作人员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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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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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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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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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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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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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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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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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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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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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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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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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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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字复印经营单位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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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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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开展印刷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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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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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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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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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经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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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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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出版物许可证》正本复印件、带副本;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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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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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①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③时限:即时
2、办结告知
①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对符合条件的,将副本盖年审专用章;
Ⅱ、对不符合年审条件的,不予年审,并说明理由,将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
Ⅲ、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3、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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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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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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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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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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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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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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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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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2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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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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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打印企业审核登记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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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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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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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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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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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六、七条、《营业性演出实施细则》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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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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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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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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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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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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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3、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4、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6、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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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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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申请人向政务中心文体局窗口工作人员递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①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②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③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⑤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演出管理办公室。
2、审查
①初审
分管副局长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办局长复审。
3、决定
局长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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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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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办结告知
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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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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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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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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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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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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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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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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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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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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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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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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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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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纪机构举办组台演出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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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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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十四、十七、二十一、二十六条、《营业性演出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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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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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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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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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文化主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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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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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行演出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3、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4、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5、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举办临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提供);
6、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举办临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提供);
7、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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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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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①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Ⅰ、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Ⅲ、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半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Ⅵ、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办公室。
③时限:半个工作日
2、审查
①初审:
Ⅰ、岗位责任人:
Ⅱ、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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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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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办分管副局长复审。
Ⅲ、时限:半个工作日
3、决定:
①岗位责任人: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Ⅱ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③时限:
4、办结告知
①岗位责任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Ⅱ、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
Ⅲ、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Ⅳ、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③时限:半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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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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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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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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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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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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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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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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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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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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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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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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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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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活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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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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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条例》第十四、十七、二十一、二十六、《营业性演出实施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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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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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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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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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得文化主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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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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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行演出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
2、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
3、演出时间、地点、场次;
4、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5、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举办临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提供);
6、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举办临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的提供);
7、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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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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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①岗位责任人:局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Ⅰ、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办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Ⅲ、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Ⅴ、填写受理通知书,并移交办公室。
③时限:半工作日
2、审查
①初审
Ⅰ、岗位责任人:
Ⅱ、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
b、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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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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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由初审人员交办分管副局长复审。
Ⅲ、时限:半个工作日
3、决定
①岗位责任人: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Ⅱ、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③时限:半个工作日
4、办结告知
①岗位责任人:局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公示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
Ⅱ、对准予行政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
Ⅲ、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Ⅳ、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③时限:半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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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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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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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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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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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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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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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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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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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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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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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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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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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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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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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2002年3月24日水利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5号发布)第四、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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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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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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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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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利用水资源,符合合理开发、节约、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江河流域或区域的综合规划及水资源保护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资源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日取地表水3万立方米以上不足8万立方米、日取地下水3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000立方米的非农业灌溉项目;
2、跨县(市、区)行政区域或在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
3、县级审批取水许可的水资源论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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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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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设项目业主对建设项目请求审查的文件(格式文本可在湖南水利网站下载);2份
2、 市级或县级有关部门签署的建设项目规划同意书;2份
3、 有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10份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通过满3年,建设项目未动工的,必须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
4、 建设项目取水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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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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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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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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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⑦、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和决定由株洲市水务局办理
3、办结告知
