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5 15:11:58
一、项目名称: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二、政策依据: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 [2011] 67号)第五条、第十六条
三、受理条件:
受术者接受国家规定免费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手术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因计划生育手术导致不良后果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
四、申请材料:
1. 《湖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收原件;
2. 申请报告(申请人信息、申请理由、签名并按手印),收原件;
3.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 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 属再婚的,需提交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或原配死亡证明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 属在婚的,需提交再婚的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 计划生育手术施行证明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收原件;
8. 病历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9. 原鉴定结论证明,收原件;
10. 1寸证件照,收原件(2张)。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申请报告,前往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之后携带盖章的申请报告,到区人口计生局科技股领取《湖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
2.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
3. 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相关负责人在《湖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镇、街道;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4. 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相关负责人在《湖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人口计生局;
5. 区人口计生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安排相关人员对申请人进行社会调查,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在《湖南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通知申请人在指定时间前往定点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进行鉴定;鉴定通过后,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市卫计委;
6. 市卫计委工作人员对审批材料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将材料返还区人口计生局归档;
7. 区人口计生局工作人员将结果通知镇、街道和村、社区同时进行三级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将审批结果上报市卫计委;
8. 市卫计委工作人员对上报名单汇总,上报省卫计委。
六、办结时限:
每年一次,具体时限根据申请的人数预约专家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