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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军入伍经济待遇和优待政策

来源:区人武部作者:2017-07-15 11:10:17

  一、义务兵津贴(入伍前2年为义务兵)。第一年每月津贴费为850元,第二年每月津贴费950元,两年津贴共约21600元。

  二、士官工资(服役2年后继续留队的转为士官)。下士(服役3-5年)平均每月4400余元,一年共57200余元;中士(服役6-8年)平均每月5600余元,一年共72800余元;上士(服役9-12年)每月6570元,一年共85400余元;四级军士长(服役13-16年)每月7500余元,一年共97500余元。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大学生优待金按照入伍地人民政府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发放,目前株洲市城市四区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每年15000元,两年为30000元,其他地区为12000-15000元。

  四、地区服役奖励。到西藏、新疆等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家庭由当地县市区政府给予10000元一次性奖励,在新兵入伍时发放到位。

  五、一次性退役金。义务兵和服役不满12年的士官,退役后由国家发给一次性退役金,发放标准为:4500×服役年数。

  六、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自2011年11月1日起,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服现役每满1年补助3000元的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当地民政部门负责发放。

  七、自主就业的可以享受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在退出现役1年内由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免费组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并推荐就业。

  八、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享受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家属军属待遇。批准入伍后,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悬挂军属光荣牌,战士服役期间视同户籍仍在入伍前所在地,享受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经费补偿,允许其配偶、子女户口迁入入伍前所在地,并享受有关权利。