①、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4、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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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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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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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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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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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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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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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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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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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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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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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下放项目,仅限城区产业园区工业及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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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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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湖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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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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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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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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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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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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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对象:在湘江及其一级支流、跨县(市、区)行政区的洪泛区和蓄滞洪区内进行非防洪项目建设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不影响洪泛区、蓄滞洪区正常使用、防洪安全和居民转移安全;
4、不妨碍防汛抢险;
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适当;
6、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7、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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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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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规定如实填写的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书(表格) ;4份
2、建设项目依据文件;4份
3、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4份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4份
5、设置入河湖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市水务局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只提交设置入河湖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的简要分析材料;
6、 设置入河湖排污口需要同时办理取水许可和设置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申请的,排污单位(业主)提交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应当包含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湖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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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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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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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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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和决定由株洲巿水务局办理
3、办结告知
①、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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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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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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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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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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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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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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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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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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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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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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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下放项目,仅限城区产业园区工业及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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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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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及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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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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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二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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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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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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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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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①征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1万立方米以上的县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②市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①征占地面积1公顷以上或挖填土石方1万立方米以上的县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②市级立项的开发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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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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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①申请审批《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具备的材料:
Ⅰ、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文件(4份);
Ⅱ、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份。
②变更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应具备的材料:
Ⅰ、建设单位(业主)申请变更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文件(4份)
Ⅱ、建设单位(业主)变更水土保持方案的说明文件(10份);
Ⅲ、建设单位(业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乙级(含乙级)以上资质单位编制的变更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送审稿)一式十份。
2、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①建设单位(业主)申请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文件(4套);
②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10套);
③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报告(10套);
④申请竣工验收项目的水土保持技术评估报告(10套)。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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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
办理程序
|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和决定由株洲市水务员办理
3、办结告知
①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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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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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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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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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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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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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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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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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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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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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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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下放项目,仅限城区产业园区工业及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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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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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建设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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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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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三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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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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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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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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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对象:湘江及其一级支流以及其它跨县(市、区)行政区的重要河段兴建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航道的工程和拦河、跨河、穿河、临河的闸坝、桥梁、码头、道路、渡口、取水口、排污口等设施及铺设跨河管道、缆线(简称建设项目);兴建跨县(市、区)行政区的省和市重点建设项目;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流态、水质、冲淤变化无不利影响;
4、不妨碍行洪;
5、不影响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的安全;
6、不影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洪标准与措施适当;
8、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符合水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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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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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在可研报告按基建程序报请批准前,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4份
①按规定如实填写的申请书;
②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③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包括可行性研究成果等文件、图纸,以及建设项目所处河段上、下各5公里河段地形图(比例尺:1/500~1/5000);
④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30-40份);
⑤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
2在工程方案批准后,建设项目开工前,申请人应当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4份
①申请书按照要求如实填写;
②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初设报告或者技施设计报告中与涉河工程建设有关的部分设计资料;
③施工期度汛方案;
④防洪补偿补救专题设计及经费落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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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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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和决定由株洲巿水务局办理
3、办结告知
①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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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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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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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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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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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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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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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42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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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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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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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下放项目,仅限城区产业园区工业及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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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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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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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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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政府令第235号保留项目第262项、《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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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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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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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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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的初步设计报告;
2、初步设计报告须符合有关规程规范的要求;
3、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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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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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或建设单位申请审批文件;4份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其中对立项过程简化,不需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需提交文件依据;4份
3、《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工程初步设计报告图集》、《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工程初步设计地质勘测报告》等文件各16套;
4、其他需要的相关资料(含项目涉及的:环境保护、移民安置、防洪评价、水土保持、水资源论证等有关专题报告及批文);1份
5、已批复的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设计方案或工程概算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设计审批申请。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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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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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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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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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⑦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和决定由株洲市水务局办理
3、办结告知
①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⑤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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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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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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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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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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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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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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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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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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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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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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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下放项目,仅限城区产业园区工业及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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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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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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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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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八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笫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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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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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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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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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应由市批准立项的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向市环境保护局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前,由市水务局审核后再转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1、符合水功能区划;
2、污染物排放物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3、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核部门重新审核。
建设单位变更规模与地点的,必须重新办理许可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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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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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2、申请报告;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①水利水电建设项目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②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③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4、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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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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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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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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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⑦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和决定由株洲市水务局办理
3、办结告知
①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⑤时限:1个工作日
|
