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5 15:15:22
一、项目名称:
民办学院、民办幼儿园办学审批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4. 《株洲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管理办法(暂行)》(株教字 [2009] 50号)
三、受理条件:
1 举办者应为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个人。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2 校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专职主持日常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专科以上学历,5年以上的相关教育教学经验,有校长任职资格证;
3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举办者具有为其举办的教育机构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的能力和条件(不包括向学生收费部分),开办资金(不含资产投入)不少于20万元,其中用于教学实验仪器设备的资金不少于开办资金的1/3;
4 有相对独立的办学场地,办学场地须六楼(含)以下,房屋产权清楚,租用场地的须有合法的租赁合同,租赁期至少五年以上。场地位置应远离噪声源、污染源,应取得消防许可证,学校无危房,无安全隐患。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和公办学校的校舍作为办学场所;
5 具有能够满足教学的用房,校舍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面积不少于80%。教室和办公室应设在一处。属全日制的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生均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属业余培训的生均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能同时开办2个以上培训班;
6 有教师办公室,按全体教师配备座位,每座使用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属全日制的应有图书阅览室,生均图书15册以上,报刊种类10种以上;
7 计算机类培训机构至少有两个(含)以上符合标准的计算机房(有较新型号的计算机不少于80台),外语类培训机构至少有1个符合标准的语音室或多媒体室。举办其他专业性较强的培训应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设备和场所;
8 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所及设施。寄宿学校配备有冷热淋浴设施,有热水、开水供应。有满足师生就餐、寄宿需要的食堂、宿舍,食堂面积人均0.5平方米以上。厨房橱柜、炊具、餐具、消毒设施齐全,有独立的操作间和库房。学校后勤工作人员应有健康证;
9 全日制民办教育机构有供学生体育活动的场地,有200米以上的环形跑道。业余制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有供学生休息活动的场地;
10 应当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组成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
11 举办专业性较强、对公民身心健康、安全影响较大的培训须经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民办教育机构不得举办军事、警察、宗教、政治等相关培训;
12 有完善的教育教学计划或方案,有三年以上的发展规划;
13 有与所开设专业相适应、稳定的教师队伍,属全日制的专职教师不少于50%,属业余的专职教师不少于30%,教师必须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不得聘用在职公办教师;
14 有2名以上具有专业资质的财务人员;
15 有符合法律、法规的章程。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机构名称、办学地址;
(2) 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招生的对象和范围等;
(3) 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
(4)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 校长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聘任、解聘、辞职及职权、职责和待遇;
(7) 内部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设置,财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
(8) 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
(9) 学校自行终止的条件及善后事项;
(10) 章程修改程序;
(11) 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四、申请材料:
1. 《行政许可申请书》,收原件;
2. 申办报告 (内容:1、举办者2、培养目标3、办学规模 4、办学层次5、办学形式 6、办学条件 7、内部管理体制 8、经费筹措和管理使用 9、发展规划) ,收原件;
3. 学校章程,验原件收复印件;
4. 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校务委员会)名单,收原件;
5. 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收原件;
6. 举办者登记表,收原件;
7.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 举办者、法定代表人的公安机关出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证明,收原件;
9. 校长(负责人)登记表,收原件;
10. 校长(负责人)任职资格证明,或5年以上相关教育教学管理经验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1. 财务人员登记表,收原件;
12. 财务人员需提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13. 教师名册,收原件;
14. 相关教师的《教师资格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5. 学校资产证明文件(中介机构验资评估报告),验原件收复印件;
16. 课程计划和教育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制订),验原件收复印件;
17. 办学场地产权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验原件收复印件;
18. 办学场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且民办学校部分不需要此证,只有民办幼儿园需要),验原件收复印件;
19. 办学场地的消防意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20. 联合出资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验原件收复印件(并写明出资数额、方式和各自权利、义务,争议解决方式等)。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前往区教育局领取电子版表格并填写后打印,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 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按目录要求装订成册装入信封,流转区教育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区教育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根据申请条件,组织专家进行考察和集中评议,符合条件的,组织组长会议,会议通过后,发布文件并制证,流转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
4. 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证件。
六、办结时限:
22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