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5 15:20:01
一、项目名称: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二、政策依据:
1.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2.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民发 [2012] 220号)
三、受理条件:
1. 户口所在地为荷塘区;
2.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20元/月;
3. 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在户口所在地申请。
四、申请材料:
1 《株洲市城乡居民低保申请审批书》,收原件;
2 户主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 户主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4 户主的1寸免冠照,收原件(3张);
5 配偶和子女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 配偶和子女的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7 属结婚的,需提供结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 属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和民事调解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9 属单身的,需提供社区开具的单身证明,收原件;
10 收入状况材料:
(1) 有单位的要求财务部门开具加盖财务章的收入证明,收原件;
(2) 改制企业买断的,要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 改制企业下岗的,需提供生活费证明,收原件;
(4) 在外打零工的由发工资方开出工资收入证明,收原件
(5)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农村户口55周岁),到区社保局开具是否已领取退休金的证明,办理了内退或病退的也要有领取相关费用的证明,收原件;
(6) 户籍分离的必须要有在另一方是否享受低保证明和收入及财产证明,收原件;
11 财产状况材料:
(1) 房屋产权证明,无房的要有房产局开具的证明(所有申请家庭成员),收原件;
(2) 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未办理房产证的,由村委会开具房屋情况证明,收原件;
12 其他材料:
(1) 有疾病的,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诊断书原件,住院的提供住院记录及相关发票,收验原件或复印件;
(2) 在校学生的,需提供当年度开学缴费票据,收原件或复印件;
13 属残疾人的,需提供残疾证(相片页、残疾人评定页和盖章页),验原件收复印件;
14 属工伤的,需提供工伤证明,收原件或收复印件;
15 属刑满释放人员的,需提供释放证或法院判决书或签订承诺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16 属吸毒人员的,需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与派出所出具的现在未吸毒证明,收原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株洲市城乡居民低保申请审批书》;
2. 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村、社区;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村、社区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在《株洲市城乡居民低保申请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盖章,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镇、街道;
4. 镇、街道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工作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将调查结果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经办人及分管领导在《株洲市城乡居民低保申请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民政局;
5. 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安排社区再次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分管领导在《株洲市城乡居民低保申请审批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制作《低保证》,并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
六、办结时限:
4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