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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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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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428433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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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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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下放项目,仅限城区产业园区工业及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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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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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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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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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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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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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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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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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许可对象:确需利用湘江及其一级支流及其他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重要河段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符合堤防管理要求,不影响防汛抢险;
4、不影响堤防的加高加固和堤防安全;
5、不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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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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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可在湖南水利网站(http://www.hnwr.gov.cn)下载,按照要求如实填写;4份
2、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作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防洪方面);4份
3、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协议;4份
4、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签订的有关协议。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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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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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均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⑦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和决定由株洲市水务局办理
3、办结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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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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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许可项目承办人制作许可文书交局行政许可统一受理窗口,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应在门户网站上予以公示。
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⑤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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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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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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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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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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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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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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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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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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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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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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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下放项目,仅限城区产业园区工业及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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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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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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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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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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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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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消防支队或株洲市荷塘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项目权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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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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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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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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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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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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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由株洲市政务中心消防窗口统一受理;
2、申请材料录入:窗口统一进行录入;
3、任务分配:防火处长或大队长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人;
4、专家评审:主承办人判定需要进行专家审核的进入专家审核程序;
5、消防设计审核:按照资料审查、现场踏勘、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
6、草拟消防设计审核意见:消防设计审核结束后,主责承办人应当汇总意见并草拟合格或者不合格的审核意见,提请技术复核;
7、技术复核:技术复核人在2日内完成技术复核,签署明确意见;
8、集体会审:技术复核人对需要进行集体会审的项目提请组织集体会审;
9、部门审查:防火处长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签署明确意见并签名;
10、行政审批:公安机关行政机构负责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行政审批,签署明确意见;
11、制作审核意见书:主责承办人根据公安机关行政机构负责人的审批意见,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2、公示(送达):窗口工作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将结果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上公示,并通知当事人到政务中心窗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13、建档:案卷应当在审批完毕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立卷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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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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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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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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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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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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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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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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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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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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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由市政务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统一发放,相关事项一次性告知。也可上互联网搜索“湖南消防办事直通车”进行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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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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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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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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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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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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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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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消防支队或株洲市荷塘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项目权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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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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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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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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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国家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竣工图纸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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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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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由株洲市政务中心消防窗口统一受理;
2、申请材料录入:窗口统一进行录入;
3、任务分配:防火处长或大队长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人;
4、组织验收:消防验收由负责消防验收的科室或主责承办人具体承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则》在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进行消防验收;
5、消防验收评定: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结束后,应当组织参加消防验收人员对验收情况汇总,评定结果;
6、草拟消防验收意见:验收结束后,承办人应该根据评定结论拟定意见书;
7、技术复核: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复核,签署明确意见;
8、部门审查:防火处负责人应在2日内完成审查,签署明确意见;
9、行政审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领导在2个工作日内签发《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0、制作消防验收意见书:主责承办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11、公告(送达):窗口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结果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公示,通知当事人领取意见书;
12、建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案卷应在审批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立卷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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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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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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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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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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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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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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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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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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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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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由市政务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统一发放,相关事项一次性告知。也可上互联网搜索“湖南消防办事直通车”进行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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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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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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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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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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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七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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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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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消防支队或株洲市荷塘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项目权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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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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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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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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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6、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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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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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株洲市政务中心消防窗口对申请人提交的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
2、交办:窗口应当于1个工作日内移送给相关承办部门负责人(大队报大队负责人),承办部门负责人应确定承办人员(主责承办人和协办人);
3、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承办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申请材料,并结合现场检查对申请材料与现场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切合性进行核查,现场检查于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
4、拟定检查意见: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根据审查和检查的情况,于现场检查结束后及时拟定同意或不同意其投入使用或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
5、审批:消防监督检查人员拟定检查意见后,应当按程序,经承办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大队无此程序,本节下同)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签发,内部审批应当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
6、法律文书及送达: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于签发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同时在湖南消防政务公开网按要求公告;
7、建档: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应在审批完毕后30日内立卷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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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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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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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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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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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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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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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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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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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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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由市政务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统一发放,相关事项一次性告知。也可上互联网搜索“湖南消防办事直通车”进行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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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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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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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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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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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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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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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消防支队或株洲市荷塘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项目权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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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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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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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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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3、 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6、申办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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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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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或到市政务中心消防窗口进行备案;
2、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相反不予受理;
3、确定检查对象:受案系统随机确定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受理;
4、备案材料录入:对确定检查对象资料窗口受理人在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系统,同时将受理材料送防火处长或大队长;
5、任务分配:防火处长或大队长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人;
6、消防设计文件检查:承办人在12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综合评定;
7、草拟检查意见:消防设计检查结束后,主责承办人应当汇总意见并拟定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检查意见;
8、集体会审:承办人按照实际情况可提出集体会审;
9、部门审查:防火处长或者大队长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明确的审查意见,并签名;
10、行政审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署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批意见;
11、制作消防设计备案检查法律文书:对不合格的制作《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检查不合格通知书》,并对违法情况进行处理;
