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6 09:42:34
一、项目名称:
音像制品零售单位终止经营活动
二、政策依据:
1.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2.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受理条件:
不再经营音像制品业务的零售单位
四、申请材料:
1. 申请书(终止运营的原因),收原件;
2.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收原件;
3. 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责令关闭的,需提供相关行政部门的法律文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 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属合伙企业的,需提供和全体合伙人同意变更决议文本,收原件;
5. 音像制品零售经营单位属公司的,需要提供股东会议同意变更决议文本,收原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归档并予以注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六、办结时限:
即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