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5 15:25:49
一、项目名称:
带病回乡士兵申请
二、政策依据:
《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和定期补助的有关问题》(湘民办发[2010]1号文件)
三、受理条件:
从1954年11月1日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在服役期间患病(指能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的残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慢性病)、目前仍依赖医疗辅助维持健康、且严重影响劳动、生活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的人员。
四、申请材料:
1. 《株洲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困难生活补助审批表》,收原件(3份);
2. 申请书(个人基本信息、申请缘由等),收原件;
3.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 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5. 退伍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6. 军队医院证明:
(1) 退伍档案中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退伍档案中有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收复印件;
(2) 持有个人提出申请之日前六个月内军队体系医院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复印件(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书),收复印件;
7. 2寸照片,收原件(3张)。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
2. 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后台;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不予以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后台相关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在《湖南省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登记审核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民政局;
4. 区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在《株洲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困难生活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市民政局;
5. 市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在《株洲市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困难生活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审批通过相关材料流转区民政局;
6. 区民政局登录专线系统,将审批通过申请人信息录入系统,并将审批结果通知街道;
7. 街道将审批结果通知到申请人,并在次年的1月份发放补助金。
六、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