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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来源:卫计局作者:张昀2018-03-20 17:20:24

一、项目名称:

  申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二、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机构:

  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办理依据: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 [2008] 20号)

六、承诺时限:

  22个工作日(村、社区10个工作日、镇、街道2个工作日、区级10个工作日)

  每年4月15日统一审批

七、办理条件:

申办对象为荷塘区户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每年1月1日-3月1日集中受理。

八、申请材料: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收原件(3份);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寸免冠彩照,收原件(4张);

申请人邮政银行存折,收复印件;

属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的残疾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和法院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申请人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本人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1日到3月1日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

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村(居)委会;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民主评议,评议无异议的,将评议结果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办人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流转镇、街道;

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流转区卫计局;

区卫计局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登录专线系统,录入相关信息;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十、是否收费:

  否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收费标准:

  无

十三、办理地点:

  所在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十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五、咨询电话:

  荷塘区政务服务中心:0731-28428811

十六、监督电话:

  0731-28428820

十七、材料样本

十八、结果物名称

  无、

十九、结果物样本

  无

二十、网上办理深度:

  一级标准(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具体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要现场提交办理)

二十一、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二十二、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二十三、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二十四、办理要点:

违法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一律不得纳入扶助范围,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得纳入扶助范围;

申请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须有湖南省户籍,并向户籍所在地申报,没有户籍或非湖南户籍的,不受理其申报;

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前提下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扶助金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确认扶助对象资格时起发放扶助金;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十五、特别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