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5 15:29:26
一、项目名称:
结婚登记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 《婚姻登记条例》国务院令第387号
三、受理条件:
1.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3.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3)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申请材料:
1. 《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收原件(2份);
2. 双方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 双方的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4. 双方合影2寸近期半身免冠红底彩照(横版),收原件(3张);
5. 属现役军人,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本人的军(警)官证或士兵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前往区政务服务中心婚登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
2.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登录专线系统,将相关信息录入专线系统,制证;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申报条件,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六、办结时限:
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