12、公示(送达):对抽查合格和复查合格的进结果在1个工作日内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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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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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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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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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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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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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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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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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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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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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由市政务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统一发放,相关事项将一次性告知。也可上互联网搜索“湖南消防办事直通车”进行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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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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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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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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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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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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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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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消防支队或株洲市荷塘区公安消防大队(根据项目权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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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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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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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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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6、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是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消防设计变更技术联系单,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国家建设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调试记录,地下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钢结构防火涂料喷涂施工记录,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竣工图纸等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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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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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建设单位可以通过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或到市政务中心消防窗口进行备案;
2、受理: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凭证,相反不予受理; 3、确定检查对象:受案系统随机确定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受理; 4、备案材料录入:对确定检查对象资料窗口受理人在1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系统,同时将受理材料送防火处长或大队长; 5、任务分配:防火处长或大队长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承办人; 6、竣工验收备案检查:承办人在12个工作日内,对备案资料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综合评定; 7、综合评定:主责承办人应当组织相关协办人员对备案检查情况进行汇总,作出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综合评定结论; 8、集体会审:对于重大、疑难问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负责人应当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集体会审,形成书面意见; 9、拟定检查意见:主责承办人汇总意见,制作《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检查记录表》,拟定检查意见; 10、部门审查:防火处负责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意见的审查,签署明确的审批意见,并签名; 11、行政审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主责承办人、协办人、部门意见,签署明确的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批意见; |
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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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制作检查文书:主责承办人根据审批意见制作意见书;
13、公告(送达):窗口人员应在1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结果在湖南省消防政务公开网站公示,通知当事人领取相关文书; 14、建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案卷应在审批后三十个工作日内立卷建档。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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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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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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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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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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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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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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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0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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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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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表》由市政务中心消防业务受理窗口统一发放,相关事项将一次性告知。也可上互联网搜索“湖南消防办事直通车”进行网上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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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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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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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核发(公园、体育场馆和公共交通工具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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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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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八、十、十二条、《湖南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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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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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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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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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1、有固定的、周围环境无污染或质量影响因素及对周围人群无健康影响的场所;
2、新、改、扩建项目有《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认可书》;
3、人员、场地、设施设备、卫生条件符合相关公共场所卫生标准、规范要求具备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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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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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5、经营场所权属文件复印件(土地证或房产证,或租赁承包经营的相关合同、协议等文件);6、公共场所卫生专篇。如:单位简介,环境简介;7、图纸:总平面图、各区域或功能间的平面布局图、地理位置图;8、卫生管理组织、制度;9、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认可书或意见书,竣工卫生验收认可书;10、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0人以上单位提交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一览表);11、卫生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卫生监测(空气、微小气候、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用具等消毒效果等)评价合格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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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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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填写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申请材料移交区卫生局卫生法制与卫生监督所初审。
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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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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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初审
①根据法定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②卫生监督所组织的现场评审(验收),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及标准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③对现场评审(验收)合格、申请材料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提出审查同意意见,交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复审;不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交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退回申请人。
3、复审
①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复审意见,报送主管局领导审批、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4、决定
①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5、办结告知
①准予行政许可的,办理有关手续,制发卫生许可证件。
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申请材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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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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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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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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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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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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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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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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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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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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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卫生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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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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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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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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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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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七、八、十六、十七、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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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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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疾控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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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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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单位:1、经营场所的选址、设计、布局和卫生设施必须符合《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2、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有健全的卫生制度;
4、管水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经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健康检查合格和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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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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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许可证申请书;2、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3、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业主身份证复印件;4、委托他人办理的,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5、卫生监督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卫生监测结果合格报告复印件;6、总平面图、各区域或功能间的平面布局图、生产工艺流程图;7、卫生管理组织、制度、卫生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材料(包括水污染应急预案);8、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现场审查验收卫生学评价书或审查意见书、建设项目卫生竣工验收认可书等复印件;9、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复印件(10人以上单位提交从业人员健康、培训合格证一览表);10、卫生专篇(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情况文字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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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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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⑤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⑥填写受理通知书交申请人,申请材料移交区卫生局卫生法制与卫生监督所初审。
2、初审
①根据定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②卫生监督所组织的现场评审(验收),对不符合法定许可条件及标准要求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③对现场评审(验收)合格、申请材料核查符合规定要求的,提出审查同意意见,交卫生监督所负责人复审;不符合许可条件及标准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交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退回申请人。
3、复审
①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复审意见,报送主管局领导审批、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
4、决定
①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②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5、办结告知
①准予行政许可的,办理有关手续,制发卫生许可证件。
②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申请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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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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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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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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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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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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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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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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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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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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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卫生局卫生许可证申请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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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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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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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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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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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条例》、《湖南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第三条、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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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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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粮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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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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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20万元以上的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资信;
2、拥有或者能租借储存150吨以上并符合国家粮食储存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仓储设施;
3、具有与收购资格相适应的粮食质量检验设施和器具。必须具有散装扦样器、实验用砻谷机、出白机、烘箱、天平、电动选筛、水份测定仪;
4、有粮食质量检验员和粮食保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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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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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盖有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印鉴的《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彩照三张;
3、资信证明文件;
4、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的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5、粮食质量化验仪器、计量器具有效证明;
6、检验员、保管员有效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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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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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到区粮食局提交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填写《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
2、粮食局审查有关资料(2个工作日);
3、粮食局相关科室对申请人生产场地进行现场勘查(2个工作日);
4、发证。条件符合者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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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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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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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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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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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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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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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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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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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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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资格申请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粮食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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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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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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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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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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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湘人口发〔2011〕11号、《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湘人口发〔201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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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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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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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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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符合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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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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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生育审批表;
2、结婚证(属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它证明材料;
4、户口簿、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2寸免冠合影近照2张;
