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5 15:18:51
一、项目名称:
自然灾害救助
二、政策依据: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9号)
2.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
三、受理条件:
本辖区发生的自然灾害(包括:干旱、洪涝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对本辖区常住人口(以农村人口为主)进行救助。
四、申请材料:
1. 《荷塘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审批表》,收原件;
2. 《申请自然灾害救助申请书》,收原件;
3.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 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5. 受灾情况证明照片,收原件;
6. 申请人粮食直补账号,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荷塘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审批表》;
2. 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由村组联评小组对拟救助名单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无异议或评议不能成立的,经办人在《荷塘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镇、街道;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在《荷塘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民政局;
4. 区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对受灾对象进行抽查,并将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在村、社区及镇、街道进行两级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发放救助金。
六、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