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作者:2016-01-26 09:43:56
一、项目名称: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审批
二、政策依据:
1. 《营业性演出条例》;
2. 《营业性演出实施细则》;
3.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受理条件:
1. 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
四、申请材料:
1.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登记表》,收原件;
2. 申请书(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申请缘由,签字),收原件;
3. 负责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4. 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5. 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地产权属证书,收复印件;
6. 租赁场地经营的需提供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收复印件。
7. 从事艺术类型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8. 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9. 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收原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演出场所经营单位设立申请登记表》;
2.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文体新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区文体新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登录专线系统,打印办结告知书并制作《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办结告知书流转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
4. 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和办结告知书。
六、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