5、按我省“单独两孩”政策规定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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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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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再生育审批表》,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2、到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后,由计生专干在3个工作日内向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交材料;
3、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申请人的婚育状况,并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夫妻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分属两个县级行政区域的,还需配偶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签署意见并盖章;夫妻一方是外省的,证明需经外省县级计生部门加盖公章确认;然后将所有材料报送发证机关审批。
4、发证机关自收到上报材料7个工作日内,应由本机关政策法规机构审核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并报生育证审批小组集体审批。
5、经审定符合再生育条件的,由发证机关的统计信息机构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由其督促申请人双方各自所在工作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将获准再生育子女的孩次、合法生育时间和举报电话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群众对公示内容无异议的,发证机关方可签发再生育证。
6、发证机关通知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工作人员领回生育证并送给申请人。
7、对不符合再生育条件或办证要求的,由发证机关政策法规机构负责将材料退回申报单位并书面说明理由,或责成申报单位限期补充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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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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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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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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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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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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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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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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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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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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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育审批表》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或在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官方网站的“办事指南”栏目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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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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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女方系省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正式职工的,在女方工作单位所在地办理;
2、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省内婚嫁的,在婚入地办理的;
3、女方系省内其他单位职工、城镇无业居民或农村居民,婚嫁省外但申请在我省办证的,在女方户籍地办理;
4、女方系外省嫁入的非国有单位职工,在婚入地办理。
婚入地在农村是指男方户口所在地,但男到女方落户的,以女方户口所在地为婚入地;在城市区,按以下实际情况判定:男方是国有单位职工的,婚入地是指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男方是其他单位职工或者城镇无业居民、农村居民的,婚入地是指男方户口所在地;男方是空挂户的,婚入地是指男方现居住地。
株洲市政府(2014)1号令下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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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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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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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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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11、6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二、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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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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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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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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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按照国家计生委印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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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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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4、区人口计生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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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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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对象向区人口计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区人口计生局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以上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3、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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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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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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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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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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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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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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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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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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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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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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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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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政府(2014)1号令下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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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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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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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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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11、6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二、四、五、六、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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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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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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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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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按照国家计生委印发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国计生发〔2001〕15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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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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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7、设备清单;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9、区人口计生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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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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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申请单位向区人口计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区人口计生局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3、对材料审核符合要求的,由区人口计生局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核、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4、区人口计生局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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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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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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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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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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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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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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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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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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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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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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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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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政府(2014)1号令下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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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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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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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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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11、6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十、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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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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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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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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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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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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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2、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4、区人口计生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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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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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变更登记单位向区人口计生局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区人口计生局受理变更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作出核准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3、核准变更的换发《许可证》,并在副本上作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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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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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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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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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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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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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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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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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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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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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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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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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政府(2014)1号令下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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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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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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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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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2001、11、6国家计生委第5号令)第八、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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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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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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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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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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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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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4、区人口计生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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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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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校验的单位向区人口计生局提出校验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2、区人口计生局受理校验申请后,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校验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3、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并在副本上作相应记录;
4、不合格的一般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区人口计生局注销其《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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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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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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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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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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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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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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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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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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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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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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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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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政府(2014)1号令下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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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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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恢复生育手术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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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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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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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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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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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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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人员接受节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等特殊情况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要求实施恢复生育手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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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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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2、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户口簿;
4、申请人结婚证(再婚夫妇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证明;
6、申请人子女死亡证明或其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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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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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并出具证明;
2、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并出具证明;
