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者:2014-10-17 10:26:53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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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园区和基础设施类项目人防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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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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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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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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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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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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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标准按照如下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1、修建防空地下室不低于地面总面积的5%;2、除单建人防工程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总面积40%的人防工程;3、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地下空间项目,修建不低于地下建筑面积10%的防空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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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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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总平面图;2、各建筑单体规划报建图;3、株洲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申报审批表;4、规划局核发的建筑面积复核报告书;5、经济技术指标报告书;6、发改委立项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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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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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人防办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检验申请材料是否安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2、审查:人防办工作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人防主管领导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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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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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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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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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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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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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湘价费〔201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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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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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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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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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防空地下室建设申报审批表》、《株洲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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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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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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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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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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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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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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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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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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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改造、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请材料(含改造、拆除、报废面积,防护等级);2、建设单位补建地点(含补建面积,防护等级);3、自然报废的人防工程由隶属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设报废的人防工程,由建设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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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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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划总平面图;2、各建筑单体规划报建图;3、株洲市防空地下室补建、拆除、报废申报审批表;4、规划局核发的补建面积、拆除、报废复核报告书;5、经济技术指标报告书;6、发改委立项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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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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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人防办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检验申请材料是否安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2、审查:人防办责任人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人防主管领导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4、告知:人防办工作人员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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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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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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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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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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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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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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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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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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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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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审批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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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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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单位不进行补建的,按易地建设标准的1.5倍补偿易地建设费用,由人防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易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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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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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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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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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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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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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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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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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迁移防空警报设施单位申请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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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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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申报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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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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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人防办工作人员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检验申请材料是否安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2、审查:人防办责任人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人防主管领导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4、告知:人防办工作人员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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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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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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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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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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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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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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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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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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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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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迁移防空警报通信设施审批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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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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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实际安装所需的费用(人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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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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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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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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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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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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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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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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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50个以上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3、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至少3万元);6、有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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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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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示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8、从业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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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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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查验相关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当事人,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和修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并核实有关审查事项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改进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3、决定:按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4、告知: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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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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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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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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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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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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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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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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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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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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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社会团体账户备案及印章备案情况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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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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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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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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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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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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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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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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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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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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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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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①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②变更登记申请书(表);③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④《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2、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①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②变更登记申请书(表);③原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④理事会纪要;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⑦《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3、住所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表);②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③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④《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4、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表);②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③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④《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表);②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③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④《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正、副本;6、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表);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④《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7、分支(代表)机构负责人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表);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③负责人基本情况和身份证明;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8、分支(代表)机构住所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表);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关于变更事项的会议决议;③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9、章程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表);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③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④填报《章程核准表》;⑤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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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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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查验相关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当事人,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和修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并核实有关审查事项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改进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3、决定:按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4、告知: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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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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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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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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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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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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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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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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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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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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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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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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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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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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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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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湖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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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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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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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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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解散的;2、分立、合并的;3、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4、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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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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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①注销登记申请书(表);②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③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④清算报告书;⑤全部印章;⑥《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⑦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2、社会团体注销分支(代表)机构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①注销登记申请书(表);②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意见;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④《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登记证书》正、副本;⑤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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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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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查验相关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当事人,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和修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并核实有关审查事项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改进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3、决定:按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4、告知: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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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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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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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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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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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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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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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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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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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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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注销登记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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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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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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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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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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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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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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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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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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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至少3万元);5、有必要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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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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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登记申请书;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3、场所使用权证明;4、社会审计机构的验资报告;5、拟任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6、章程草案;7、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示的《全国组织机构代码预赋码通知单》;8、从业人员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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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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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查验相关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当事人,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和修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并核实有关审查事项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改进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3、决定:按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4、告知: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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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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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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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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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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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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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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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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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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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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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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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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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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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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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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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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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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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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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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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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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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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①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②变更登记申请书(表);③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2、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①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复;②变更登记申请书(表);③原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④董(理)事会纪要;⑤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⑥法人身份证复印件;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3、住所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表);②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③新住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4、开办资金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表);②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③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5、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表);②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文件;③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④《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6、业务范围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表);②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7、章程核准,应提交下列文件:①变更登记申请书(表);②董(理)事会纪要或负责人共同签署的决定;③变更后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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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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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查验相关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当事人,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和修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并核实有关审查事项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改进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3、决定:按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4、告知: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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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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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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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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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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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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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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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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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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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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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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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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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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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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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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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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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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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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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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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行解散的;2、分立、合并的;3、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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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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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销登记申请书(表);2、决定注销登记时依照章程履行程序的原始纪要;3、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4、清算报告书;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6、全部印章;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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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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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查验相关材料,对符合标准的,及时受理;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退回当事人,并告知理由;需要补充和修改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当事人;2、审查: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审查,并核实有关审查事项和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分管领导审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见及改进理由,以书面形式予以说明;3、决定:按审定标准对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审核意见的,签署批准意见;不同意审核意见的,提出不同意的意见及理由;4、告知:按照告知标准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审核人或审定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申办材料;对审定人批准的,向申请人发放决定书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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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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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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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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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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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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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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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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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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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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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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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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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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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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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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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收养登记工作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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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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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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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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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3、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应公告查找其亲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应当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区)级以上地方报纸上,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4、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5、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6、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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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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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应当提供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2、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3、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送养人应当提供材料: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3、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4、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5、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在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 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6、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7、同时提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近期1寸相片各1张,2寸合影相片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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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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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分收养登记类型,查验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照片是否符合此类型的要求;2、询问或者调查当事人的收养意愿、目的和条件,告知收养登记的条件和弄虚作假的后果;3、见证当事人在《收养登记申请书》上签名;4、复印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单身收养的复印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证或者配偶死亡证明;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复印结婚证;5、对符合收养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填写《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报分管领导批准,并填发收养登记证;6、对不符合收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说明原因,并将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全部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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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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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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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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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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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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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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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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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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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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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登记审查处理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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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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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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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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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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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八条、第三十条;《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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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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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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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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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男女双方在自愿的条件下;2、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3、男年龄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4、双方无直系血亲或三代内旁系血亲关系;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满足以上五个条件方可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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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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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2、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本人填写的《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4、近期两寸双人照三张;5、现役军人还需提交部队证明、离异的还需提交本人的离婚证;6、离异或丧偶的提前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状况一栏注明为“离异”或“丧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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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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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审(询问查验当事人双方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婚姻状况、有无直系和三代内旁系血亲、自愿与否、合影照);2、受理(核对身份证、户口薄内容是否一致(复印)、发放指导当事人填写结婚声明书和审查表、向当事人告知声明书和审查表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审查(检查申明书和审查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手续完备情况(签名、手印、日期);4、登记(审查无误后填写结婚证书);5、发证(向双方当事人颁发证书确立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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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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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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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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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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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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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费〔2009〕105号,每对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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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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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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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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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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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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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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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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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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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释义》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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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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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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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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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夫妻;2、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3、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统一意见;5、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6、当事人各提交2张一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7、当事人持有本人的长住户口薄和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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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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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户口薄(册)原件及复印件;2、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双方《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格式:由登记处提供);4、双方单人近期半身免冠1寸照片名2张;5、离婚协议一式三份。