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15元
来源:网站管理作者:2014-09-09 17:08:09
今年7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的《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明确,符合条件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15元,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6元。
从2014年1月1日起,《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后、2013年12月31日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已享受伤残津贴的在职工伤人员调整增加伤残津贴。符合上述条件的工伤人员,其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215元。调整后,伤残津贴低于2014年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到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从2014年1月1日起,对2013年12月31日前已认定为因工死亡职工的供养亲属,仍符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并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86元。
相关负责人介绍,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并由用人单位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增加的伤残津贴,则由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且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调整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也由原渠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