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6 09:37:43
一、项目名称: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二、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
2.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3. 《文化部关于加强艺术品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11]55号)
4. 《文化部关于落实“先照后证” 改进文化市场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文市函 [2015]627号)
三、受理条件:
1. 正在合法经营的美术品经营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2. 经营地在荷塘区的单位。
四、申请材料:
1. 《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表》,收原件;
2.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 属企业对象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4. 属事业单位对象的,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 属民办非企业对象的,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表》;
2. 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扫描并进行电子材料流转,同时将纸质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文体新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区文体新局工作人员在一门式系统中对材料进行电子审批,符合条件的,登录专线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在后续的纸质材料流转后,经办人在《美术品经营单位备案表》上盖章,留存归档。
六、办结时限:
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