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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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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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初审(查验当事双方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单人照片);2、受理(发放指导填写离婚申请书和离婚审查表,核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3、审查(核对当事人离婚申请书和离婚审查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手续是否完备(签名、手印、日期)、注销结婚证(日期、盖章);4、登记(审查无误后填写离婚登记);5、发证(核对离婚证无误后当场发证。发还注销的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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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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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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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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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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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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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价费〔2009〕105号,每对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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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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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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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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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离婚登记申明书》、《离婚协议书》。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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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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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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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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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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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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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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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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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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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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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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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主及家庭成员身份证与户籍页复印件;2、户主1寸免冠照片;3、房屋产权证明;4、婚姻状况证明;5、收入证明;6、申请审批书;7、其他相关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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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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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3、审批: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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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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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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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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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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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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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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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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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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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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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书》、《株洲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书》。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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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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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享受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发放《株洲市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审批书》、《株洲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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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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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五保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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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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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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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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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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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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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年满60周岁)、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二级以上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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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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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及户籍页复印件;2、1寸免冠照片;3、其他相关证明等;4、申请审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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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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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委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审批;3、审批: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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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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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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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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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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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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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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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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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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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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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审批书》。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社会救助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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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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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管委会负责发放《株洲市荷塘区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审批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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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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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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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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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文件(民发〔2012〕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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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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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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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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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所在地的常住居民;2、必须已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周岁,女二十周岁);3、当事人现婚姻状况为已满法定婚龄的未婚者,离异之后至今未再婚者,丧偶之后至今未再婚者;4、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当场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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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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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证明(户口薄或户籍证明)原件;2、居民身份证原件;3、近期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其他情况提供:①未婚者:提供以上资料原件及复印件;②离婚者:还需要提供离婚证;③丧偶者:还需要提供注销死亡时间的丧偶证明(丧偶证明由当地派出所出具);④代办: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到场办理可委托他人办理除提交相关申报材料之外,还需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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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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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当事人填写《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申明书》;2、审查:①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②询问相关情况;③查询婚姻登记记录是否属实;3、出证:①经查证属实的,依据婚姻登记档案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②婚姻登记档案不能查证属实的不予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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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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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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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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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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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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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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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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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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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申请书》。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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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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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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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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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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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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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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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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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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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区工商注册的小型工业及三产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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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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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2、在环保荷塘分局领取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3、餐饮行业填报周边居民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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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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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2、现场勘查;3、根据申办企业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确立选址是否得当;4、选址不当不予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确立审批档次;5、在环保荷塘分局领取环境影响登记表、餐饮行业领取周边居民意见表;6、企业将如实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居民意见表送环保部门进行项目审批;7、环保部门1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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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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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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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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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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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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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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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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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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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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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餐饮行业周边居民意见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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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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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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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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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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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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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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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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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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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区发改局立项的新、改、扩、技改项目;3、金山工业园内所有新、改、扩、技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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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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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2、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动土建设的项目必须做水土保持方案、确立土地性质、确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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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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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2、现场勘查—根据申办企业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确立选址是否得当;3、选址不当不予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办单位确立审批档次;4、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需动土建设的项目必须做水土保持方案、确立土地性质、确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以上3项内容作为附件编入报告表);5、对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专家评审;6、企业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正式稿送环保部门进行项目审批;7、环保部门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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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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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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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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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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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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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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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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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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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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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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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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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单位必需具有国家承认并在有效期内的资质,并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之前到环保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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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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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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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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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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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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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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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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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2、区发改局立项的新、改、扩、技改项目;3、金山工业园内所有新、改、扩、技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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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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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2、委托第三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需动土建设的项目必须做水土保持方案、确立土地性质、确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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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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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2、现场勘查;3、根据申办企业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以及周边环境敏感点确立选址是否得当;4、选址不当不予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申办单位确立审批档次;5、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需动土建设的项目必须做水土保持方案、确立土地性质、确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以上3项内容作为附件编入报告书);6、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专家评审;7、企业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正式稿送环保部门进行项目审批;8、环保部门4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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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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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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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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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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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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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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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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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2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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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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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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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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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单位必需具有国家承认并在有效期内的资质,并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之前到环保部门进行资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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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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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发放、年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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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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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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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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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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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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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一切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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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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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申办排污许可证应持办证资料:企业书面申请;排污许可证申请书;环保审批、验收资料;两年内有效地达标监测数据;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排污许可证年检应持办证资料:企业书面申请;当年排污申报表;两年内有效地达标监测数据;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换发排污许可证应持办证资料:企业书面申请;当年排污申报表;两年内有效地达标监测数据;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过期的排污许可证正、副本;4、变更法人:在原址、原生产规模不变的前提下变更法人需企业书面申请;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申办资料提交不全的,将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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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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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申请;2、资料审核;3、正式受理;4、15日内办结并发放许可证。
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正式受理办证:1、该单位引起多次投诉未解决到位的;2、未执行排污收费制度的单位;3、违反相关环保法律法规执行行政处罚未完结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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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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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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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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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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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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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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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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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2777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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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书》。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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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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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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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者闲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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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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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环境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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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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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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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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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不再排放相关污染物的;2、生产工艺变动或者生产结构调整,污染物排放不经该污染物处理设施、场所的处理即可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的;3、以新的污染防治设施、场所代替原有污染防治设施、场所的;4、由于产品、生产工艺及设备改变,原有的防治设施不需要继续使用的;5、防治设施需要更新、更换、改造、扩容的;6、防治污染设施出现故障需要暂时停止使用的,必须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及时抢修、排除故障,并在故障发生后立即向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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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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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防治设施拆除或闲置书面申请;2、说明需拆除或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的相关材料;3、企业在设施拆除或闲置后排污情况和将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材料。即拆除或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可行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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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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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拆除污染物设施的名录、企业基本概况等);
2、对企业的生产情况、污染防治设施的实际运行情况和排污情况进行现场勘验;3、根据申请报告和现场勘验情况,对符合规定的做出同意批复,对不符合规定的做出不予同意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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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即报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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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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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报即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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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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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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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2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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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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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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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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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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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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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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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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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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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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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2、申请延期治理项目为区人民政府或者区环保分局决定的限期治理项目;3、因不可抗力,不能在规定的限期内完成治理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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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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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限期治理任务延期完成申请报告;2、该限期治理项目完成进度;3、延长限期治理项目实施方案与计划;4、限期治理项目延期完成期间的污染控制措施及突发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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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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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递交申请材料;2、对企业递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3、对企业的生产情况和项目进展进行现场勘验;4、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勘验情况,对符合规定的做出同意延期的批复,对不符合规定的要求做出不予同意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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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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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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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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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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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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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682773
|
相关表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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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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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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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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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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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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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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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环境保护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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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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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范围内所有直接或间接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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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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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年度新鲜用水量相关凭证,即水费缴纳发票;2、上年度能源消耗情况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燃料煤购买单据、燃料油购买单据、燃料天然气缴费单据等;3、有效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书面报告和经认可的在线监
