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5 15:33:15
一、项目名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残疾等级评定
二、政策依据:
1. 湖南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系列(湘民办发[2009]57号)
2. 《关于印发<工会、青年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2006]28号)
三、受理条件:
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2007年8月1日以后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四、申请材料:
1. 《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收原件(3份);
2. 本人要求评残申请书(说明负伤时间、地点、原因、经过),收原件;
3.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 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
5. 1寸证件照,收原件(3张);
6. 2寸证件照,收原件(2张);
7. 申请人首次住院病历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8. 申请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研究定性为工伤申请评残的纪要,收原件;
9. 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评残申请报告,收原件;
10. 编委证明材料,收原件;
11. 申请人负伤见证人的证明材料(至少2人,并按手印),收原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
2.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后台;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则不予以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后台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单位同时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分管领导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市民政局;
4. 市民政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符合体检资格的名单流转区民政局;
5. 区民政局通知申请人去定点医院进行体检;
6. 体检医院将体检结果流转到市民政局;
7. 市民政局将体检结果和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省民政厅;
8. 省民政厅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相关负责人在《评定、调整伤残等级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将审批结果返回市民政局;
9. 市民政局将审批结果返回区民政局;
10. 区民政局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并将审批结果录入专线系统。
六、办结时限:
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