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6 09:39:35
一、项目名称:
个体演员及个体经纪人备案补证
二、政策依据:
1.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
2.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三、受理条件:
荷塘区户籍的申请人,已备案且丢失备案证明的个体演员,或个体经纪人。
四、申请材料:
1. 《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或《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收原件;
2. 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3. 原《个体演员备案证明》,或《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证明》,收原件;
4. 1寸证件照,收原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或《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
2. 区政务服务中心前台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相关材料扫描并进行电子材料流转,同时将纸质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文体新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区文体新局工作人员在一门式系统中对材料进行电子审批,符合条件的,登录专线系统,录入相关信息,并在后续的纸质材料流转后,经办人在《个体演员备案申请登记表》或《个体演出经纪人备案申请登记表》上盖章,并制证,将材料留存归档。
六、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