测数据均可;4、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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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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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经审核符合企业实际排放污染物情况的进行登记备案,如审核发现与实际情况不符或填报错误的由企业重新申报,直至审核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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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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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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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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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682776
|
相关表格
|
《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统计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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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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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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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工程项目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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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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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信息化条例》(省第11届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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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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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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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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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为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2、符合本行政区域信息化规划和信息安全专项规划;3、系统建设总体方案科学可行,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4、运行管理制度及所采用的产品符合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5、概预算经济合理;6、资金来源已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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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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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安全工程项目申请书;2、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含业主情况、项目概预算、技术方案及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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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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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2、审查:①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查;②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办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③组织专家评审。3、决定: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①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②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4、告知:①制作许可证件或批文;②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或批文并办理有关手续,并将许可结果公示;③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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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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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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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428398
|
相关表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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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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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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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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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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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2013年修正)》、《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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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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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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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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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3、符合行业准入标准;4、属于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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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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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理备案的请示文件;2、核准备案申请表;3、项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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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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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备案的,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②申请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③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⑤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属于备案管理项目的,予以正式受理。2、审查:①按照备案条件核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②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书面核准意见,交局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将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③备案审查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发函征求意见。3、决定: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①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准予备案的决定;②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4、告知:①予以备案的项目,制作《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文件》,通知申请人;②不予备案的项目,出具《湖南省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不予备案通知书》,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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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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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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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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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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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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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备案申请表》、《株洲市荷塘区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请书提纲》。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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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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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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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标)牌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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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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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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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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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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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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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注册登记;2、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3、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校车运行方案;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5、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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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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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办学许可证;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经检验合格的专用校车或非专用校车登记证书及校车检验记录表;4、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5、有安全运行线路及校车停靠站点方案;6、机动车交强险及乘运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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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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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区教育局);2、区教育部门受理签署意见;3、征求公安交警意见,对提供的材料审查、审核;4、征求交通部门意见(审查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5、反馈意见至教育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6、到区交警大队录入公安网络流程;7、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核发校车标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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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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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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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477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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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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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校车使用许可、校车标牌核发申请表》、《校车标牌领取表》。领取地址: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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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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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校车驾驶资格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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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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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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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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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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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且有了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次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4、无饮酒后驾驶或醉酒驾驶记录,最近1年无驾驶客运车超速、超载严重违纪记录;
5、无犯罪记录;6、身心健康,无传染疾病,无癫痫、精神病史,无酗酒、吸毒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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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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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驾驶证原件;2、身心健康证明;3、相关记录查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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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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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2、区交警大队进行资格、资料审查审核;3、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审核、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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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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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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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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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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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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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不含市车管所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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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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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7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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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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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驾驶资格申请表》、《校车驾驶申请人相关记录查询函》、《校车驾驶人身心健康证明》、《校车驾驶人审核表》。领取地址: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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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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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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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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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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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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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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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荷塘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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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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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消防等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建设需要破占城市道路并影响交通安全的;2、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发生故障,需紧急抢修并影响交通安全的;3、其他单位或个人因基建、安装或经营需要临时占用或开挖城市道路并影响交通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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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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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或单位)向市政务中心交警支队窗口提出书面申请;2、工程的项目名称;3、占用、挖掘道路的路段、面积;4、跨越、穿越道路的地点;5、有关部门审批的文件等材料;6、占用、挖掘、跨越、穿越道路施工时采取的物理安全措施和维护交通秩序与安全的措施;7、负责施工交通安全的责任人或者责任单位;8、中断道路时所采取的辅助交通措施;9、道路示意图;10、占用、挖掘、跨越、穿越道路的工程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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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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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管局、市交警支队主管本城区破占道路管理工作,各区城管局、区(县)交警大队具体负责区管道路破占道管理工作。1、受理:申请单位(或个人)向交警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有关设计(含占用或挖掘道路示意图)或其他相关文件,(同时,需经市、区城管局破占道路管理部门的审批同意),填写《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审批表》;2、审查:对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的,按市、区道路的管理权限,由市交警支队、区交警大队会同市城管局、区城管局,对现场联合进行勘察、审核,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退回受理人并说明原因;3、决定:市政务服务中心交警支队窗口工作人员对符合法定破、占道路申请条件的,经支队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在《株洲市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审批表》内签署意见并送交申请人。同时,将批复意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审批表》复印件转给辖区大队按规定做好交通维护工作;4、施工作业完毕后,由申请人或施工单位书面报辖区交警大队申请施工终结道路恢复验收,辖区交警大队验收合格后在申请人或施工单位的申请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后,送市政务中心交警支队办证窗口录入案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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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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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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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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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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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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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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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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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87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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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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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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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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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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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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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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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101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3、《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行可的条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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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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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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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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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建筑垃圾运输的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2、有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3、具有建筑垃圾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4、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5、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6、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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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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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市荷塘区消出准运证申请表》(1份);2、《区环卫处市容监察渣土收费审批表》复印件(1份);3、交验交费票据原件、提交复印件(1份);4、公司资质、工程图纸复印件(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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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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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向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申报,提交申请材料;2、城管大队按照许可条件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须完善补充的内容);3、城管大队和环卫处联合对现场进行勘查测量;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填写荷塘区环卫处市容监察渣土收费审批表;5、经批准,政务中心环卫窗口交费;6、城管大队根据交费票据、区环卫处市容监察渣土收费审批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进行最后的审核;7、城管局分管副局长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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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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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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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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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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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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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渣土3元/立方(株政发[2010]3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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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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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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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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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消出准运证申请表》、《株洲市城区建筑垃圾跨区运输与白天运输审批表》、《荷塘区环卫处市容监察渣土收费审批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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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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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运输要求在夜间进行,如需跨区运输或白天运输:1、渣土跨区运输按照许可条件提供相关资料,经勘查,交费,填写《跨区运输与白天运输审批表》经本区城管局分管副局长审批同意后到跨区城管局批准,报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批准,凭审批表、交费凭据到本区办理渣土准运证;2、渣土白天运输按照许可条件提供相关资料,经勘查,交费、填写《跨区运输与白天运输审批表》经本区城管局分管副局长审批同意后报株洲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批准,凭审批表、交费凭据到本区办理渣土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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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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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车辆垃圾处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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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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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政发[2010]3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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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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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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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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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运输条件的货运车辆(散装煤、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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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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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运车辆行驶证;2、客户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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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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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或驾驶员凭车辆行驶证,区政务中心环卫窗口由工作人员审核车辆吨位,依据车辆吨位开具发票和车辆运输卫生证通行证;2、业主或驾驶员凭车辆行驶证,环卫处监察队工作人员审核车辆吨位,依据车辆吨位开具发票和车辆运输卫生证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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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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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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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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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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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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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装货运车辆4吨以上(含4吨)30.00/元辆•月;2-4吨(含2吨)20.00/元辆•月;2吨以下10.00元/辆•月。(株政发[2010]3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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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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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23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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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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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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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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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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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费(装修、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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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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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政发[2010]3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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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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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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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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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辖区门面、房屋装饰维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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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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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户联系电话;
2、门面、房屋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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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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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荷塘区辖区门面、房屋装饰维修业主到区政务中心窗口申报;监察队工作人员现场勘查;填表审核;现场开票缴费或到区政务中心环卫窗口开票缴费;业主凭缴费票据到区城管大队办理建筑垃圾倾倒准运证;2、监察队工作人员联系门店、房屋装饰维修业主;现场勘查;填表审核;现场开票缴费或到区政务中心环卫窗口开票缴费缴费;业主凭缴费票据到区城管大队办理建筑垃圾倾倒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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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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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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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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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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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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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维修项目按建筑面积2.5元/㎡(株政发[2010]3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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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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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23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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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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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装修申请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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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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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积400平方米以上(含400平方米)需填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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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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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费(基建渣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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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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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政发[2010]3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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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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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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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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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辖区基建施工渣余土外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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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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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区环卫处市容监察渣土收费审批表;2、工程图纸;3、客户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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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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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或有资质施工单位申报;监察队队长、队员、区城管渣土中队现场勘查测量;经核实后由经办人如实填写审批表(渣土 400立方以上);处行政主任审批;区城管局局长审批;区分管区长审批;凭审批表到区政务中心环卫窗口开具票据缴费;凭缴费票据、审批表复印件到区城管大队办理渣土准运证;2、业主或有资质施工单位申报;监察队队长、队员、区城管渣土中队现场勘查测量;经核实后(渣土400立方以下);工作人员现场开票缴费或到区政务中心环卫窗口开票缴费;凭缴费票据到区城管大队办理渣土准运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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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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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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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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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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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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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渣土按3元/立方(株政发[2010]3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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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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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23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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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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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处市容监察渣土收费审批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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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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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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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处理费(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运输清扫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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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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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政发[2010]3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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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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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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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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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辖区已报批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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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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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填写区环卫处市容监察渣土收费审批表;2、房地产开发项目房屋建安工程造价数据;3、客户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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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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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察队队长、队员联系建设单位;2、建设单位提供数据,填表申报;3、由监察队队长、队员经办;4、处行政主任审批;5、区城管局局长审批;6、区分管区长审批;7、凭审批表到区政务中心环卫窗口开具票据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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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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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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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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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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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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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建筑材料垃圾运输清扫保洁由建设单位缴纳,按建安工程造价的4‰计征。