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6 09:41:55
一、项目名称: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设立审批
二、政策依据:
1.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受理条件:
1. 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的名称、章程;
2. 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3.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4.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
5.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6. 单位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担任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的个人违反《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10年内不得从事音像制品零售业务;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
1. 《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收原件;
2. 申请书(申请单位的名称或者个人的经营字号、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以及申请的主要事项),收原件;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4. 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地产权属证书,收复印件;
5. 租赁场地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收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7. 守法经营承诺书,收原件;
8. 经营正版的相关证明材料(进货发票或收据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9. 1寸证件照,收原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
2.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文体新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区文体新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根据申请内容,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符合条件的,经办人及部门领导在《荷塘区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局行政许可申请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字;登录专线系统打印办结告知书、制作《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盖章,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和办结告知书流转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
4. 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办结告知书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