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5 15:11:39
一、项目名称:
病残儿医学鉴定初筛
二、政策依据:
《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
三、受理条件:
凡夫妻双方或女方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辖区的,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
四、申请材料:
1. 《株洲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收原件(2份);
2. 个人申请报告(申请人信息、申请理由、夫妻双方的签名并按手印),收原件;
3. 夫妻双方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 夫妻双方和患儿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5. 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 属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或原配死亡证明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7. 属离婚后再婚的,需提交在婚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 申请人夫妻双方与患儿近期2寸合影,收原件(3张);
9. 女方近三个月孕情检查报告单,收原件;
10. 患儿的病历资料(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证明和各类检查报告单等),收原件收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由双方村居或单位盖章后的申请报告和其他相关材料,前往女方户籍所在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株洲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
2. 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相关负责人在《株洲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镇、街道;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进行社会调查和家系调查,符合条件的,相关负责人在《株洲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人口计生局;
4. 区人口计生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带患儿前往指定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初步鉴定;
5. 医疗机构鉴定完后,专家组在《株洲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人口计生局;
6. 区人口计生局对鉴定报告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各科室相关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在《株洲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市卫计委;
7. 市卫计委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相关负责人在《株洲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签署意见并签字,通知申请人带患儿前往指定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鉴定;
8. 鉴定专家鉴定后在《株洲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市卫计委;
9. 市卫计委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相关各部门根据鉴定结果在《株洲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人口计生局;
10. 区人口计生局工作人员将鉴定结果在区级、镇、街道、村居同时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通知申请人领取病残儿鉴定结论书。
六、办结时限:
每年固定时间办理2次(每年3月20日,9月20日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