(株政发[2010]37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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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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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234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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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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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处市容监察渣土收费审批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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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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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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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主体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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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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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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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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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城乡建设局、株洲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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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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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4、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5、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6、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7、建设资金已经落实;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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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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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2、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证明;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4、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证明;5、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证明;6、施工中标通知书;7、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复印件;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证明;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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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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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2、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当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3、复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区城建局工作人员;对符合条件的,交负责人签出复审意见后局长决定;4、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5、告知:打印许可证件,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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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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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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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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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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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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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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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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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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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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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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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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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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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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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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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三十条,《湖南省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批管理办法(修订)》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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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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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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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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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备案文件、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条件和气象、水文、工程地质等基础资料,以及征地红线、资金来源证明等;2、初步设计文件;3、承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具有与工程建设规模相应的勘察设计资质证书;4、按规定进行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的文件;5、对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按有关规定要求进行了超限高层抗震专项审查;6、对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水土保持方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等相关批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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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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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2、发改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项目核准报告);3、规划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规划设计要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C2表;4、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国土证;5、设计中标通知书或设计委托书、设计合同(发改部门核准需招标的项目提供);6、外来设计单位登记备案表;7、环保部门审核意见或复函;8、防震部门审核意见或复函;9、人防部门审核意见或复函;10、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建质[2010]109号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须提交);11、满足国家、省规定的设计深度和内容的初步设计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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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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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2、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及审核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对简单厂房经专家审查后符合许可条件的,直接提出同意意见,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对复杂厂房经专家与行政审批部门会审后符合许可条件的,报局主管领导批准;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申请人;3、决定。按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材料及审查意见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4、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文书并办理有关手续;对于不予行政许可的,向申请人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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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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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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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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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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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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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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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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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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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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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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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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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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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行政许可证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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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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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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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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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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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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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水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市排水规划的要求;2、排放的污水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等有关标准和规定,其中,经由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还应当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或者有关行业标准;3、已按规定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4、已在排放口设置专用检测井;5、排放污水易对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已在排放口安装能够对水量、ph、CODcr(或TOC)进行检测的在线检测装置;其他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具备对水量、ph、CODcr、SS和氨氮等进行检测的能力和相应的水量、水质检测制度;6、对各类施工作业临时排水中有沉淀物,足以造成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堵塞或者损坏的,排水户已修建预沉设施,且排放污水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重点排污工业企业和重点排水户,由排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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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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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排水许可申请表》(含附图)一式三份;2、水质检测报告;3、排水(雨、污)管网平面设计布置图及说明材料;4、法人证书、机构代码证书;5、预处理污水设施的有关材料和说明;6、规划红线图(新、改、扩建项目单位);7、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批复;8、申请管网权属单位接入市政排水(雨、污)管网报告及同意接入证明(新、改、扩建项目单位);9、排放口在线监控相关证明文件材料(重点排水户);10、具备检测水量、主要污染因子检测能力和相关制度材料(重点排水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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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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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2、审查: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由行政审批工作负责人签署意见,提交局主管领导审批;3、决定: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4、告知: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许可决定《城市排水许可证》;对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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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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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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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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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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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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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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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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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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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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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许可申请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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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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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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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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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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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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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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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城乡建设局、株洲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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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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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的单位或个人应具下列条件:具有城市供水、排水、供气、供电、通讯、消防、交通监控等公用事业经营和管理资格或城市相关建设项目资质;2、申请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管线、杆线的单位或个人应符合如下要求:①符合城市相关建设规划;②道路挖掘施工需安排有市政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等级的专业队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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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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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审批表》;2、施工方案及施工单位资质证明;3、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有关文件和有关设计;4、后续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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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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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2、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区城建局审批人员签出意见,并转交市城管局市政设施科初审人员签出初审意见,然后交市城管局市政设施管理科负责人复审;3、复审: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按照标准审核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查验初审人员审核意见,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局主管领导决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4、决定: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5、告知: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发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发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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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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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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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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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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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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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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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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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领取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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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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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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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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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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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第十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第十六、十八、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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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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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城乡建设局、株洲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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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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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建工程项目业主填写《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2、提交工程场地平面图、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及有关文件、资料;3、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需提交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地震安评委评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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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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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2、1:500工程项目选址平面图;3、其他相关文件、资料(报建图册);4、地震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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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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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对于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当即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2、初审: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如为重大工程的,应告知申请人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对受理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国家标准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市地震局震害防御科;3、复审:按照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按照法定条件和国家标准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和国家标准的,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主管局领导审定;对不符合许可条件和达不到国家标准的,提出不同意见及理由,与申办材料一道交送达人员;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发予以许可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签发许可决定,将其材料全部退回区城建局,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5、告知:通知申请人领取市地震局的批复文书;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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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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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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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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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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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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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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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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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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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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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工程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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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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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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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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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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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政办函〔200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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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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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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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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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株洲市(区)户籍,家庭成员中至少1人户籍持有年限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条件,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2、家庭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政府每年公布的廉租住房政策标准(人年均收入低于17196元;人均住房面积:租赁补贴人均低于10平方米;实物配租人均低于15平方米);3、没有购买房改房或享受过其他政府购房优惠政策。符合上述条件且年满30岁以上的未婚人员凭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申请廉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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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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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株洲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审核表》或《株洲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表》,一式二份;2、户籍证明复印件(同住家庭成员);3、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4、婚姻状况证明及复印件;5、家庭成员住房状况证明;6、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单位出示,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社区出示);7、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低保证、残疾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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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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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表:请人凭户口簿或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领取株洲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相关表格;2、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社区按规定受理申请,并将申请人资料报送至街道办事处;3、初审受理:街道办事处收到廉租住房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区城建局。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配合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4、复审和审批:区城建局组织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困难情况审查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根据申请对象有关资料制成电子表格,连同证明材料报市房产管理局房改科;5、公示:区城建局和市房产局将经审批符合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地址、家庭人口、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分别在申请人居住的社区和市房产局网站同时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社区同时公示。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向区城建局和市房产局提出,区城建局和市房产局自接到异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6、住房保障对象的确定:市房产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资料进行逐户核实后,分门别类配发资格审核顺序号,并向社会公示。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确定为本年度住房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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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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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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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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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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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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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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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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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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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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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格审核表》、《株洲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审核表》。领取地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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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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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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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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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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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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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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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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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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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2、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3、符合国家规定的资金和从业人员;4、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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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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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责人签署的登记申请书;2、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3、组织章程;4、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5、住所和经营机构场所的使用证明;6、其他相关文件、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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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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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内资企业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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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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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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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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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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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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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湘工商明电〔20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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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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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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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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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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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申请 |
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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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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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验申请人、材料是否有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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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机构窗口工作人员受理(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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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机构负责人审批(时限:1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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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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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许可
退回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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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告知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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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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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申请人补齐
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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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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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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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符合法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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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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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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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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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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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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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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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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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外广告发布单位依法取得与申请事项相符的主体资格;
2、户外广告所推销的商品和服务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
3、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具有相应户外广告媒介的使用权;
4、广告发布地点、形式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的要求;
5、户外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6、按规定应当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当事人已经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7、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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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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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外广告登记申请表》;
2、户外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主的营业执照或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经营资格证明文件;
3、发布户外广告的场地或者设施的使用权证明;包括场地或设施的产权证明、使用协议等;
4、户外广告样件:
5、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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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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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户外广告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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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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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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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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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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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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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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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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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17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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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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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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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 定 依法当场或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通过或不通过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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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核准登记,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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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符合规定的予以核准登记,核发《户外广告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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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 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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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窗口直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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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 理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材料可当场更正的允许当场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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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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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5日内退回材料,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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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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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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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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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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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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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荷塘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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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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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经营能力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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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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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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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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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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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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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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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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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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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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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时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止(湘工商明电[201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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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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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8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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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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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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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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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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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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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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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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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注册窗口工作人员
受理(当日)
窗口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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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不齐全、形式不合法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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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所负责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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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形式合法,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受理,作出准予登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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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核实,并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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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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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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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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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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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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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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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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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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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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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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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4年3月1日开始,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再由工商部门负责发放,而由当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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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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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地;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施条件并布局合理;三、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相适应的人员;四、食品经营者应当建设并执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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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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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人签署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四、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健康证原件及复印件;五、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六、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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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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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食品流通许可证办证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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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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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准予设立/开业登记,将于10日内通知领取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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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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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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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省政府文件要求2013年至2014年免费。以后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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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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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1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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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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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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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并按“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材料单”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填写申请书 |