3、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同意的,申请人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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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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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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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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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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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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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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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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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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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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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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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政府(2014)1号令下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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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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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孕14周以上因离婚丧偶等要求引产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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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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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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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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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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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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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丧偶等要求终止妊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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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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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身份证、离婚证或丧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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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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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对象出具身份证、离婚证或丧偶证明,区人口计生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和理由;
2、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引产证明,申办人凭引产证明到医院引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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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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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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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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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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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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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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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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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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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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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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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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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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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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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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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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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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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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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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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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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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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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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2、申请人公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申请人户口簿;
4、申请人结婚证(再婚夫妇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民事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原配偶死亡证明书);
5、申请人与患儿近期2寸合影彩色免冠照片3张;
6、被鉴定人的有关病历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和各类检查报告单等);
7、省、市州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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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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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2、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规定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
3、乡(镇、街道)计生办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规定20个工作日)内报区人口计生局;
4、区人口计生局组织技术员和专家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现场初筛,签署意见,加盖公章(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定20个工作日),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5、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6、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7、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8、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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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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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审核时限为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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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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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审核时限为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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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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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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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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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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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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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市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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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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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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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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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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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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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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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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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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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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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术者本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在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2、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无过错的施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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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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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术者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书》;
2、施术机构申请并发症鉴定,应当提供机构执业许可证明、施术人员资质证明,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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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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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区人口计生局提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2、区人口计生局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进行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并发症鉴定专家组在收到鉴定委托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日一次性告知申请鉴定的当事双方提交鉴定所需资料。当事双方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资料。鉴定专家组应当让当事双方对对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定;
4、承担并发症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自收齐鉴定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做出鉴定结论,制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技术鉴定书》;
5、承担技术鉴定的鉴定专家组应当将并发症技术鉴定结论及有关资料,在5个工作日内移交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对鉴定程序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不合法合规的,要求重新组织鉴定。经审核合格的,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结论通知书》,并在10个工作日内送达双方当事人;
6、当事一方对本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要求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鉴定的书面申请,交区人口计生局。区人口计生局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报送上一级人口计生部门。市级鉴定和省级鉴定的程序,参照县级鉴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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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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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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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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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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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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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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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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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3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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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书》。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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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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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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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计生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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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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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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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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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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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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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跨省外出学习、务工、迁移、婚嫁、生育等需要办理计生证明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交由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乡镇(街道)计生办、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出具计生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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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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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
2、按规定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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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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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提供相关材料,由村委会(居委会或单位)审核并开具计生证明;
2、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3、区人口计生局审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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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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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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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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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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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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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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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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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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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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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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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作为常住人口进行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需要在户籍地办理婚育证明:
1、因婚嫁到配偶单位或者配偶户籍所在地定居造成人户分离的育龄人员;
2、在现居住地购置房产并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流动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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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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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对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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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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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出生缺陷干预实事实施方案》株人口发[2007]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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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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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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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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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生育政策;
2、夫妻自身有先天性致残性出生缺陷,或亲生子女有先天性致残性出生缺陷,或女方年满35周岁的夫妇;
3、待孕或怀孕在20周以内的本地户籍夫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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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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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妇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2、夫妻合照三张;
3、父母或子女残疾证或子女病残儿鉴定结论书,或其它相关疾病诊断证明;
4、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申请表;
5、村、乡级对对象符合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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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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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对象出具相关材料,区人口计生局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
2、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意见和理由;
3、对符合条件的区人口计生局安排检测内容和检测单位;
4、确认对象持《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申请表》和《免费落实出生缺陷干预措施登记手册》到指定检测单位实施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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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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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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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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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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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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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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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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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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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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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缺陷干预免费检测申请表》。领取地址: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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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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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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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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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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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口计生委、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湘人口〔2005〕14号)、《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办公室关于转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湘人口办发〔2008〕18号)、《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2008〕32号)、《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符合规定的“半边户”农村居民一方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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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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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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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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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办对象为荷塘区户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本人和配偶一方或双方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申报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一方或双方本人);
