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5 14:54:33
一、项目名称: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二、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12号)
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 《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
三、受理条件:
1.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1) 荷塘区辖区范围内夜间的垃圾处置;
(2)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 具备符合要求的建筑垃圾消纳场所;
(4) 施工现场设置围档,进出口道路硬化并设置防止车轮带泥冲洗设施;
(5) 建筑垃圾分类处置方案(包括工程土方量、处置期、运输时间及线路、消纳场地);
(6) 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 运输车辆具备全封闭运输机械装置。
四、申请材料:
1. 属个人申请的,需提交:
(1) 《建筑垃圾消出准运证申请表》,收原件;
(2) 行驶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2. 属公司申请的,需提交:
(1) 《荷塘区环卫处市容监察渣土收费审批表》,收原件;
(2) 单位介绍信或渣土外运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
(3) 建筑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4) 运输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5) 真实显示建筑垃圾处置数量的相关资料(图纸和现场照片),验原件收复印件;
(6)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 属换证的,需提供:
(1) 《渣土准运证》,收原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建筑垃圾消出准运证申请表》或《株洲市荷塘区工程余土、建筑垃圾消出准运证申请表》;
2.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扫描材料,将电子版材料流转区城管局执法大队;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区城管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根据申请内容,安排工作人员与区环卫处工作人员到实地勘察、测量,符合条件的,通知区政务服务中心后台制证,并将证件流转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
4. 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通知申请单位缴费(银行转账凭单)并领取《渣土准运证》。
六、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