申请人到受理窗口递交申请书及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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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齐全有效符合申请条件的,窗品受理并发给《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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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不齐全不符合申请条件
的,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
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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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补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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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不需要场地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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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分局于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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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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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申请人提交的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予以受理的,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经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日。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许可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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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是否
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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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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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准,打印许可证,申请人凭《准予许可证通知书》10日内到窗口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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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整改的,由受理窗口发给
《食品流通许可驳回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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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完成的,整改后由工商分局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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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是否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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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复查不符合条件的,受理窗口发给《食品流通许可驳回申请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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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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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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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设立(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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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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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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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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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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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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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组织章程和场所;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来源;
5、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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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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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设立登记申请书;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包括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湖南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历表》、由审批机关出具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3、组织章程;
4、经合法验资机构依法出具的资金情况的证明(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5、住所证明:产权证明或主管部门证明文件;6、由审批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成立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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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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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至编办相关工作人员;2、审查:编办相关责任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编办负责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4、告知、发证:制作法人证件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对不予许可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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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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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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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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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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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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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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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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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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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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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备案)申请书》、《湖南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历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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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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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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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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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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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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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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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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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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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法人变更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有效期等事项发生变更的;2、事业单位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中净资产或所有者权益金额较证书开办资金栏目金额上下变动超过20%的须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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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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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名称变更:①经本单位盖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②由审批机关下发的名称变更证明文件;③法人证书正、副本;2、法定代表人变更:①经本单位盖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②原法定代表人免职文件;③原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报告,未进行离任审计的由主管部门出具证明;④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湖南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历表》;⑤现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⑥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⑦法人证书正、副本;3、住所变更:①经本单位盖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②住所(活动场所)使用证明:产权证明或主管部门证明文件;③法人证书正、副本;4、开办资金变更:①经本单位盖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②须经合法的验资机构依法出具的资金情况的证明(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③法人证书正、副本;5、举办单位、经费来源变更:①经本单位盖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②变更依据:由审批机关出具的涉及事业单位举办单位、经费来源变化的证明文件;③法人证书正、副本;6、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①经本单位盖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②由审批机关出具的涉及事业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变化的证明文件或由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资质证明;③法人证书正、副本;7、有效期变更:①经本单位盖章的变更登记申请书;②法人证书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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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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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至编办相关工作人员;2、审查:编办相关责任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3、决定:编办负责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4、告知、发证:制作法人证件后,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件并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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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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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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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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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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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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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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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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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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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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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湖南省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履历表》。
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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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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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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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注销(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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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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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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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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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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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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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2、因合并、分立解散;
3、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4、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5、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依法被吊销;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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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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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本单位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由审批机关出具的注销文件;
3、由清算组织出具的关于单位人员、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处理情况的报告;
4、《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5、单位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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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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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至编办相关工作人员;
2、审查:编办相关责任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编办负责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4、告知:注销登记通过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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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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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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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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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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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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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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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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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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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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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备案)申请书》。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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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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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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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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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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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第二、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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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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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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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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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机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及加挂牌子;
2、机构性质、规格、经费形式、隶属关系变更;
3、编制数额、领导职数的重新核定、增减;
4、其他按规定需要审批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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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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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2、依据材料。提供与申报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文件、资格认定证明、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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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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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沟通:申报单位(部门)在申报机构编制事项前,应先进行沟通,说明申报理由和意向,了解机构编制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在征得初步意见后,再进行申报;
2、申报:申报单位(部门)向区编办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依据材料;
3、受理:区编办工作人员收集资料,对拟列入机构编制专题调研论证计划的事项进行登记;
4、审核论证:编办负责人对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完整后,对申报事项进行调研,提出初步意见;
5、呈报审议审批:按照审批权限分别提交区编委会、常委会进行研究,需提请上级审核审批的事项,向市编办呈报专门请示;
6、行文批复:对通过审批的事项进行行文批复;对未通过的审批事项,口头答复,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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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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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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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除会议审议、行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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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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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42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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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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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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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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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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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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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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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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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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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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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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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登记(备案)的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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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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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业单位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4、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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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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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申请人相关材料准备齐全后,提交至编办相关工作人员;
2、审核:编办相关责任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即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编办负责人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通过年检的决定。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贴上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年检的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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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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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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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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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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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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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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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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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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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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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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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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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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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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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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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省人民政府12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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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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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绿化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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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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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法人;2、申请登记的符合《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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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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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申请报告;
2、临时占用绿地审批表;
3、因建设项目引起的临时占用绿地应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建设工程规划图、发改委立项文件);
4、绿地位置、现状图;
5、绿地恢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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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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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或个人到窗口提交申请资料;2、承办人在确定材料齐全后签收,对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补齐,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1个工作日);3、勘察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到现场进行勘察,提出勘察意见(2个工作日);4、监察科根据申请材料及勘察人员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1个工作日);5、根据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领导做出批准决定(1个工作日);6、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及时通知申请人(1个工作日);7、上报市园林局政务窗口(1个工作日);8、市园林局审批单返回申请人;9、再由申请人返还给区绿化处办理移栽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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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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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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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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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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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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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株价认证[2013]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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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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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258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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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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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占用绿地审批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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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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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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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树砍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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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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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一、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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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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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绿化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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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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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树木已经死亡;2、建设施工需要;3、城市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需要;4、绿化养护或者更新改造需要;5、树木对人身安全或者其它设施安全构成威胁;6、树木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7、树木发生病虫害。符合一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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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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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或单位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一份;
2、附现场照片一张;
3、如属建设工程施工的,需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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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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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或个人到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窗口工作人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者,退还材料并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资料;
3、材料齐全的,呈报监查科;
4、监查局工作人员和申请人一起进行现场勘察,给出初审意见;
5、上报单位负责人核准;
6、审批同意的,窗口工作人员通知,不同意的,退还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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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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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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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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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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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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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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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258739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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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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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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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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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区绿化项目方案的审批及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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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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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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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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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绿化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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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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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改局立项文件;2、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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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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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报告;
2、1:500规划平面图;
3、提供项目涉及的相关文件(项目的国土证、发改委的立项文件);
4、绿化景观报建图册(4套)、电子光盘2张,应包含绿化总平面图、植物种植图、绿线控制图;
5、经济指标复核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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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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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或个人到窗口提交申请资料;
2、承办人在确定材料齐全后签收,对申报材料不齐或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时告知申请单位或个人补齐,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1个工作日);
3、现场勘察人员根据申请材料到现场进行勘察,提出勘察意见(2个工作日);
4、根据申请材料及勘察人员意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1个工作日);
5、根据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领导做出批准决定(1个工作日);
6、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由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申请单位或个人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及时通知申请人(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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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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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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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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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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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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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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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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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258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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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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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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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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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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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和范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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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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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第235号)(保留项目第1项);
3、《关于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升级的若干个意见》(株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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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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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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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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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2、项目申请已获得有关批复文件(国有投资项目可研批复或核准文件,非国有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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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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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区发改立项批文;
2、项目法人招标方案核准申请书;
3、项目法人营业执照或项目法人组建方案;
4、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何种形式的招标,要有主管领导的批示件;国有企业项目,必须实施公开招标;民营(私营)企业项目,需提供自行招标的报告;
5、自行招标的还需要提交以下资料:
①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情况;
②内设招标机构或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的基本情况;
③拟使用的专家库情况;
④以往同类自行招标的业绩证明材料;
⑤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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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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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区或项目业主向区发改提交相关材料;
2、园区或项目业主也可在申请办理立项的同时申请招标方式,区发改在审批时予以同时核准;
3、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评估,分管领导签署意见,送主管领导签发后,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4、经过评估评审后不予批准的项目,将尽快告知项目单位,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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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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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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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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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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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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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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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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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683
|
相关表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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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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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荷塘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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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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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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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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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19号令);
2、《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和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省政府第235号)(保留项目第3项);
3、《关于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升级的若干个意见》(株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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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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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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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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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4、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5、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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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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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核准申请报告文件(包括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2、由相关行业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或规划设计要点;