②、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③、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④、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申报当年年底前年满60周岁。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①、本人或配偶没有户籍的;
②、现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等)的被顶替工(轮换工)户口返迁为农业户口的;
③、因土地征用将村民委员会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户口变更为城市居民户口的;
④、违法生育子女的;
⑤、违法收养子女的;
⑥、同时存活子女数曾经超过两个的;
⑦、夫妻终身未生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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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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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申请人一寸照片四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
2、按不同情况可能需要的资料:收养、离婚、丧偶、子女死亡、再婚前婚育情况等证件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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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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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1月15日前,个人申报;
2、每年2月15日前,村级评议公示;
3、每年3月15日前,乡级初审公示;
4、每年3月31日前,区人口计生局审批确认;
5、每年4月30日前,信息录入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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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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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30日前,区人口计生局进行信息录入和变更,将信息录入“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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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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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15日前,区人口计生局完成信息录入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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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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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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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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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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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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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报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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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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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由村计生专干代办,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符合条件的,从符合条件的当年起享受每人每年960元的奖扶金(奖扶金标准如有调整,以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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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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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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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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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部分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扶助方案(试行)的通知(湘人口发〔2006〕33号)、《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2008〕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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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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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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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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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对象为荷塘区户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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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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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申请人一寸照片四张、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证、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
2、按不同情况可能需要的资料:收养、离婚、丧偶、再婚前婚育情况等证件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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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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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每年1月31日前,本人申请;
2、每年3月1日前,村、社区审议并张榜公示;
3、每年3月31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每年4月30日前,区人口计生局审批、公布,进行信息录入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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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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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30日前,区人口计生局进行信息录入和变更,将信息录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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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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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4月15日前,区人口计生局进行信息录入和变更,将信息录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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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428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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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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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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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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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项由村(社区)计生专干代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发放以个人为单位,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死亡对象每人每年4320元、独生子女伤残对象每人每年3600元(扶助金标准如有调整,以国家、省、市的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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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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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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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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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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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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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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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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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2、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3、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4、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5、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提供材料
|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4、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5、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餐饮服务卫生设施设备目录和周边环境情况的说明;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8、采用自备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的证明材料;
9、一类、五类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食堂、连锁餐饮企业总部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①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应包括人员、职责、处理程序);
③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加工操作规程包括:食品采购操作规程、食品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等;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1、受理: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初审: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现场核查;
3、复审:对申报资料和企业现场核查记录进行审核,并签署拟同意或不同意发证意见(不同意发证说明理由);
4、决定:对审查(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5、办结告知:按分管领导决定意见及时办结告知;
6、送达与告知:1、根据决定意见,对同意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由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2、根据决定意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3、市局于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4、由“药监窗口”工作人员编制行政许可办理公告并由有关人员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上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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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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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市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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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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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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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费(2003)44号、湘价费(2009)9号、湘价费(2009)86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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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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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2760812、0731-22765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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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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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领取地址:点击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zzsfda.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下载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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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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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餐饮服务许可证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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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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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一条、《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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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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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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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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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有效《残疾人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2、具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3、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4、具有与制作供应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洗手、采光、照明、通风、冷冻冷藏、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5、具有经食品安全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以及与本单位实际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6、具有合理的布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提供材料
|
1、《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2、名称预先核准证明(已从事其他经营的可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有效的《残疾人证》或者《再就业优惠证》复印件。以及不属于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情形的说明材料;
4、餐饮服务单位从业人员名单,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复印件;
5、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场地合法使用的有关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6、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餐饮服务卫生设施设备目录和周边环境情况的说明;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
8、采用自备水源的,需提供水质安全的证明材料;
9、一类、五类餐饮服务单位和学校食堂、连锁餐饮企业总部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①设置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
②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应包括人员、职责、处理程序);
③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加工操作规程包括:食品采购操作规程、食品验收操作规程、食品贮存操作规程、食品加工操作规程、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处理操作规程、食品添加剂储存使用操作规程、专间操作规程等;
10、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理程序
|
1、受理: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2、初审: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现场核查;
3、复审:对申报资料和企业现场核查记录进行审核,并签署拟同意或不同意发证意见(不同意发证说明理由);
4、决定:对审查(资料审查、现场审查)、审核、监督意见进行审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查表》上签署不同意的意见,并书面说明理由;
5、办结告知:按分管领导决定意见及时办结告知;
6、送达与告知:1、根据决定意见,对同意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由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按规定制作《餐饮服务许可证》;2、根据决定意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餐饮服务监管科工作人员制作《不予餐饮服务许可决定书》加盖公章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3、市局于办结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4、由“药监窗口”工作人员编制行政许可办理公告并由有关人员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众网上发布公告。
|
规定时限
|
13个工作日(市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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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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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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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湘价费(2003)44号、湘价费(2009)9号、湘价费(2009)86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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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2760812、0731-22765795
|
相关表格
|
《餐饮服务许可证》申请书
领取地址:点击株洲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www.zzsfda.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进行下载。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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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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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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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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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居民修建自用住宅占用林地办理手续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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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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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占用林地修建自用住宅的农村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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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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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提交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同意的村民建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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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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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民提交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盖章同意的村民建房申请表;
2、区农村工作局派出专人到建房地点进行现场拍照核查;
3、对符合规划内的占用林地建房,区农村工作局副局长签字同意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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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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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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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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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42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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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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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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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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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兽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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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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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兽医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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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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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尚未取得执业兽医资格,经登记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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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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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村兽医登记申请表;
2、学历证明、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培训合格证书或者乡镇畜牧兽医站出具的从业年限证明;
3、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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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申请单位和个人向区农村工作局提出申请;
2、区农村工作局审查;
3、对符合条件者区农村工作局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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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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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后)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428431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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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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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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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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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林木和林地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六、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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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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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依照相关法律要求进行林权初始、变更、注销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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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
