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卫计局作者:张昀2018-03-20 17:20:24
一、项目名称:
申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二、事项类型:
其他事项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受理机构:
株洲市荷塘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五、办理依据:
《湖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湖南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湘人口发 [2008] 20号)
六、承诺时限:
22个工作日(村、社区10个工作日、镇、街道2个工作日、区级10个工作日)
每年4月15日统一审批
七、办理条件:
申办对象为荷塘区户籍,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女方年满49周岁;
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每年1月1日-3月1日集中受理。
八、申请材料: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收原件(3份);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3份);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寸免冠彩照,收原件(4张);
申请人邮政银行存折,收复印件;
属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销户证明,或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独生子女的残疾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和法院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丧偶的,需提供配偶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属申请人1992年4月1日以后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九、办理程序:
申请人携带本人相关材料于每年1月1日到3月1日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
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村(居)委会;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组织民主评议,评议无异议的,将评议结果公示10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办人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流转镇、街道;
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在《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流转区卫计局;
区卫计局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登录专线系统,录入相关信息;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十、是否收费:
否
十一、收费依据:
无
十二、收费标准:
无
十三、办理地点:
所在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十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作息时间(5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冬季作息时间(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五、咨询电话:
荷塘区政务服务中心:0731-28428811
十六、监督电话:
0731-28428820
十七、材料样本
十八、结果物名称
无、
十九、结果物样本
无
二十、网上办理深度:
一级标准(该事项可以提供详细具体的办事指南、网上咨询和投诉渠道,但无法提供网上办理,需要现场提交办理)
二十一、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否
二十二、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否
二十三、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是
二十四、办理要点:
违法多生育子女或违法收养子女的,一律不得纳入扶助范围,终身未生育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不得纳入扶助范围;
申请确认扶助对象资格的,须有湖南省户籍,并向户籍所在地申报,没有户籍或非湖南户籍的,不受理其申报;
扶助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审核(再婚夫妻在女方年满49周岁前提下以个人为单位审核),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四个基本条件;
扶助金发放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从确认扶助对象资格时起发放扶助金;
对发生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不再符合扶助条件的扶助对象,应自其生育、收养子女或独生子女康复时起,终止发放扶助金。
二十五、特别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