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5 15:19:32
一、项目名称:
60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政策依据:
1. 《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 [2011] 110号)
2. 《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 [2011] 11号)
三、受理条件:
1.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2. 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上述人员中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1.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收原件;
2.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 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4. 入伍登记表,收复印件;
5. 退伍登记表,收复印件;
6. 退伍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 属于农转非的,需提供复原时落户农村的证明(因为行政区划变更导致原落户地撤销等情况,以现户籍地出具证明),收原件;
8. 1寸证件照,收原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
2. 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相关负责人在《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镇、街道;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不予以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在《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民政局;
4. 区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在《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信息采集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登录专线系统,将审批通过申请人信息录入系统,并将审批结果通知镇、街道;
5. 镇、街道将审批结果通知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
6. 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告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将全年的补助金在每年的第三季度发放。
六、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