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5 15:11:21
一、项目名称:
跨省人口婚育情况证明
二、政策依据: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2009.5.11国务院第555号令)
三、受理条件:
18岁以上育龄群众需要出具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对象。
四、申请材料:
1. 《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收原件;
2.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 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4. 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 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 非本市城区范围内户籍,且网上协查不通过的,需提供申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承诺书,收原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2. 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前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计生办;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计生办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登录专线系统,向申请人户籍地发送协查信息,协查无异议的,经办人在《计划生育婚育证明》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镇、街道;若协查有异议的,申请人需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承诺书;
4. 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在《计划生育婚育证明》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人口计生局;
5. 区人口计生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在《计划生育婚育证明》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流转镇、街道;
6. 镇、街道工作人员将《计划生育婚育证明》流转村、社区;
7. 村、社区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计划生育婚育证明》。
六、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