提交申请报告(提供林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涉及的相关流转合同、转让协议等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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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需要进行林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申请报告;
2、村委会盖章(3个工作日);
3、街道(乡镇)盖章(5个工作日);
4、在森林、林木和林地所在地进行公告30天;
5、区农村工作局派人核实资料、现场核实情况(7个工作日);
6、情况属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要求者办理林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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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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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4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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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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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42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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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荷塘区林权初始、变更、注销登记审批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工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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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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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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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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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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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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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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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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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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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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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
2、产地的区域范围、生产规模;
3、产地环境状况说明;
4、无公害农产品生产计划;
5、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
6、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
7、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
8、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
办理程序
|
区农村工作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推荐意见,连同产地认定申请材料逐级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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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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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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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2842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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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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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工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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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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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办理(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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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第7号)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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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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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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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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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
2、畜(禽)舍的涉及建筑符合动物防疫的要求,采光,通风,污物污水排放设施齐全,生产区清洁通道和污染道分设;
3、有患病动物隔离圈舍和病死动物、污水、污物无害化处理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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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
申请报告
|
办理程序
|
1、村民提交申请报告;
2、乡镇动物防疫站盖章同意;
3、区农村工作局派人到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初审;
4、初审符合条件者报市畜牧水产局;
5、市畜牧水产局进行正式审核,符合条件者发放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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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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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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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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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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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42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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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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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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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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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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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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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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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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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法律规定的征占用林地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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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
1、申请报告;
2、建设单位法人证明;
3、项目批复文件;
4、林权证明;
5、林地林木补偿协议;
6、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7、使用林地调查登记表;
8、《使用林地申请表》等
|
办理程序
|
1、单位提交申请材料;
2、区农村工作局核查申报资料(材料不齐全,退回上报单位,重新上报);
3、区农村工作局派人到现场核查;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同意征占用林地的预审意见,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退回申请单位,并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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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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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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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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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428431
|
相关表格
|
《使用林地申请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工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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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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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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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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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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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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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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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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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符合法律规定的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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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
1、申请报告;
2、项目批准文件;
3、《使用林地申请表》;
4、《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
5、使用地可行性报告、林木权属证明、临时占用林地的地点、面积、四至范围的说明材料及附图;
6、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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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单位提交申请报告;
2、窗口受理;
3、农村工作局现场勘验;
4、制作可行性报告;
5、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6、区农村工作局出件(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
7、报上级林业部门审批(2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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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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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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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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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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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的在区级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收费依据:《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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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428431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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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林地申请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工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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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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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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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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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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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十九、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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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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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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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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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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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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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免冠照片3张(1寸);
2、经营所需的固定场地和设施的证明材料;
3、经林业主管部门培训的人员的相关材料;
4、餐馆、酒家等饮食行业还必须有经营规模、明确的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材料;5、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应具有国家林业局批准件;经营利用驯养繁殖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具有湖南省林业厅批准件;6、经营利用国外(含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具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的批准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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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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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填报《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村委员会盖章同意;
3、乡镇盖章同意;
4、区农村工作局派人现场核查初审;
5、符合条件者报市林业局复查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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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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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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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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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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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428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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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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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工作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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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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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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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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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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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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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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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农村工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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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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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年农机购补贴目录里购买农机具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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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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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存折姓名与购机者不一致时还需带户口本原件);
2、购机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补贴指标确认书》;
4、惠农“一卡通”存折复印件;
5、《经销企业供货表》;
6、牌证管理机具的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7、驾驶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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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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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购机意向者带本人身份证到市农机局申请购机,打印《补贴指标确认书》。
2、农户购机。
3、携带相关材料道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补贴(补贴公示7天)。
4、乡镇农机站现场核实(15个工作日)。
5、区农村工作局复核(15个工作日)。
6、报区财政局补贴结算发放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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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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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30个工作日(材料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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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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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428431
|
相关表格
|
《补贴指标确认书》,领取地址:株洲市农机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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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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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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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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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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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2、湖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 3、《株洲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株政发38号) |
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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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处荷塘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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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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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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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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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房屋调查申请表;
2、建设项目发改批文;
3、规划红线图、蓝线图(彩印件并提供电子档);
4、土地规划总评图、地勘报告(彩印件)。
5、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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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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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料齐备后向征收中心提交资料;
2、征收中心主任签署意见;
3、发布调查公告;
4、由征收中心组织测量、评估等相关单位和机构开展入户调查;
5、根据调查结果编制预算;
6、报征收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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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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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资料及程序到位后10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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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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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资料及程序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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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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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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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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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2397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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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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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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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中心为初审部门,审批通过后报征收处再审。 领取地址: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审批办公室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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