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6、区发改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7、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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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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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区或项目业主向区发改提交相关材料;
2、区发改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评估,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主管领导签发后,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3、经过评估评审后不予批准的项目,将尽快告知项目单位,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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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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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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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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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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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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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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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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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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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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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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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荷塘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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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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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类工业项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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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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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湖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36号);
3、《关于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升级的若干个意见》(株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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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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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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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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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湖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企业投资项目,除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的办公楼项目外,一律实行备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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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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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备案申请书(包括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2、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3、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及项目概算、初步设计报告;
4、银行出示项目投资额20%的资信证明;
5、工商、税务的法人身份证明书;
6、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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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园区或项目业主向区发改提交相关材料;
2、区发改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评估,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主管领导签发后,制发正式审批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3、经过评估评审后不予批准的项目,将尽快告知项目单位,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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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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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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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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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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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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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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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428683
|
相关表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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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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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荷塘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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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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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投资项目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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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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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号);
2、《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
4、《关于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升级的若干个意见》(株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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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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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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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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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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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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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核准申请书(包括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6、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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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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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区或项目业主向区发改提交相关材料;
2、区发改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评估,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主管领导签发后,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3、经过评估评审后不予批准的项目,将尽快告知项目单位,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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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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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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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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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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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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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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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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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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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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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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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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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荷塘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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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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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类工业项目节能评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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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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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主席令77号);
3、《关于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升级的若干个意见》(株发[20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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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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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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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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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上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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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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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申请书(包括投资规模和资金来源);
2、填报节能备案评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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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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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区或项目业主向区发改提交相关材料;
2、区发改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评估,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主管领导签发后,制发正式审批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3、经过评估评审后不予批准的项目,1个工作日内告知项目单位,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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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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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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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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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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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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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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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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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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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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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备案评估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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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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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荷塘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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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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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平台公司)出资的投资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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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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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7项);2、《株洲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株政发[2013]14号);3、《关于促进产业园区发展升级的若干个意见》(株发[2013]4号);4、《荷塘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试行)》(株荷政办发[201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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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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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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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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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2、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规划、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3、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4、地区布局合理;5、未影响我国经济安全;6、合理开发有效利用资源;7、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8、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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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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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立项报告(投资规模,明确资金来源);2、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以及造价报告;3、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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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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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区或项目业主向区发改提交相关材料;2、投资额超过200万元以上,又涉及民生、安全、社会稳定等项目,须提交具有资质机构编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和造价报告,并由区发改组织概算评审,概算评审相关费用由园区承担;3、根据项目情况,确定是否提交区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意见;4、凡土石方工程应提前整体打包,由园区或项目业主提交具有资质机构编写的项目概算和施工简易图,先行邀请区审计、财评部门现场核定签字后送区发改,区发改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批复;5、项目都要严格控制规模,确需调整规模或投资的,经园区或项目业主主要负责人签字后,再送区发改审批;6、对于水、电、气、电杆迁移等零散投资又少于200万元的项目,由园区或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并提供简单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等相关附件,无需提供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由区发改出具立项批复;7、如项目已有市级立项批文,而附属工程又在主批文中则不需再办理立项手续,如附属工程不在主批文中,园区或项目业主则须递交主批文到区发改办理立项手续;8、区发改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评估,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主管领导签发后,制发正式审批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9、经过评估评审后不予批准的项目,将尽快告知项目单位,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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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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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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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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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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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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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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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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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6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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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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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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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范围:荷塘工业集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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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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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资项目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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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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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34号)(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第1项);
2、《荷塘区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修订试行)》(株荷政办发[2014]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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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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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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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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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
2、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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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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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报省级以上审批项目提交);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3000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不需提交,但水利、交通、污水处理、自来水供应等项目及行业有要求的除外);
4、主管部门意见;
5、财政部门(或政府)承诺出资意见;
6、环保、国土、规划部门意见;
7、招标基本情况表;
8、项目年能源消费总量的声明;
9、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登记表
10、机构代码证或法人代表证书;
11、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应提交的其他文件(如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的投资项目在已登记备案或核准前提下,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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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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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园区或项目业主向区发改提交相关材料;
2、区发改受理后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评估,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送主管领导签发后,出具正式审批文件,同时抄送有关部门;
3、经过评估评审后不予批准的项目,将尽快告知项目单位,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
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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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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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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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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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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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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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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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683
|
相关表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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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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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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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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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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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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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档案区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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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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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设施已按照设计建成,能满足生产或使用的需要;2、项目试运行指标考核合格或者达到设计能力;3、完成了项目建设全过程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与归档工作;4、基本完成了项目档案的分类、组卷、编目等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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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
1、项目建设单位(法人)的档案验收申请报告;2、《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3、项目建设及项目档案管理概况;4、保证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所采取的控制措施;5、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状况;6、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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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
1、受理、审查:①岗位责任人:区档案区志局办公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检验申请材料是否完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Ⅱ、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Ⅲ、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③时限:2个工作日。2、决定:①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Ⅰ、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Ⅱ、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③时限:2个工作日。3、告知:①岗位责任人:区档案区志局办公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Ⅱ、验收合格的,出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结论》,办理人员发放相关材料给申请人;Ⅲ、验收不合格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Ⅳ、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③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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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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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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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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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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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428387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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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档案区志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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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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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项名称
|
区直机关单位、乡镇(办事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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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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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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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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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档案区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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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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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所提交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必须符合国家档案局8号令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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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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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限期表审查申报表》;2、编制好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3、申请单位的“三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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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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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审查:①岗位责任人:区档案区志局办公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检验申请材料是否完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Ⅱ、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Ⅲ、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③时限:2个工作日。2、决定:①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Ⅰ、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许可决定;Ⅱ、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③时限:2个工作日;3、告知:①岗位责任人:区档案区志局办公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Ⅱ、审查通过的,同意执行区直机关单位、乡镇(办事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Ⅲ、审查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Ⅳ、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③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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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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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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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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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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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428387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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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限期表审查申报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档案区志局办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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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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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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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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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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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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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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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档案区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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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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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违反国家保密管理的有关规定;2、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3、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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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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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2、利用档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名称;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姓名、所在地;以及中国公民姓名、个人身份证(复印件);3、提供需利用档案的目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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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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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审查:①岗位责任人:区档案区志局办公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检验申请材料是否完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Ⅱ、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Ⅲ、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③时限:2个工作日;2、决定:①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Ⅰ、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许可决定;Ⅱ、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③时限:2个工作日;3、告知:①岗位责任人:区档案区志局办公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Ⅱ、对同意申请的,准予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中国已开放的档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公民利用档案馆保存的未开放的档案;Ⅲ、对不同意申请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Ⅳ、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③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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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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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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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428387
|
相关表格
|
无
|
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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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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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毁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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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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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4〕62号保留非行政许可第二百零四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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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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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档案区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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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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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和产权发生变动的区属国有控股(集团)公司、国有企业;2、档案已超过保管期限;3、通过了本单位档案鉴定领导小组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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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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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将要销毁的档案资料目录;2、提交鉴定领导小组的名单和意见;3、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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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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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审查:①岗位责任人:区档案区志局办公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检验申请材料是否完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Ⅱ、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③时限:2个工作日。Ⅲ、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2、决定:①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Ⅰ、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许可决定;Ⅱ、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③时限:2个工作日。3、告知:①岗位责任人:区档案区志局办公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Ⅱ、同意申请的,准予备案并审核登记;Ⅲ、不同意申请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Ⅳ、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③时限:1个工作日。
|
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428387
|
相关表格
|
无
|
说 明
|
|
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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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的档案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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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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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4]62号保留非行政许可第二百零八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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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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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档案区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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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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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归属、流向的整体规划和要求;2、不属于综合档案馆和其他专业档案馆接收范围内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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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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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交《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申请表》;2、拟接收档案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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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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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审查:①岗位责任人:区档案区志局办公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检验申请材料是否完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Ⅱ、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Ⅲ、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③时限:2个工作日;2、决定:①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Ⅰ、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许可决定;Ⅱ、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③时限:2个工作日;3、告知:①岗位责任人:区档案区志局办公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Ⅱ、审定通过的,准予接收规定范围以外的档案;Ⅲ、审定不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Ⅳ、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③时限:1个工作日。
|
规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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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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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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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馆接收规定范围以外档案审批申请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档案区志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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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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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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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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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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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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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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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档案区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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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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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档案专业性强,在较长时期内对档案保管单位的专业工作具有不可替代的查考作用,档案按期移交将会影响专业活动开展的;2、档案记述与反映的对象变更频繁,致使档案的形成、管理处于动态之中,档案按期移交将会影响档案系统性的;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档案有特殊保密或者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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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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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书;2、申请单位介绍信;3、变更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理由的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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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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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审查:①岗位责任人:区档案区志局办公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检验申请材料是否完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Ⅱ、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Ⅲ、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③时限:2个工作日;2、决定:①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核准的意见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Ⅰ、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Ⅱ、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予许可,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③时限:2个工作日;3、告知:①岗位责任人:区档案区志局办公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
