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5 15:32:55
一、项目名称:
退伍军人残疾等级评定
二、政策依据:
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系列(湘民办发[2009]57号)
三、受理条件:
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四、申请材料:
1.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收原件(3份);
2. 本人要求评残申请书(说明负伤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收原件;
3.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 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5. 1寸证件照,收原件(3张);
6. 2寸证件照,收原件(2张);
7. 入伍登记表,收复印件;
8. 退伍登记表,收复印件;
9.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表》,收原件;
10. 无《军人伤残等级评定表》的,需提供档案记载的关于负伤的时间、地点、负伤部位的证明,收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2.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后台;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不予以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后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市民政局;
4. 市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符合体检资格的名单流转区民政局;
5. 区民政局通知申请人去定点医院进行体检;
6. 体检医院将体检结果流转到市民政局;
7. 市民政局将体检结果和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省民政厅;
8. 省民政厅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相关负责人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审批结果返回市民政局;
9. 市民政局将审批结果返回区民政局;
10. 区民政局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将审批结果录入专线系统。
六、办结时限:
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