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5 16:28:35
一、项目名称:
大学生自主创业资金补贴初审
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株洲市大学生创业专项扶持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株人社发 [2011] 30号)
三、受理条件:
1. 户籍所在地是湖南省以内的大学生(大专及以上学历);
2. 毕业五年内的高等学校大学生;
3. 在株洲市创业的大学生;
4. 无不良信用和违法记录的大学生;
5. 依法登记并取得经营执照,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学生。
四、申请材料:
1. 《株洲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收原件(2份);
2. 身份证(正反两面),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3. 户口簿(首页和本人信息页),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4. 大学生毕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5. 创业计划书,收原件(2份);
6. 申请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书,收原件(2份);
7. 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8. 属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银行存款开户证明以及银行流水证明,收复印件(2份);
9. 属租赁经营场地的,需提供场地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10. 属购买经营场地的,需提供房产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11. 该企业本年度相关经营证明(包括:采购设备清单;项目合同书;收据证明;销售产品证明等),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12. 属服务性行业企业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比如: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等)和服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2份)。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株洲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
2.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人社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分管领导在《株洲市大学生创业扶持资金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将相关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市创业指导中心。
六、办结时限:
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