Ⅱ、同意申请的,准予变更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Ⅲ、不同意申请的,书面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Ⅳ、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③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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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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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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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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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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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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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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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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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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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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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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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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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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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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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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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第四至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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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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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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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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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规范的名称和章程;
2、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3、有固定的执业场所和必要的开办资金;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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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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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设立法律服务所申请报告;
2、基层法律服务所章程;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身份证和资格证明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4、执业场所使用证明和资信证明;
5、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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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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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①岗位责任人:区司法局基层股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Ⅰ、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Ⅲ、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Ⅴ、打印受理通知书。
③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
①初审
Ⅰ、岗位责任人:荷塘区司法局基层股长
Ⅱ、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b、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报行政审批科复审。
Ⅲ、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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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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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复审
Ⅰ、岗位责任人:荷塘区司法局行政审批股长
Ⅱ、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b、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决定。
③、时限:2个工作日
3、决定:
①岗位责任人:荷塘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Ⅱ、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③时限:2个工作日
4、办结告知:
①岗位责任人:荷塘区司法局基层股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对准予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
Ⅱ、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Ⅲ、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③时限:1个工作日
④即日起向市司法局呈报,并进入市司法局审批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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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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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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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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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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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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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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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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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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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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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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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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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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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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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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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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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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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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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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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准登记的基层法律服务所;
2、无《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暂缓年度检查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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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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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
2、上年度本所工作总结报告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3、上年度本所财务报表;
4、《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
5、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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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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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①岗位责任人:区司法局基层股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处理:
Ⅰ、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Ⅲ、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Ⅴ、打印受理通知书。
③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
①初审
Ⅰ、岗位责任人:荷塘区司法局基层股长
Ⅱ、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b、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报行政审批科复审。
Ⅲ、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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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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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复审
Ⅰ、岗位责任人:荷塘区司法局行政审批股长
Ⅱ、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b、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决定。
Ⅲ、时限:3个工作日
3、决定:
①岗位责任人:荷塘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实地核查报告进行审定:
Ⅱ、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③时限:3个工作日
4、告知:
①岗位责任人:荷塘区司法局基层股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对准予许可的,送达许可决定书:
Ⅱ、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子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Ⅲ、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③时限:1个工作日
④即日起向市司法局呈报,并进入市司法局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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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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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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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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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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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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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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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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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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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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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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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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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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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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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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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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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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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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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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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层法律服务所正式聘用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无《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暂缓年度注册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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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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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度执业注册登记表;
2、上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
3、基层法律服务所与法律服务工作者签订的聘用合同;
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5、对首次注册的须提交《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省司法厅颁发的《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培训合格证》;
6、对首次注册的或中断执业后重新注册的,须交验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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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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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①岗位责任人:荷塘区司法局基层股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做出相应处理:
Ⅰ、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Ⅲ、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Ⅳ、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Ⅴ、打印受理通知书。
③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查:
①初审
Ⅰ、岗位责任人:荷塘区司法局基层股长
Ⅱ、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法定条件及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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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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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对符合条件的,签出初审意见,报行政审批复审。
Ⅲ、时限:1个工作日
②复审
Ⅰ、岗位责任人:荷塘区司法局行政审批股长
Ⅱ、岗位职责及权限:
a、按照法定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b、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报材料一并退回初审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审核意见,报分管副局长决定。
Ⅲ、时限;3个工作日
3、决定:
①岗位责任人:荷塘区司法局分管副局长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按照法定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进行审定;
Ⅱ、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同意的意见及理由。
③时限:3个工作日
4、办结告知:
①岗位责任人:荷塘区司法局基层股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对准予年度注册的,在其《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上加盖年度注册印章;
Ⅱ、暂缓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书面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补办执业证年度注册的要求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③时限:1个工作日
④即日起向市司法局呈报,并进入市司法局审批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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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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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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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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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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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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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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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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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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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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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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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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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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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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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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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条例》和《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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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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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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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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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1、民事类:
①请求依法国家赔偿的;
②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的;
③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④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⑤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⑥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⑦因工伤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⑧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⑨因使用伪劣化肥、农药、种子、农机具和其他伪劣产品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⑩因环境污染、公共卫生、安全生产事故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11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法律援助事项。
2、刑事类:
①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③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④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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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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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人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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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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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
①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提供法律咨询,申请事项和请求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范围。
③时限:即时
2、审查:
①岗位责任人:窗口责任人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按照援助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法律援助申请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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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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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作出是否援助的决定;
Ⅲ、决定援助的在三个工作日内指派或者安排法律援助人员。
③时限:5个工作日。
3、告知:
①岗位责任人:窗口工作人员
②岗位职责及权限: Ⅰ、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后,通知申请人领取并告知法律援助人员的联系方式;
Ⅱ、对不予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告知申请人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重新审查;
Ⅲ、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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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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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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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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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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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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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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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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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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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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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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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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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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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设立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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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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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银行帐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2J48号);
2、《财政部、监察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 预算外资金银行帐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财综字[1999)88号);
3、《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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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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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国库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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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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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2、具有文件规定需要开专项资金的专户;
3、具有其他各类财政性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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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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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开设银行账户的申请报告(以文件形式报送)。详细说明开户理由、开户用途、开户依据、开户性质、账户使用范围;
2、填制《株洲市荷塘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一式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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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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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单位填报资料后,交国库股股长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待所有资料审核过关后上报分管副局长,由领导同意之后加盖财政局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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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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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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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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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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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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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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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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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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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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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审批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316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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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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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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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收入票据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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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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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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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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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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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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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领购票据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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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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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年度株洲市荷塘区财政票据年检情况表;
2、一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清查表;
3、一年度湖南省财政票据清查表;
4、所领购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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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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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时间顺序清理所领购票据并装订;
2、对账、清理末达款;
3、填写年检三表;
4、核销、剪销所领购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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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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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12月20—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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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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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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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428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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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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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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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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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直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核或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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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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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湘政办发[2008]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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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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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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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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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达到规定的资产配置标准,且现有资产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包括:①因机构新设立或变更需配置的;②因新增内设机构、工作职能、人员编制等需配置的;③其他原因导致确需新增配置的;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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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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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交有关文件资料,填报相关表格:
1、资产处置书面申请,资产处置申报表;
2、资产价值的凭证,如购货发票、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3、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4、技术部门鉴定资料和非正常损失责任的处理文件;
5、单位资产处置公示材料;
6、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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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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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管理单位因各种原因需要处置国有资产的,由资产管理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并提出处置建议,到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国资办)领取资产处置申报表,经主管部门、主管副区长签署意见后,方可进行相关处置;如处置资产单项原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内或者批量价值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需通过主管财政副区长审批;如处置资产单项原值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内或者批量价值在150万元以内的需通过区长审批;处置国有资产单项原值在1 00万元以上或者批量价值在150万元以上的需通过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同意方可进行处置。乡(镇)、街道国有资产需财政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再按上述程序报批。涉及土地处置的,依照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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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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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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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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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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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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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
0731-28428011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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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处置的明细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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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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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部门预算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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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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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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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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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行财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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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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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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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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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输出表、新增项目申报表、预算编制说明、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算申报表及相关文件依据;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表、11月份工资表、全年人员情况变动表、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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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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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编制采取三上三下的程序:“一上”各单位将基础数据、收支预算方案以及本单位相关概况、事业发展规划、主要收支项目情况说明等材料送财政局。“一下”财政局根据区委、区政府根据次年工作目标和本级财力情况,审核单位的收支预算方案及资料,汇总形成部门预算送审方案,报区政府审查同意后,确定部门预算控制数。“二上”根据各单位预算控制
数,按轻重缓急进行调整,形成年度收支预算计划。财政局对各单位报送的年度收支预算计划进行综合平衡,形成部门预算草案,经区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区委和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最后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二下”财政局根据人大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部门预算,将预算指标下达到各单位,形成可执行指标。“三上”年度结束后,各预算单位按照
有关对账管理办法确定上年结余情况。“三下”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预算后1月内,区财政局将部门预算(含上年结余资金)批复到土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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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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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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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
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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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咨询电话
|
0731-28428011
|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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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预算录入表、部门预算编制说明、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算申报表、财政支出项目绩效预算申报填报说明、政府采购预算编报说明,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行财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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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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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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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决算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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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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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六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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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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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财政局(国库股、国库集中支付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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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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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编报范围的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和企业集团,以及与财政局发生经常性缴拨款关系并按规定应向财政局报送决算的其他单位,根据财政部门决算编审要求,向财政局报送的反映本部门、单位年度财务收支状况和资金管理状况的总结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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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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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财政性资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具体包括:公共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纳入专户管理的资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结余情况;
2、部门决算批复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分别反映到“项”级支出,金额单位为“万元”,并保留2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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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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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国库股牵头,支付局协助,审核各部门预算执行是否符合预算管理的要求,有无违法、违规情况;
2、由国库牵头,支付局协助,审核各部门编制范围是否涵盖了所有应向财政部门报送决算的单位,是否涵盖了报送单位全部的财政收支情况;
3、由国库牵头,支付局协助,审核各部门编制方法是否符合决算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是否与部门预算相衔接;
4、由国库牵头,支付局协助,审核各部门决算编制是否存在上下年度数据不一致、变动不合理的情况,是否存在相关数据与财政部门年终对账数据不符的情况;
5、由国库牵头,支付局协助,审核各部门报表说明和财务分析是否准确、清晰,是否包括部门基本情况、决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和取得的主要事业成效,以及其他需特别说明的决算凋整事项等;
6、最后根据审核所有数据后,根据财政部对下级单位的编审要求对各单位报送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汇总上报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上报后的部门决算数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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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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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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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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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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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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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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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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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17
|
相关表格
|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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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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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部门决算数据在荷塘区财政局316办公室拷贝、各单位账本在国库集中支付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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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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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审批——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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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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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2、《湖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湘价教[2012]99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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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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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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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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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书;
2、幼儿园办园资质证书;
3、申请调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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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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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书;
2、幼儿园办园资质证书;
3、幼儿园基本情况;
4、申请调定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
5、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批表;
6、公办幼儿园资金来源及生均培养成本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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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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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按照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的,提供《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审批表》并告知填写方法和收费标准审批程序;
2、成本审查:对上报成本资料进行审核,现场查验,补充相关资料:按照成本审批程序进行成本审核;
