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5 15:26:53
一、项目名称:
“三属”定期定量困难生活补助
二、政策依据:
1.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2号)
2. 《革命烈士褒扬条例》
三、受理条件:
1.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2. 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的;
3. 子女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
4. 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
四、申请材料:
1. 病故军人遗属需提供《病故军人遗属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申报表》;收原件;
2. 烈士遗属需提供《烈士遗属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申报表》;收原件;
3.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需提供《因公牺牲遗属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申报表》;收原件;
4.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5. 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6. 属病故的,需提供病故证明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7. 属烈士的,需提供烈士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8. 属因公牺牲的,需提供因公牺牲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9. 个人申请书,收原件;
10. 属子女满18周岁且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1. 属子女和兄弟姐妹满18周岁且在校读书的,需提供在校证明,收原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病故军人遗属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申报表》或《烈士遗属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申报表》或《因公牺牲遗属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申报表》;
2. 道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后台;
3. 后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民政局;
4. 区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市民政局;
5. 市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将审批结果和申报表返还区民政局存档;
6. 区民政局将审批结果告知申请人。
六、办结时限:
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