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荷塘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作者:2018-06-14 11:30:04
一、项目名称:
占用非营业性演出场所举办营业性活动审批
二、政策依据:
1. 《营业性演出条例》
2. 《营业性演出实施实施细则》
3.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三、受理条件:
已获得文化主管部门发放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或演出场所备案证明。
四、申请材料:
1. 《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收原件;
2.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正、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
3. 《工商营业执照》,验原件收复印件;
4. 荷塘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敬告声明,收原件;
5. 演出活动承诺书,收原件;
6. 表演演员的名单,收原件;
7. 负责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8. 场地租赁意向报告,收原件;
9. 表演演出节目单,收原件;
10. 表演演员身份证明,收复印件;
11. 举办临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需提供演出场所合格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
12. 举办临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需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收原件;
13. 涉外人员演出,需提供涉外人员演出许可通知书,收原件。
五、办理程序:
1. 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到区政务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2. 区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则予以受理,出具回执;将材料装入信封,流转区文体旅局;对于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则不予受理,并退还申请人资料,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资料;
3. 区文体旅局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打印《演出许可通知书》,经办人及主管领导签字并盖章,将《演出许可通知书》流转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
4. 区政务服务中心回复窗口通知申请人前来领取《演出许可通知书》。
六、办结时限:
3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