3、审核:根据成本审核情况,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复审初稿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得出复审意见,提交局办公会集体审议;
4、决定(集体审议):对申办材料、收费管股提出调价方案及成本监审报告
进行审定;集体讨论,形成决议;
5、办结告知:告之审定结果,如无异议,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对准予行政审批的,下发文件;对不予行政审批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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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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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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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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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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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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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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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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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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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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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物价局行政审批事项流程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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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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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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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费审批——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学历教育)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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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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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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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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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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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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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湖南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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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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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价和成本审核申请;2、教育部门同意立项依据;3、收费政策依据;
4、办学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5、财务报表资料及生均成本测算表;6、投资来源证明资料;7、项目概况文字说明;8、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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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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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按照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审核申请事项是否属于价格主管部门职权范围,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不齐全、不符合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该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2、成本审核:对上报成本资料进行审核,现场查验,补充相关资料;按照成本审批程序进行成本审核;
3、审核:根据成本审核情况,依据有关规定,提出复审初稿意见;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得出复审意见,提交局办公会集体审议;
4、决定(集体审议):对申办材料、收费管理股提出的方案进行审定:集体讨论,形成决议;
5、办结告知:告之审定结果;对准予行政审批的,下发文件;对不予行政审批的,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按要求将文字材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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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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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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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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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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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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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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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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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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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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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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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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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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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核发和年度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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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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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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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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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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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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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有行政事业收费许可的区直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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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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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有效的批准收费文件;
2、法人资格证明、组织机构证明及经费来源和财务核算情况的文件;
3、政府或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4、收费员配备情况;
5、财务管理制度和收费台账制度;
6、其它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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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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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费许可证办理流程:
①受理: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为申领单位提供《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告知填写方法、办理程序;
②审查: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申领单位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和提供的文件资料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登记。
③决定:对文件资料是否齐备、初审意见是否正确、填写是否规范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方可签字或加盖负责人印章;
④告知:符合办证条件的,填写收费许可证副本,做到工整、准确、详细、
完整、不涂改。有收费期限的,须在《收费许可证》(副本)“年审记录”栏目和《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备注”栏目内注明。不符合的告知理由,并退还材料。告知办证人员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年检年审制度、收费票据制度、收费公示制度、收费员制度;
⑤发放收费登记证正本、副本。
2、收费许可证年检年审办理流程:
①拟定、颁发年度检审通知文件;
②审查《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相关送检票据资料;
③确定问题,定性惩罚;
④检审结果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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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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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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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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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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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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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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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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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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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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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许可证申请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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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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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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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登记证》核发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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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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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收费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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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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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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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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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项目;
2、成本调查评审结论;
3、需听证的按国家发改委听证办法有关规定要求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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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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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有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或服务价格文件;
2、法人资格证、机构代码证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文件;
3、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4、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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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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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价格登记证办证流程:
①受理:按照《服务价格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为申领单位提供《收
费许可证申请表》,告知填写方法、办理程序;
②审查:按照规定的条件,对申领单位填写《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和提供的文件资料等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审核、登记;
③决定:对文件资料是否齐备、初审意见是否正确、填写是否规范进行复审。符合要求的,方可签字或加盖负责人印章;
④告知:符合办证条件的,填写收费登记证副本,做到工整、准确、详细、
完整、不涂改。有收费期限的,须在《收费登记证》(副本)“年审记录”栏目和《收费登记证申请表》“备注”栏目内注明。不符合的告知理由并退还材料。告知办证人员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管理制度”:年检年审制度、收费票据制度、收费公示制度。发放收费登记证正本、副本。
2、收费许可证年检年审办理流程:
①拟定、颁发年度检审通知文件;
②审查《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相关送检票据资料;
③确定问题,定性惩罚;4、检审结果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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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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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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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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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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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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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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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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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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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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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价格登记证申请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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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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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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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重大事项核准或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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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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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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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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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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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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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经营或有事项;2、事项发生的依据;3、事项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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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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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送单位重大事项的名称、内容、金额;2、重大事项发生的理由;3、区政府批准的文件或者报告;4、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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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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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①岗位责任人:国资局相关业务科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申报材料否齐全,是否属于申报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决定是否受理。③时限:即时。
2、审查:
①岗位责任人:相关业务科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按照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在一天之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Ⅱ、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③时限:一个工作日。
3、决定:
①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初审后的资料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Ⅰ管理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Ⅱ不符合管理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予以许可意见,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③时限:两个工作日。
4、告知:
①岗位责任人: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②岗位及权限:Ⅰ、通告申报单位领取重大事项核准或登记通知书;Ⅱ、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Ⅲ、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③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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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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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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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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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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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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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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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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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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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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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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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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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变更、报废、调拨、抵押、担保、转让等的审批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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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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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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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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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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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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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资产;2、事项发生的依据;3、事项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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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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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送单位国有资产事项的名称、内容、性质、金额及处理的方式;2、事项发生的理由;3、区政府批准的文件或者报告;4、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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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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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①岗位责任人:国资局相关业务科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申报材料否齐全,是否属于申报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决定是否受理。③时限:即时。
2、审查:
①岗位责任人:相关业务科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按照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在一天之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Ⅱ、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③时限:一个工作日。
3、决定:
①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初审后的资料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Ⅰ、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Ⅱ、对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予以许可意见,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③时限:七个工作日。
4、告知:
①岗位责任人: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②岗位及权限:Ⅰ、通告申报单位领取国有资产管理事项核准或登记通知书;Ⅱ、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Ⅲ、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③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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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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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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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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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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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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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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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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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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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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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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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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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薪酬方案及执行审核与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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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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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国有企业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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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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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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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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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根据经营目标制订的薪酬方案或方案执行的审核表;2、企业制订薪酬方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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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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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送单位薪酬预算审批表或执行审核表;2、薪酬预算方案明细表或执行审核明细表;3、编制薪酬预算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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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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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①岗位责任人:国资局相关业务科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检验申报材料否齐全,是否属于申报的范围,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决定是否受理;③时限:即时。
2、审查:
①岗位责任人:相关业务科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按照管理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在一天之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Ⅱ、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③时限:一个工作日。
3、决定:
①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根据初审后的资料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Ⅰ、根据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提出予以许可意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Ⅱ、对不符合薪酬管理办法规定条件、标准的,提出不予以许可意见,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③时限:七个工作日。
4、告知:
①岗位责任人: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②岗位及权限:Ⅰ、通告申报单位领取薪酬预算或执行方案核准通知书;Ⅱ、对不予受理的申请,书面说明理由,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Ⅲ、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3、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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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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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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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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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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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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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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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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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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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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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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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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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负责人经营计划目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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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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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区国有企业责任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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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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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国有资产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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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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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经营目标责任书;2、企业填报目标完成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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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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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报送单位经营目标完成情况表;2、根据目标责任书编制的费用预算表、薪酬预算表、项目完成进度情况表及相关的财务报表;3、目标完成的证明材料或签证资料;4、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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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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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①岗位责任人:国资局相关业务科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经营计划目标责任书的内容检查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决定是否受理;③时限:即时。
2、审查:
①岗位责任人:相关业务科室。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按照经营计划目标责任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适法性和真实性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在一天之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Ⅱ、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③时限:一个工作日。
3、决定:
①岗位责任人:局主管领导。②岗位职责及权限:Ⅰ、根据初审后的资料,对照核实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初步形成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Ⅱ、报区经营业绩考核领导小组确认后,下达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奖惩意见。③时限:一个月。
4、告知:
①岗位责任人:相关业务科室工作人员。②岗位及权限:Ⅰ、通告申报单位领取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奖惩意见书;Ⅱ、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材料整理归档。③时限: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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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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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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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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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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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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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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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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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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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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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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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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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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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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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章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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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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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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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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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所在地为荷塘区;
2、符合《办理残疾人证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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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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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在单位或社区、村组证明;
2、四张两寸免冠彩照;
3、本人和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
4、如需直接办理残疾人证(不须到医院鉴定),必须本人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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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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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窗口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填写好;
2、工作人员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于肢体残疾特征明显,依照肢体残疾标准,可直接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并在评定表中明确记录残疾特征和直观评价。其他难以直接认定残疾类别、等级者,须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到指定医院(视力、听力、言语残疾每周四上午到中心医院,肢体、智力、精神残疾到株洲市三医院)进行评定,再交窗口工作人员受理。窗口工作人员将受理的相关信息录入残疾人人口基础数据库;
3、区残联对录入信息进出初审,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查,经过包括理事长在内的3人联合评定,确定残疾等级,签字,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残联;
4、市残联根据上报信息进行复审,并将审批意见通过网络反馈;
5、窗口工作人员根据市残联复审确定的信息,打印第二代残疾人证,并加盖钢印和审核专用章后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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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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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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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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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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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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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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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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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621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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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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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领取地址:区政务中心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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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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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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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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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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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老龄发〔20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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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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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老龄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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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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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年满65周岁的老年人,年满当月才能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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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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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原件;
2、一张一寸近照。
3、户口不在本地的,需出具居住证明;遗失补办的,也需到居住地社区(村)开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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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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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接收证件和照片;
2、审查:查看身份证是否符合办理条件,验证身份信息;
3、决定:符合条件立即办理,不符合即做出解释说明;
4、办结:贴照片,盖钢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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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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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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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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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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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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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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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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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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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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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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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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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亲属、单位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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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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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老人身份认定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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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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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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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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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荷塘区老龄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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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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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可提前一个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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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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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申请人户口簿复印件2份;
2、能证明拍照时间(拿当月的报纸、杂志)的6寸生活照片1张,2张1寸照片;
3、填报百岁老人申请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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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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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接收表格、复印件和照片;
2、审查:查看身份证、户口簿、照片是否符合办理条件;
3、决定:符合条件即可向市老龄办提交备案,年底发放百岁老人生活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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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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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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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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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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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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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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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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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31-28428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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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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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岁老人申请审批表》。领取地址:株洲市荷塘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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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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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由亲属代为申请。每年6月20日前汇总后提交市老龄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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