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6 09:42:15
一、项目名称: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变更审批
二、政策依据:
1.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受理条件:
1. 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的,应当依照《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和企业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并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从事音像制品零售经营活动的个人变更业务范围、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批准的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四、申请材料:
1.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变更登记表》,收原件;
2. 变更申请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变更内容等),收原件;
3. 负责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 属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合伙企业的,需提供和全体合伙人同意变更决议文本,收原件;
5. 属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属公司的,需要提供股东会议同意变更决议文本,收原件;
6.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收原件;
7. 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8. 属地址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地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场地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收复印件;
9. 属变更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需提供变更人员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10. 1寸证件照,收原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音像制品经营许可变更登记表》;
2.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文体新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区文体新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如变更地址的,安排相关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如变更人员、名称、业务范围的,只需要审核书面材料,符合条件的,登录专线系统打印办结告知书、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盖章,将办结告知书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流转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
4. 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通知申请人来领取办结告知书和《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六、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