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5 15:12:16
一、项目名称:
再生育审批
二、政策依据:
1.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2. 《湖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湘人口发〔2011〕11号)
3. 《湖南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办法》(湘人口发〔2014〕9号)
4. 湖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的补充通知(湘卫法制发 [2015] 1号)
三、受理条件:
1.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 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有残疾或者第一胎子女系双胞胎、多胞胎均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 无子女,依法收养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3) 一方再婚前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4) 双方均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5) 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内地定居的港澳台居民,只有一个子女在内地定居的。
2.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
(1) 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
(2) 一方两代系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子女的;
(3) 一方系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只有一个子女的;
(4) 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只有一个子女的;
(5) 兄弟姐妹均系农村居民,只一人具备生育能力,且只有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姐妹未收养子女的;
(6) 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自治州或者省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子女均为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3. 省人民政府就前款第(1)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4. 夫妻一方是城镇居民、另一方是农村居民,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5. 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6. 农村居民通过其他方式转为城镇居民已经领取生育证并怀孕的,生育证继续有效;未怀孕的,不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7. 符合我省“单独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妻。
四、申请材料:
1. 《生育服务登记表》,收原件;
2.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 夫妻双方的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4. 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 属再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6. 根据申请理由,申请人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明材料:
(1) 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 以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需提供父母独生子女证明,收原件;
(3) 以夫妻双方一方为独生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需提供独生子女方父母结婚证、户口簿及住址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4) 以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一方无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离婚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生育服务登记表》;
2. 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前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经办人在《生育服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镇、街道;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在《生育服务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并通知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再生育证》流转村、社区;
4. 村、社区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再生育证》。
六、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